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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退還”庚子賠款(二)

(2019-06-24 09:05:37) 下一個

美國“退還”庚子賠款(二)

庚款如何支付?摘自[1]

有關賠款的第六款中規定:“按照西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 即中曆四月十二日上諭, 大清國大皇帝允定, 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即4.5 億兩)。又詳釋:“此四百五十兆係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並在附件十三中詳列比價, “按年息四厘??本息用金付給, 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這裏的銀, 指海關銀;“金”是《辛醜和約》特定之詞, 係指與庚子賠款有關各國的貨幣, 或所有這些國家貨幣的總稱。)。

(付款方式)從1902年到1940年的39年間分年付給。

美國在追加賠款中獲得多少?摘自[1]

在漫長的清償期間, 大而國際形勢、中外關係, 小至一國貨幣、匯兌比率, 變化多端, 從而在庚款清償中, 發生了諸如償還賠款究竟是以銀還是以“金”為準、以“金”易銀為準衍生出設仍用銀為準來計算在事實上增加了清償量……等等事情。

簽署於《辛醜和約》的11 國除美國之外的10 國代表於1904 年7 月26 日(光緒三十年五月三十日) 會銜照會外務部, 提出把1902—1904 年間由於銀價跌落所形成的差額照數補還。

經過交涉, 議定從首次償付的一筆起, 到其時,“虧欠”總數為關平銀800 萬兩, 一次清結。具體規定:(1) 這筆“虧欠”從1905 年1 月1 日起按年息四厘行息; (2) 1905年1 月起, 把已收之銀退還中國, 嗣後中國付款按改定的“新法”即上述互換的照會所述的以“金”為準執行。 這個新法日後或稱之為“1905 年協議”。

有關各國得到補償銀800 萬兩, 各國實得之量和在總量中所占比重, 略如表2。

筆者計算:以美元計,美國獲庚款$24,440,778(1901年本金),加上$490,435(1905年本金),共計$24,931,213, 約兩千五百萬美金。根據美國的軍方審計[3],民間損失和軍方花費總額為$11,655,000美元。索賠數額超過損失總額的兩倍。

美國如何開始“退還”庚款? 摘譯自[3]

早在美國開始接受來自中國的賠款時,國務卿海伊就很清楚這筆賠款是“超賠”,他和總統威廉·麥金利私下決定把中國“超賠”部分還給中國(to return the excess to China)。海伊的繼任者、美國國務卿伊萊休·魯特(Elihu Root)和時任美國國務院中國問題專家的羅克希爾(Rockhill)都同意這一想法。但當時美國國務院和中國外交部外務處一直忙於其他問題,“退還”並未列入兩國的議事日程。

1905年初,中國駐美國公使梁誠發起了一場將超額賠款歸還中國的運動。”梁誠花了兩年多的時間,促成羅斯福總統在1907的12月1日在國會的年度演講中,建議減免庚款的超額賠付(recommended the remission of the excess indemnity)。

參考文獻

  1. 宓汝成: 庚子賠款的債務化及其清償、“退還”和總清算(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2. 宓汝成:庚款“退款”及其管理和利用(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3. Michael H. Hunt——The American Remission of the Boxer Indemnity: A Reappraisal,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31, No. 3 (May, 1972), pp. 539-559 (21 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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