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最後陳述
等到全部證人作證結束,已經是第四天了。輪到辯方作最後陳述(Closing statement),兩位律師中比較資深的那一位站了起來,他神情嚴肅,麵向陪審席,緩緩道來:
女士們,先生們,被告並不否認他有偷竊行為,但是他絕不是一個強奸犯!大家都看到了,Emily 和 Kara 常常喝酒,她們的酒量也相當不錯。案發當天,她們從下午5點,到晚上10點,五個小時裏喝了五、六杯酒,照理不應該醉得人事不省,而我們看到 Kara 也的確是很快就恢複了,所以 Emily 應該沒有像她自己說的那麽醉。而另一方麵,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告訴 Mutare 銀行卡密碼,還是爬到前座與他發生性關係,Emily 都采取了主動,最後她也是自己打開大門,走上樓梯,回到自己的家中,所以 Emily 應該知道她在做什麽。當她第二天早晨醒來,發現自己的錢被偷走,她開始對前一天晚上發生的事感到後悔,而對偷竊這樣無恥的行為,她感到異常憤怒,所以她決定告 Mutare 強奸,但這並不是事實。先生們,女生們,對於公訴人提出的這六項的控罪,後麵五項你們理應判定成立,但對第一項,你們應該大聲說 NO,還 Mutare 先生一個公道。
被告律師說完,公訴人起身,開始她的最後陳述:
女士們,先生們,證據都在你們的麵前了,不同的人對酒精的反應是不同的,那天晚上 Kara 很快恢複了,並不代表 Emily 也會同樣快地清醒過來,而且請記得,她們兩人一個晚上都沒有吃任何食物,光喝酒了。而 Mutare 完全知道自己在幹什麽,那天晚上,他在酒吧附近的街上轉了好幾圈,早就盯上了落單的 Emily,當停在 Emily 前麵的車一開走,他立刻就從馬路的另一邊繞了過來,把車停在了 Emily 跟前,他是早有預謀。至於 Emily 喝醉斷片之後的種種行為,你如果醉過酒,就一定知道,醉了的人有時會處於自動導航(autopilot)狀態,好像夢遊一般,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麽。退一萬步說,即便 Emily 在前座主動和 Mutare 有親昵舉動,也不代表她同意在後座和他發生性關係(Even if she agrees in the front seat of the car doesn’t mean she agrees in the back)。至於 Mutare,完全不能信他的話,大家在警察局的審訊錄像裏都看到了,哪怕警察告訴 Mutare,有監控錄到他用 Emily 的銀行卡取錢,購物,他都矢口否認,問他有沒有和 Emily 發生性關係,他也一口咬定沒有,他一直都在說謊 (He lies)!先生們,女生們,對於這六項控罪,請你們作出公正的判斷!
這裏需要說明一下,警察在 Mutare 的車後座地板上發現了他的精液,所以控方認為他們是在後座發生的性關係。但在法庭作證時,Mutare 說是在前座發生的關係,而後 Emily 意猶未盡,於是二人又爬到了後座,但 Mutare 說他自己那時已經力不從心,所以未能成事。
七、判決指引
控辯雙方的唇槍舌劍至此就完全結束了,案子的最終判決就這樣落在了我們陪審員身上。但我們大部分人都是門外漢,怎麽能做到依據法律進行判決呢?這就需要法官大人出場了。其實法官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基本是處在一個被動的地位,對控辯雙方提出的“抗議”(Objection),進行“同意”(Sustained)或是 “駁回”(Overruled)的裁決,除此之外法官幾乎是個隱形人。而此時法官對於案件給出了至關重要的判決指引。大家也許會問,萬一你們陪審團不理法官的指示,亂判一氣怎麽辦,如果真是這樣,法官還真拿我們沒辦法。但是要12個素不相識的人,聯合起來故意和法官作對,發生這種事情的幾率估計可以忽略不計。讓我們回到本案,看看法官的判決指引都說了些什麽:
對於強奸罪,陪審團需要判定:
1. 二人是否發生了性關係
2. 被告是否強迫(force)原告發生關係(這裏法官特別注明:在原告失去意識的情況下,發生的任何性關係,都應視為強迫)
3. 是否原告沒有同意而且被告也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原告無法同意
對於偷竊罪,陪審團需要判定:
1.被告是否拿了別人的物件
2. 此物件是否屬於原告
3.被告是否有意使用該物件
好了,現在案件終於要交給我們陪審員了。
八、長考
在最後的陪審員評議討論(deliberation)階段,法官會隨機選出一名陪審員作為領班(foreman),和法庭的一切接觸都必須通過領班進行,案件的各種證據會交給領班,陪審團如果對案情有疑問,領班負責把問題寫在紙上,由法警傳給法官,然後法官會把回答寫下來,再由法警傳回給領班。
法官指了指離他最近的一位陪審員,“你來做領班吧。” 被選中的是位內向男,整個陪審團討論過程中,他說的話沒超過十句。
接下來要從14人中選出兩個作為替補隊員,剩下的12人組成正式的陪審團。我們都緊張地看著書記官,等著她來抽簽。估計大家心中都在祈禱不要被選上,因為已經聽了四天的案子,如果最後成了替補,既不能和大家交換意見,也不能貢獻自己的真知灼見,那也太虧了。就好像好不容易參加了世界杯決賽,結果卻在替補席上坐了90分鍾,這實在是有些憋屈。
我是陪審員#5 |
最後結果揭曉,4號和11號陪審員被抽中成了替補,其餘的人都鬆了一口氣,這二人隻好沮喪地跟著法警去了另一個房間。其實我們後來發現11號和12號陪審員搞混了,這兩個馬大哈也不看自己手中的號碼,稀裏糊塗地彼此換了座位,結果等到法庭發現錯誤,已經晚了,木已成舟,我們12人都已經開始在討論了,隻好將錯就錯,12號陪審員也隻有自認倒黴了。
我們被法警帶到進行評議討論的房間,她把一袋證據交給了內向男,然後指著角落裏的一台計算機說,“證據袋裏有光盤和U盤,照片和錄像都在光盤上了,應該可以用那台機器放出來。不過要是有技術問題,千萬不要問我,每次陪審團裏總會有一兩個碼農的,祝你們好運!”於是我自告奮勇地接過了這個光榮的任務,負責把視頻和照片調出來給大家看。法警交代完畢,把門一關,飄然而去。
於是,大家憋了四天的話匣子,一下子都打開了。搶先發言的是個亞裔女孩,“I am so confused. ” (我被徹底搞糊塗了),一方麵她相信 Emily 真的是喝醉斷片了,另一方麵她又覺得 Mutare 講得繪聲繪色,細節逼真,讓人將信將疑,更奇怪的是 Mutare 怎麽會有 Emily 的銀行卡密碼的,她很難相信 Emily 會把這麽重要的信息告訴一個陌生人。
接著發言的是個機警的中年男人,“我非常同情 Emily,但 Emily 是否醉到一個地步,已經失去了判斷能力,這個我有疑問。”
我對醉酒是一竅不通,於是就問,“公訴人講的醉酒後有時人可以自動導航(autopilot)是怎麽回事?醉酒後真的會把密碼告訴人家,和人家發生關係,而自己完全不知道嗎?”
旁邊一個肌肉男馬上答到,“那是真的,我有時喝醉了,第二天人家告訴我前一天晚上幹過的事,我自己完全沒有印象。”
於是大家你一言我一語,把整個案情重新拚湊了出來。我們聽了四天的案情,每個人發一本筆記本,讓我們記錄證人的發言重點,還要看監控視頻,所以又要聽,又要看,又要記,真的是挺累人的。幸虧有12個人,大家可以彼此補充,才能把案情基本完整地重現出來。當然這個筆記本是不能保存的,案子審完,必須交還給法庭,統一銷毀。
順便吐槽一下公訴人,她比較缺乏條理,給我們的證據相當地亂,又有衣物,又有各種報告,還有光盤,U盤,都沒有歸類,而且也不完整,有些法庭上出示的證據並沒有放進證據袋裏給我們。另外這位公訴人的演講技巧實在是有待改進,大段大段的錄像放給我們看,有時也不告訴我們到底要看什麽,加上監控又沒有聲音,簡直是無聊透頂,非常浪費時間。相反辯方律師就相當明智,基本上是把錄像進到某個時刻,然後讓我們注意看某人的某個動作,效率要高很多,也難怪辯護律師收費高,到底專業能力還是要強一些。
我們討論來討論去,也理不出個頭緒,眼看要到4點法庭下班時間了,大家決定先投一次票,看看結果怎麽樣。內向男說,“我不想給任何人壓力,我們就匿名投票吧,大家把決定寫在紙上,然後給我。” 於是眾人把對第一項強奸罪是否成立,用 YES 和 NO 寫在紙上進行表決,交給內向男,最後結果 11:1,11人認為不成立,有1人認為成為,無法達成一致。
對於刑事案件,隻有在12個陪審員一致同意的情況下,罪名才能成立,也隻有在12個陪審員一致反對的情況下,罪名才會被推翻。如果達不成共識,就要繼續討論直到出了結果為止,若實在不行,就會成為僵持狀態 (hung jury),法官可以宣布案件無法宣判(mistrial),公訴人則可以選擇就此罷手,或者要求重新審理(retrial)。陪審團對刑事案件長考的最高記錄是2003年加州奧克蘭一個告警察違法的案子,一共35項罪名,陪審團討論了四個月,8項罪名被推翻,27項罪名無法達成一致,結果案件隻好重審,最後是庭外和解,賠錢了事。
看看時間已晚,我們也無心戀戰,還是回家先睡一覺再說吧。
九、達成共識
第一、二人是否發生了性關係?這個應該沒有問題,是發生了,有體檢報告可以證明。
第二、被告是否強迫(force)原告發生關係,如果原告失去意識,和她發生關係也算強迫。我覺得這個比較難判斷,假設 Emily 真的是喪失了意識,那這點可以勉強成立吧。
第三、原告沒有同意,而且被告也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原告無法同意。這個我覺得更困難了,從 Mutare 的角度看,他怎麽知道 Emily 是已經醉得無法同意發生性關係呢?Emily 自己上了他的車,給了他銀行卡,主動爬到前座和他發生關係,從這些行為來看,我覺得這一點很難通過。”
這時昨天沒有發言的一位中年白女說道,“可是你的這些結論都是 Mutare 的一麵之詞,這個一直在說謊的家夥,我們怎麽能相信他說的都是真的呢?是不是 Emily 給他的銀行卡,我們不知道,是不是在前座發生的性關係,我們更不知道,而且警察是在後座找到他的精斑,他很有可能是在說謊。”
這時我們中間年紀最小,才滿18歲的高中生說話了,“要不要我們再看一下他們在車上那半個小時的監控錄像?法庭上放的時候我根本沒看清楚。”
於是我把光盤中那一段的視頻找了出來,大家圍在屏幕前,仔細地看了起來。這是他們離開“黑色玫瑰”酒吧,車子停在 Franklin Street 上時被監控拍到的錄像,不是很清楚,但是可以依稀看見穿著白衣的 Emily 在後座,也能看見穿著黑色衣服的 Mutare在前麵駕駛座的位置。幾分鍾之後,後座白色的身影爬到了前麵副駕駛的座位上,然後可以看到白色人影移動到了駕駛座,接著駕駛座被放倒了。
看完視頻大家都不說話了,雖然無法看清車裏二人到底在幹什麽,但是這些鏡頭,讓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二人的確是在前座發生了關係,而且是 Emily 采取的主動。
“另外”,我補充道,“Mutare 不像一個慣犯,從他沒有采取任何反偵察手段,就直接去取錢,去買手表的行為判斷,應該是一個笨賊,甚至可能是初犯。”
中年白女沒有再反駁大家了,這時有人提議要不要再表決一次,大家正準備寫選票,亞裔女開口了,“我們要不要就舉手表決,這樣萬一誰有不同意見,也可以請他或她說明理由。”大家紛紛點頭,於是舉手投票,12隻手都舉了起來,一致同意推翻第一項強奸的罪名。
舉手表決畢竟有些不同,尤其是在隻有一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因為這個人就必須把否決的理由清楚明白地表達出來,而如果是匿名投票的話,就沒有這個壓力了,即便想得不是很清楚,隻要心裏有一絲猶豫,投一個反對票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看到大家一致了,所有人都鬆了一口氣,白女緩緩說道,“我覺得 Emily 真的很可憐,被性侵,在法庭上還要作證,重新回顧這一段噩夢般的經曆,她都哭了...... 但是我也同意大家的看法,她在視頻上這樣地主動,很難滿足關於強奸罪第二第三點的要求。”
肌肉男說,“Mutare 絕對是知道她喝醉了,他一定覺得自己撞上了大運。若是 Emily 醉倒在後座,他上去和她發生關係,我是會同意強奸罪名成立的。”
大家噓唏不已,都覺得有些無奈,但法律就是法律,是不能感情用事的。
下麵五項偷竊的罪名,我說是不是就不用討論了,被告律師都放棄了,我們還猶豫什麽。機警男說,“還是照著法官的指示看一看吧。”
於是大家一項項對照下來, 發現試圖買手表(#2),偷銀行卡(#5),偷錢(#6)都有視頻證據,不成問題。但對於第三項偷手機,大家忽然發現證據不足,手機是 Mutare 拿了嗎?還是 Emily 掉在車上了?最後是哪裏找到的?第四項罪名是同樣的問題,信用卡 Mutare 拿了嗎?最後是哪裏找到的,是在車上還是在被告身上,還是根本就沒有找到?
於是大家請內向男向法官問訊,希望能告訴我們手機和信用卡的下落,以及在哪裏找到的。
法官回複,“無可奉告,請你們自己在證據裏找。” 這個多半是公訴人失職,最基本的證據居然忘了給我們。
但是我實在是不想讓 Mutare 就這麽脫罪,於是我說,“連他律師都讓我們對這五項罪名說 Yes,我們沒有理由送他這份大禮啊。” 機警男則表示不以為然。
這時高中生發言了,“庭審的時候,公訴人問 Mutare,你為什麽不把手機歸還給 Emily?Mutare 說他出城去康州賭場玩了,所以無法歸還手機。這就證明他的確拿了手機。”還好小夥子聽得仔細,這一段對話,我是完全沒有注意。
但是,對第四項信用卡實在沒有任何證據,白女和我一樣耿耿於懷,不願讓他脫罪,但最後我們還是被大家勸服了,決定放棄算了,因為有沒有這個罪名,對刑期影響可能都不大。
12個人如釋重負,回到法庭,內向男代表陪審團宣布了我們的判決:
1 強奸(不成立)
2 偷竊未遂(成立)
3 偷竊1200美元以下的財物——手機(成立)
4 偷竊信用卡(不成立)
5 偷竊銀行卡(成立)
6 偷竊1200美元以下的財物——現金(成立)
我注意到,當我們宣布第四項罪名不成立的時候,辯護律師揚了揚眉毛,一副驚訝的樣子,他估計沒想到公訴人會忽視了提供證據給陪審團,送了他們一個大禮。
而當聽到第一項強奸罪不成立時,被告的資深律師用力摟了摟 Mutare 的肩膀,畢竟他們贏了關鍵的一戰。
酒後羅生門至此落下帷幕,回顧整個審理的過程,發現不管是公訴人,還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其實都沒有真正摸到陪審員的思路,此案的關鍵在 Emily 和 Mutare 在車子前座互動的監控視頻,而兩邊都沒有把重點放在這個重要的證據上。
公訴人隻是在強調 Emily 是在“自動導航”,但並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麽。這個不是每個人都會有的經驗,要說服陪審團,公訴人必須有更多醉酒後“自動導航”的例子,來證明原告的確是失去了意識,而且她還需要告訴大家,被告是完全應該知道 Emily 失去了自主思維的能力,這樣性侵罪才能成立。
而辯護律師則試圖把重點放在 Emily 提告的動機上,說她是發現錢被偷之後,一怒之下告了 Mutare,但這個策略是完全失敗的,最後基本上沒有陪審員相信這種說法。
而作為陪審團,最大的問題是要在短短的時間內分析各種各樣的證據,而且沒有正式的庭審記錄可以參考,全靠自己的小本本,掛一漏萬是很有可能的。另外好像中間少了一個 Q&A 環節,如果可以讓陪審團直接向公訴人和辯護律師提問,應該對審理案情會有很大幫助,但也許這又會引來其他意想不到的問題吧。
人間的審判總是不可能完美的,但願有一天上帝會給每個人一個真正公正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