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應該“退還”和實際“退還”了多少? 摘自[1,2]
到此,筆者理解,美國“退還”的庚款,是中國“超賠”的部分。
美國“退款”分兩次,第1次所“退”之款係從1904年1月起算該國攤得庚款中的“溢款”部分包括本利(下同)為美金2892.3萬餘元,第2次是從1917年10月起的公款餘額全部計1254.5萬元,共美金4146.8萬元,
“退款”之“退”係以中國對庚款按期清償為前提。(即從1902年到1940年的39年間分年付給,期間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和日本侵華戰爭),中國對庚款的清償,總的說,實際止於1938年12月。
美英等七國的預計“退款”量和“退款”總量以及“退款”的起訖期,見表3。
美國如何“退還”庚款? 摘自[1]
1907年12月28日, 美國總統發布“退”款令, 31日,通過外交渠道正式通知清政府, 從1909年(宣統元年)起, 美國在每次屆期收到中國按期應付的款項後, 即取出其中一部分交給美國駐華公使館, 再由後者“退還”給中國外務部, 撥作興學專款, 當年指定的是兩大項目——籌辦清華學校和派遣學生留學美國, 預計頭次全部“退”款, 將為美金2892.25 萬元。
12 年後, 即1921 年, 外交部令駐美公使施肇基向美國政府要求把庚款餘額全部退還。。1924年5月, 該提案獲兩院通過, 經總統柯立芝(L.Coolidge) 批準成立。6月14日, 國務卿許士(C. E.Hughes)照會中國駐美公使, 宣布美國部分庚款, 除了已“退還”的部分, 所有餘額, 為表“善意”, 全部“退還”中國充作“進一步發展中國教育及其它文化事業”資金, 同時, 美國駐華公使還向外交部作了通報。據當年預計, 美國第二次“退還”數為美元1254.54 萬元。
施肇基隨即奉命向美國政府表示, 希望庚款的退還是無條件的,“由我國自行支配”,遭到拒絕。美國聲明,對“退款”用途,“美國保留自由處分之權”, 並敦促中國政府同意, 由中美兩國政府分別派出中(10人)、美(5人) 組成聯合組織, 定名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支配保管所有的“退款”。
參考文獻
美國“退還”庚款的更多細節,博主元亨利從美國國家檔案館查閱了十分詳細的第一手資料,而且不辭辛苦譯成中文。詳見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11378/201907/501.html
--做得對!要不然肯定沒有清華大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