香港特區政府10月5日實施了“禁蒙麵法”即《禁止蒙麵規例》。
禁蒙麵法的內容是禁止香港市民在任何公共集會上使用口罩或其他類型的麵罩。根據該條法例,“為避免身份被識別而遮蓋麵部的人(即使他們參加的是合法的集會或遊行)就構成了犯罪,可能遭到一年徒刑的懲罰。”*引用內容來自
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191008/hong-kong-mask-protest/
這項法律是由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援引1922年英國政府保留的“緊急情況條例”(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而製定的。該法例允許行政長官可以製定任何針對緊急情況,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況的法律。但是根據必須香港《基本法》,確立法例需要通過立法機關審議。
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實際上繞過了立法機關,直接實行了該項法律。並且聲稱是為了香港的公共安全和法治著想。
此時的香港政府的這種做法以及明顯可以看出來香港政府已經開始專製,並且不再有司法獨立,而成了北京的一個傀儡,這種違法立法,以權謀私的行為已經讓港府離北京政府的樣子不遠了。以為在中國大陸的“法治”社會裏,很明顯法律是為政府服務的,是由執政黨建立並為黨服務的。而法律並不是也不能成為政府的武器,不應該被用來維護政府的利益和形象而針對或鎮壓人民。
我認為禁蒙麵法可以看做是一種為了收集公民麵部ID,達到對示威者“秋後算賬”的威脅和恐嚇的目的。迫使香港公民不敢上街遊行,不敢繼續為了表達訴求和政府對峙。對香港政府來說,人民們不敢參加遊行示威了不就沒有人表達意見,不就“解決了矛盾“了嗎?但是實際上是這樣的嗎?無論是香港政府的行為還是北京政府的指令,甚至中國大陸在70年裏發生的很多事情都證明了掩蓋了問題並不能解決問題,矛盾隻會加深加劇,隻有真正的讓人們讓政府直麵問題,和國民討論解決方案,才會真正最終結解決問題。如果不願意看到因為暴亂而導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正麵回應,滿足公民的合理訴求,並且嚴加管束知法犯法,濫用職權的警察等才是更明智的選擇。
似乎在曆史上很少有某些人,某個團體,乃至人民的示威遊行,抗議,可以和政府對峙幾個月之久,也很少有政府能夠和人民對峙這麽久還能保持這麽”強硬“的絕不妥協的態度。某些所謂的支持中共政府的“愛國者”聲稱,這樣的遊行要是發生在美國,這些人造就被抓被打死了。我相信他們沒有考慮過,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美國,哪怕任何一個有以人民的權益為本的政府的國家,沒有政府會和人民對峙幾個月這麽久,在遊行開始不久早就會開始坐下來回應討論人民的訴求了。如果政府官員甚至國家元首一意孤行,在就下台了!
如果是,基於我的查詢,我認為你對該法案的理解有誤,並且對美國總統“繞開憲法和國會發動戰爭卻因該法案而不違憲”的理解也有誤。基於《War Powers Resolution》和香港基本法的定義和條款,所謂的“戰爭授權法“與美國憲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香港基本法兩組對象的情況不同,對比沒有可比性。
其次,基於“憲法是最大法”的理解,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緊急法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違反基本法,所以不應被保留甚至執行。
所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於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立法,違反香港基本條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認為可以視為專製。這就是我的觀點。
首先,當我搜索所謂“戰爭授權法”,我找到的是“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假設,你所指的就是我所查詢到的該法,(以下論述前提均為假設我們說的是同一個法律)我閱讀了相關詞條,我所了解到的,所理解的該法的大致內容和定義為:
1.
《戰爭權力法》限製總統發動的權力,總統發動戰爭必須通過國會批準。體現並且強調國會的權限和對總統權限的局限。可以說該法案某種程度上就是在避免專製和極權。
而你的表述和我所了解到的這一點有很大的矛盾,你的理解和了解是:“一旦有緊急戰事發生,總統繞開國會先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商議。”;“美國憲法規定,隻有國會才能宣戰,因此,總統的任何戰爭行為都必須通過國會,否則屬於違憲。但每個人都知道,很多突發情況根本沒法讓總統去通知國會,然後國會辯論,最後宣戰。所以,美國有一個戰爭授權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總統可以在 90 天內不經國會宣戰而對外有戰爭行為。”
我假設你認為“《戰爭權力法》給於美國總統某種便利,可以繞開憲法,發動戰爭。並且你用“突發狀況,沒有時間”的理由為總統不通知國會發動戰爭開脫”。
2.
戰爭權力法規定,“美國總統下令軍隊進入戰爭狀態前,應”盡可能”與國會磋商,若無批準,軍隊進入戰爭狀態或臨近戰爭狀態後48內,總統應向國會報告。除非國會另有決議,否則軍事行動不能多於60天,同時有30天內撤兵時限,國會亦有權在任何時候中指軍事行動”
(來源:https://news.now.com/home/international/player?newsId=330791)
而在該時段的戰爭期間,白宮,美國總統將有責任,可以被決議譴責質問甚至停止不經過國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並且有必要做出說明和解釋。
(參見2011年奧巴馬政府利用戰爭權力法空子介入敘利亞戰爭,之後提交報告辯解)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2011-05/22/content_12555373.htm
即“發動戰爭,進行戰爭,停止戰爭”的批準的權力,至始至終屬於國會,而不是美國總統
正如美國的憲法規定,國會是權限最高的可以對戰爭行為進行批準的機構。並且“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參見
美國憲法第十款”
Section. 10.
No State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Congress, lay any Duty of Tonnage, keep Troops, or Ships of War in time of Peace,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or Compact with another State, or with a foreign Power, or 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
美國憲法第十款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議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這都是美國憲法和戰爭權力法對於美國總統權力的限製,以及對國會的權力的強調的體現。
至此,排除實際內容如“90天”這個數據,我相信你對美國憲法,以及戰爭權力法的與討論話題相關條款的含義和他們的關係的理解已經有很大的誤解了。
其次,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規定表明:(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而香港基本法規定:第六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製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故僅僅在這兩部分的內容的含義就有矛盾了,並且香港基本法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所以經濟情況規例條例可以被修改或者廢除。
這裏已經可以看出“戰爭授權法“與美國憲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香港基本法兩組對象關係的不同,一個是在美國憲法框架下維護美國憲法,強調國會對戰爭批準的權力,一個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和香港基本法矛盾。所以兩組對象情況不同,對比沒有可比性。
而基於以上所述,本人認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於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立法,違反香港基本條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認為可以視為專製。
部分資料權威及非權威來源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戰爭權力法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戰爭權力法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avalon.law.yale.edu/20th_century/warpower.asp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chapter-33
war power resolution Purpose and policy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541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Transcription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constitution-transcript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文)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s/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dccc9a0100uw1h.html
隻要政府有某些信息可以追蹤追查到示威者,哪怕在有限的時間內,這些示威者還未失去理智,還沒發展成暴力激進示威者,單純是基於示威者的政治觀點,正常的表達不滿,政府都有可能為了某種政府的政治利益,在知道其信息的情況下,采取特定的舉措。這不是不可能發生,而是已經在大陸和香港都發生過很多次了。任何算是正常的表達不滿大多數時候並不是由法律定義的,而法律大多數時候也是由某些有目的的立法執法者來釋法執法的。
如果這樣的事情有可能發生,雖然其實已經曾經發生,為了降低示威和表達不滿甚至正常不滿的成本而做些有必要的自我保護,本人表示很理解。
參加了遊行,就一定有被知道的風險,隻有不曾參加,不曾擁有特定的政治觀點和言論才能在很大程度上不會有風險,而實際上不曾參加,不曾有特定政治觀點,隻要某些人認為你有做過,有某些觀點,你就滿足了被“清算”被算賬的條件。這樣的事情也已經在中國的曆史上發生過很多次了。此時是不是因為參加遊行而被算賬也並不重要了。
是不是能證明政府知不知道參加了遊行,未來政府會不會秋後算賬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參與遊行示威,擁有特定政治觀點的人的所擁有的擔心,在在未來申請公共福利以及生活將會麵臨的有可能故意被政府施加的阻礙。這是蒙麵降低成本的主因。
如果行為必須與責任對應,社會的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同樣也適用於警察,甚至政府。部分人對權力的濫用,法律與人道違反和違背,公信力的流失,長時間的不正麵回應,拒絕,與民矛盾衝突的升級,以及區域性的暴力,及其他所導致的種種,政府也有非常大的責任。
沒有成本也就無所謂,可以肆意妄為,包括犯罪,你不能說這種可能不存在,而墨菲定律解釋了,隻要有可能,就一定會發生。
也就是隻要人們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不會考慮遵守法律。那麽換成遊行的概念,如果遊行示威可以不遵守法律,還算是正常表達不滿嗎?
從防治秋後算賬的角度講,既然不知道你是否參加遊行,那麽對你算帳的話你又如何證明這是秋後算賬呢?
行為必須與責任對應,這是任何社會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1. 不管示威者中有多少暴徒,也不管有多少你聲稱的假扮示威者的黑社會,隻要真心為香港著想,停止示威,這些嚴重破壞公共財產,嚴重破壞香港社會秩序的動亂就會停止。
2. 你既然說有假扮示威者的黑社會,不要蒙麵,不是更容易發現和揭露他們嗎?你為什麽反對呢?任何法律措施,都不可能100%有益無害。
3. 眼下製止動亂,停止破壞,是當務之急,對香港有好處。你同意嗎?你到底是希望香港好,還是希望香港經濟垮下去?
聽明白了嗎?如果還沒有,那就一條一條給你對應。基本法=美國憲法,緊急情況條例=戰爭授權法;港首=美國總統;香港暴力=突發戰爭行為,援用緊急情況條例製定反蒙麵法=援用戰爭授權法對外開戰。
如果港首這次沒有援用緊急情況條例而去直接下令任何人不得蒙麵,那才是真正的違憲和專製。正因為她援用了該條例,她的行為不是違反基本法的。
博主你的問題就在於沒有理解緊急情況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之實質是什麽: 即它們存在的目的就是給行政長官以繞過議會立法的權力,以應對緊急情況。你可以爭論港首這樣做是否合理,是否有用,是否聰明,等等,都可以。但是她這樣做不違憲!!是合法的。這就是為什麽除了博主你,沒有人在是否合法這方麵有什麽異議。
禁蒙麵規例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index.htm
規例全文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Regulation%20(Signed)_Chi.pdf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港府的立法行為和基本法的立法原則矛盾,如果要根據緊急法,特首的確是可以製定任何法律,但是根據香港基本法法律從製定到頒布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做的。繞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做法可以看作違反了基本法的地七十三條以及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如果有所謂的“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會有緊急情況出現的。美國戰爭授權法就與這個類似。一旦有緊急戰事發生,總統繞開國會先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商議。”的情況,“90天”的時長於蒙麵法的製定和頒布的時長實在無法比較。(個人認為這個假設或者援引可能是某人的臆想,除非有事實依據)
有錯請指出
說的好!
真別說,還真有不少法盲存在,寫博或評博太過感情用事了。
既然當豬圈裏的首席大法官叫囂出“要對司法獨立亮劍”之時,粉紅們沒有任何反對和異議,那麽麵對香港同胞的抗議抗爭,粉紅們的“法製”叫喊,實際上也就是放屁!某部分權力階層淩駕於法律之上,香港人又如何能夠相信這些人會依法治國?
明明白白的現實擺在麵前,粉紅們隻會落個裝叉被雷劈的下場。
自己看吧。打著民主旗號的文革在香港進行中。
1. 今年黃金周假期,經各陸路口岸進入香港的內地旅客數字下跌約五成。林鄭月娥8日表示,暴徒的暴力破壞行為影響共約60萬基層員工的生計。政府盡力保住香港人就業,但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支持抗暴工作。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8/8751181.html
2. 茶餐廳勇敢“撐警”意外收獲爆棚的生意。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8/8751185.html
3. 新加坡媒體刊出的這幅漫畫,在香港火了(圖),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8/8748921.html
4. 罵得解氣!香港阿婆徒手清理路障,怒斥暴徒,“KO”記者(組圖),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7/8748115.html
5. 香港問題成間接原因 匯豐銀行計劃裁員1萬人,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19/10/07/8744712.html
都是明明白白登載在文學城城頭的新聞報道,你看到了嗎?
"此時的香港政府的這種做法以及明顯可以看出來香港政府已經開始專製,並且不再有司法獨立".
博主,你是法盲呢,還是不懂邏輯?你看看你自己上麵說的這兩句,實際上是在說援用現有法律去立法是專製,這不是自相矛盾嗎?緊急情況條例本身就是法,立這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繞開立法機構,以免耽誤時間。港府引用這個法案,不是港府繞開立法機構,而是這個法案條例的目的就是為了繞開立法機構!!!而且,港府引用這個法案來製定反蒙麵法,而不是隨意立法,這本身就是法製的體現。
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會有緊急情況出現的。美國戰爭授權法就與這個類似。一旦有緊急戰事發生,總統繞開國會先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商議。難道美國總統也是專製?你可以討論蒙麵法是否正確,但是說引用緊急情況條例去立法是專製的表現,實在有些腦殘。
我認識的一個人,從香港剛剛回來,說,學生們是和平請願,但很多黑社會的人,拿著工具就打學生,而且警察看見也不管,都躲起來,就讓學生埃打。如果垵您的意思,就是學生們活該被打是吧?
如果你支持政府這樣對待手無寸鐵的市民而毫無同理心,那將來,你會遇到同樣的狀況,一樣,也無人同情你。
欲千北, 你瞎的,看不到?
你用 "黑警臥底的暴力罪行" 搜索,有很多視頻證據
證據太多了,你去YouTube看看, 黑警臥底的''暴力罪行“, 使得市民憤怒一再升級
黑警受過訓練, 有強大武器, 又有黑社會福建幫外援, 沒有人威脅到警察的生命
向警察和政府建築扔磚頭,扔燃燒彈, 破壞港鐵車站, 大多是警察臥底做的, 為鎮壓取締製造證據
據我了解到的資料來看有的人確實不是真正的有政治觀點的示威者,隻是痞子。而激進方式表達想引起政府回應的示威人士,以及正常的示威活動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中立甚至事不關己的市民的生活,這是相對的,即政府和示威者之間的對峙造成了一些列的事件,影響了“正常”的公共設施。威脅警察的生命和警察濫權威脅示威者的生命我覺得也應該相對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