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中國

對中國,中國人的政治和曆史的個人思考,觀點以及評論
正文

禁蒙麵法的不同觀點間的辯論

(2019-10-11 00:10:15) 下一個

寫了一點關於香港禁蒙麵法的看法,原文請轉至:

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5959/201910/9021.html
關於一些評論裏的觀點我非常不讚同,想辯論一下,也希望對原文做一個更深的探討。本文內容即我對原文部分評論的第二次回複。

原文有評論說:

葡萄美酒308

"這項法律是由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援引1922年英國政府保留的緊急情況條例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而製定的。該法例允許行政長官可以製定任何針對緊急情況,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況的法律"

"時的香港政府的這種做法以及明顯可以看出來香港政府已經開始專製,並且不再有司法獨立".

博主,你是法盲呢,還是不懂邏輯?你看看你自己上麵說的這兩句,實際上是在說援用現有法律去立法是專製,這不是自相矛盾嗎?緊急情況條例本身就是法,立這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繞開立法機構,以免耽誤時間。港府引用這個法案,不是港府繞開立法機構,而是這個法案條例的目的就是為了繞開立法機構!!!而且,港府引用這個法案來製定反蒙麵法,而不是隨意立法,這本身就是法製的體現。

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會有緊急情況出現的。美國戰爭授權法就與這個類似。一旦有緊急戰事發生,總統繞開國會先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商議。難道美國總統也是專製?你可以討論蒙麵法是否正確,但是說引用緊急情況條例去立法是專製的表現,實在有些腦殘。

WinstonSmith

附上一些資料給一些看不懂文章甚至認為別人是法盲而自己才真正是naocan的可能根本沒考證過什麽的人:

禁蒙麵規例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index.htm

規例全文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Regulation%20(Signed)_Chi.pdf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港府的立法行為和基本法的立法原則矛盾,如果要根據緊急法,特首的確是可以製定任何法律,但是根據香港基本法法律從製定到頒布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做的。繞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做法可以看作違反了基本法的地七十三條以及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如果有所謂的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會有緊急情況出現的。美國戰爭授權法就與這個類似。一旦有緊急戰事發生,總統繞開國會先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商議。的情況,“90時長於蒙麵法的製定和頒布的時長實在無法比較。(個人認為這個假設或者援引可能是某人的臆想,除非有事實依據)

葡萄美酒308

博主啊,你還是連問題的實質是怎麽回事都沒有弄清,我隻好再重複以前的話。但這裏回話無法加重,大寫之類的,所以隻能希望你認真看。任何一個國家,像緊急情況條例的目的就是要繞開議會!!!因為議會的立法程序繁瑣,無法應對緊急情況!正因為如此,依照緊急情況條例立法,雖然繞開議會,但並不違法!!!比如,美國憲法規定,隻有國會才能宣戰,因此,總統的任何戰爭行為都必須通過國會,否則屬於違憲。但每個人都知道,很多突發情況根本沒法讓總統去通知國會,然後國會辯論,最後宣戰。所以,美國有一個戰爭授權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總統可以在 90 內不經國會宣戰而對外有戰爭行為。這樣做當然在字麵上講是繞開了國會,是違憲的。但因為有戰爭授權法,因此總統援用授權法所進行的戰爭是合法的。

聽明白了嗎?如果還沒有,那就一條一條給你對應。基本法=國憲法,緊急情況條例=戰爭授權法;港首=國總統;香港暴力=發戰爭行為,援用緊急情況條例製定反蒙麵法=援用戰爭授權法對外開戰。

如果港首這次沒有援用緊急情況條例而去直接下令任何人不得蒙麵,那才是真正的違憲和專製。正因為她援用了該條例,她的行為不是違反基本法的。

博主你的問題就在於沒有理解緊急情況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之實質是什麽: 即它們存在的目的就是給行政長官以繞過議會立法的權力,以應對緊急情況。你可以爭論港首這樣做是否合理,是否有用,是否聰明,等等,都可以。但是她這樣做不違憲!!是合法的。這就是為什麽除了博主你,沒有人在是否合法這方麵有什麽異議。

 

 

本文內容

 

首先,請問你說的”戰爭法“是不是指的是”War Powers Resolution“?

如果是,基於我的查詢,我認為你對該法案的理解有國總統繞開憲法和國會發動戰爭卻因法案而不違憲”的理解也有。基於《War Powers Resolution》和香港基本法的定款,所的“戰爭法“國憲法,急情況規香港基本法兩組對的情不同,有可比性。

其次,基於“法是最大法”的理解,在香港基本法的架下,急法某程度上可以視為違反基本法,所以不被保留甚至行。

所以,急情況規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於急情況規例立法,反香港基本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認為可以視為專製。就是我的點。

 

首先,我搜索所戰爭法”,我到的是“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假所指的就是我所查詢到的法,(以下述前提均們說的是同一法律)我閱讀了相關詞條,我所了解到的,所理解的法的大致容和定義為

1.

戰爭權力法》限製總統發動力,總統發動戰爭過國會批準。體現並且強調國會限和對總統權限的局限。可以說該法案某程度上就是在避免製和極權

的表述和我所了解到的一點有大的矛盾,的理解和了解是:“一旦有生,總統繞開國會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美國憲定,隻有國會才能宣,因此,總統的任何戰爭都必過國會,否則屬違憲。但每人都知道,多突根本讓總統去通知國會,然後國會辯論,最後宣。所以,美有一個戰爭法,定在急情下,總統可以在 90 天經國會外有戰爭。”

我假設你認為“《戰爭權力法》於美國總統便利,可以繞開憲法,發動戰爭用“突發狀況時間”的理由為總統不通知國會發動戰爭開脫”。

 

2.

戰爭權力法定,“美國總統下令軍隊進戰爭狀態前,可能”與國會磋商,若無批準,軍隊進戰爭狀態戰爭狀態後48總統應國會報告。除非國會另決議,否則軍事行不能多於60天,同有30天撤兵限,國會亦有在任何候中指事行

源:https://news.now.com/home/international/player?newsId=330791

而在該時段的戰爭,白,美國總統將任,可以被決議譴責質問甚至停止不經過國會事行且有必要做出明和解

參見2011年政府利用戰爭權力法空子介入亞戰爭,之後提交解)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2011-05/22/content_12555373.htm

 

發動戰爭戰爭,停止戰爭”的批準的力,至始至終屬國會,而不是美國總統

 

正如美定,國會限最高的可以對戰爭為進行批準的機且“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的危急情形,不得戰爭。”)

參見

國憲法第十款”

Section. 10.

No State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Congress, lay any Duty of Tonnage, keep Troops, or Ships of War in time of Peace,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or Compact with another State, or with a foreign Power, or 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

國憲法第十款

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不得在和平期保持軍隊軍艦,不得和外一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議或契,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的危急情形,不得戰爭。)

 

都是美國憲法和戰爭權力法於美國總統權力的限製,以及對國會力的強調的體現

 

至此,排除實際內容如“90天”這個數據,我相信你對國憲法,以及戰爭權力法的與討論話題關條款的含和他係的理解已大的解了。

 

其次,急情況規定表明:(1)在行政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同行政會議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利益的例。

而香港基本法定:第六十六 香港特行政立法是香港特行政的立法機。第七十三 香港特行政立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法依照法定程序製定、修改和除法律;

 

僅僅這兩部分的容的含就有矛盾了,且香港基本法第八 香港原有法律,普通法、衡平法、例、附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香港特行政的立法機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所以經濟況規例可以被修改或者除。

 

裏已可以看出戰爭法“國憲法,急情況規香港基本法兩組對係的不同,一是在美國憲架下維護國憲法,強調國會對戰爭批準的力,一反香港基本法的架,和香港基本法矛盾。所以兩組對不同,有可比性。

 

而基於以上所述,本人認為急情況規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於急情況規例立法,反香港基本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認為可以視為專製。

 

 

部分威及非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急情況規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戰爭權力法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戰爭權力法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avalon.law.yale.edu/20th_century/warpower.asp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chapter-33

war power resolution Purpose and policy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541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Transcription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constitution-transcript

美利眾國憲(中文)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s/美利眾國憲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dccc9a0100uw1h.html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