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儒家封建神權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識和法治觀念
自從黃帝初步把“教化治國、禮儀興邦”作為治理國家的核心理念,“禮法”就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工具。中華民族的法律製度,與儒家封建倫理道德緊密相連,二者合而為一,缺一不可;而且以“禮教”為主,以“法治”為副;即法律製度,從屬於儒家封建倫理道德體係,法律製度是為儒家封建倫理道德服務,是儒家封建倫理道德體係的補充,是維護儒家封建倫理道德體係最有效的輔助工具;儒家“法治”,主要是防範“思想罪”,維護儒家封建神權崇拜的“禮教觀念”。
因此中華民族的法製觀念,與其他民族完全不一樣,歸根究底在於中國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識,是帝王神權主宰的“權治”社會(或者說是“人治”社會。絕大部分人都把儒家社會稱作“人治”社會,但這種說法不很準確,因為當一個權貴者失去他的儒家封建神權後,他就失去“治世”的權利;隻有掌握了儒家封建神權,才可能有“治世”的權利。因此,準確而言,儒家社會是一種“權力主宰”的社會,是“權治”社會!),“儒家封建神權”淩駕於法律製度之上,法律製度從屬於儒家封建神權。中國在任何時期的法製,都是為“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崇拜、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儒家各級封建神權崇拜,神權神聖不可侵犯”服務,其最終目的是“尊王卑臣”,維護儒家禮教製度。
第一節 中國法治的起源
中國上古時代的燧人氏和神農氏有無法律製度,中國嚴肅的史書沒有記載,所以無從知道。據司馬遷的《史記》記載,中國的法律製度最早是從堯帝始,但是在舜帝的主持下完成的。
舜製定刑法:“象以典邢,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過,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靜哉”《史記·五帝》。可以認為,舜製定的“五刑”,是中國曆史文化的信史上,最早的“法律製度”。
舜製定的法律體係,是為“教化治國、禮儀興邦”這一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服務。而且舜的法律實施的對象,不是針對所有人。比如舜的父親和弟弟犯了“謀殺罪”、“縱火罪”、“強奪財產罪”、“強占他人妻子罪”……舜不但不處罰他們,反而為了樹立自己“孝悌”的楷模形象,對自己的父親和弟弟,保持家庭禮儀上的尊敬和愛戴。舜對同樣犯有“薦人不明察罪”的恩人——四嶽,照樣網開一麵。所以,中國的法律製度一出現,便在實施上出現規避血緣親戚關係、恩人、朋友等的儒家倫理道德的雙重標準,立即蒙上了“權治”的厚重烙印——即親情、友情、恩情等所謂的“人情”,淩駕於法律製度之上,也就是民間所說的“人情大於國法”。
第二節 中國儒家執行“法治”思想的本質
中國曆朝曆代法律體係,都是為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各級儒家封建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為最終目的;是維護儒家封建禮教製度的最有效的工具。
一、中國製定法律製度的始祖舜帝,如何執行法律製度的呢?“讙兜進言共工,四嶽舉鯀治洪水,三苗在江淮、荊州數為亂。”舜請示堯後,“流共工(男女關係罪)於幽陵,以變北狄;放讙兜(推薦人“不明察罪”)於崇山,以變南蠻;遷三苗(不服從堯、舜的號令罪)於三危,以變西戎;殛鯀(玩忽職守罪:鯀治水無功,何況當時無人知道如何治水的科學思想,鯀隻不過在治水方式不當)於羽山,以變東夷。”(四嶽也犯有推薦人“不明察罪”,但是四嶽也向堯推薦了舜,是舜的恩人,所以四嶽一生無纖介之禍)。
舜如何對待不服從“教化治國、禮儀興邦”這一國家大政方針政策的人呢?“昔帝鴻氏有不才子,掩義隱賊,好行凶慝,天下謂之渾沌(即行俠仗義);少暤氏有不才子,毀信惡忠,崇飾惡言,天下謂之窮奇(即反對禮儀教化);顓頊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訓,不知話言,天下謂之檮杌(即不服從禮儀教化);縉雲氏不才子,貪於飲食,冒於貨賄,天下謂之饕餮(即商人)。舜賓於四門,乃流四凶族,遷於四裔,以禦魑魅”……舜是把一人不服從“教化”,懲罰整個家族成員,是中國“連坐法”的鼻祖。
舜為了樹立禮教的“孝悌”等觀念,卻對犯“謀殺罪”、“縱火罪”、“強奪財產罪”、“強占他人妻子罪”等的父親和弟弟;“薦人不明察罪”的恩人——四嶽等,網開一麵。所以“天下明德皆自舜帝始”。(均出於《史記·五帝》)
中國的法律製度一誕生,就成為為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各級儒家封建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禮教製度的服務工具。
二、儒家聖人孔子是怎樣執行法律製度的呢?
A、舜對待親人、恩人、上司的犯罪行為的態度,孔子把它發揚光大。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篇》這段對話的意思是:葉公對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正直坦率的人,他的父親偷了羊,他便去告發。”孔子說:“我們家鄉的正直的人,和你說的完全不一樣,父親為兒子的犯罪行為隱瞞,兒子為父親的犯罪行為隱瞞,這就是正直的品德。”
孔子要求尊敬達官貴人,並且以身作則地不議論、不指出君主和上級官員的違法行為,並且幫助隱瞞。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娶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 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論語·述而篇》孔子為了儒家周禮“為尊者諱,為賢者諱,為親者諱”的儒家封建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馬屁哲學思想文化意識指導下,絕對不能指出或讚同魯昭公違背周禮的事實,並拚命遮掩(對底層“芻狗”而言,按照周朝的法律,當時違背“周禮”是大罪)。當別人指出時,孔子寧可自己承擔過錯,而不承認魯君違背“周禮”。
B、孔子在無權無勢的“芻狗”們前,如何執行法律製度的呢?
據《史記·孔子》:魯國與齊國會於夾穀,齊國演出地方舞蹈,“旌旄羽祓,矛戟劍撥,鼓噪而至”。孔子怒斥齊人,“夷狄之樂,何為於此,請命有司”。(僅僅因為演出“夷狄之樂”,孔子就要求誅殺演員;卻被齊國拒絕)齊國又表演地方宮廷樂:“優倡侏儒,為戲而前”。孔子認為不正經的輕鬆喜劇,觸犯周禮,是平民輕視侮辱魯君,罪不容赦:“匹夫而熒惑諸侯者,罪當誅,請命有司”。齊王在“觸犯周禮”的大罪之下,隻能屈服(齊桓公就是以“天下宗周”的名義,來號令諸侯,而成為東方小諸侯國的“霸主”)。頃刻間,無辜的喜劇演員們“手足異處”。
奉命行事的演員有何罪?孔子不要求刑罰具有決定權的“禮賓”官員,卻刑罰演員。因為演員屬於無權無勢的“芻狗”,演員可能表現出違反儒家禮教製度的言行。這就是孔子在執行“法治”時所持的雙重標準。
孔子任魯國代理宰相不到三個月,就誅殺持不同政見的少正卯;靠儒家嚴酷的殘殺手段維持周禮:“男女行者別於途”。
三、中國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製定法律製度的商鞅,如何執行法律製度的呢?
商鞅在秦國變法,製定了中國先秦時代最完善的法律體係,以後的中國曆代王朝都是在商鞅製定的法律製度體係的基礎上,進行增補和完善的。商鞅執行法律是以雷霆萬鈞、毫不留情的手腕,嚴格執行的。“行之十年,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史記·商君鞅》
但是,太子犯法,商鞅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處罰太子,然而太子是君王的後代,未來的君王,是不能處以刑罰。商鞅就以變通的方式執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史記·商君鞅》商鞅執行“法治”的精神思想,與舜執行“法治”的精神思想完全一致;也與孔子隱瞞“魯君違背周禮”時的精神思想完全一致。
當商鞅爭權奪利失敗後,在逃亡的路上,旅店管理人員要求商鞅出示身份證,因為這是商鞅自己製定的法律製度。商鞅歎息說:“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史記·商君鞅》。在商鞅的精神意識底裏:他本人淩駕於自己製定的法律製度之上。
四、秦王朝的法製觀念。表麵上看短命的秦王朝,是在排擠儒家學說,並且發生“焚書坑儒”的事件。但事實上,秦王朝是建立在儒家思想文化體係之上的,它的封建帝王神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它製定的“嚴刑峻法”的法律體係,本質上是舜帝製定的“五刑”的補充和擴大化。它完全繼承舜帝的“五刑”的本質:是為了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各級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為最終目的,“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史記·太史公自序》。
歐洲文明中的法律思想完全不同:人人都得遵守法律,包括帝王;歐洲曆史上的法官體係,幾乎不受帝王權貴的製約,獨立於帝王權力體係之外;縱觀歐洲曆史上被處以絞刑和送上斷頭台的帝王,都是以法律為依據。
而秦王朝的法律,卻對帝王權貴無任何監督約束,中國的帝王神權從來都是淩駕於法律製度之上的;中國曆史上的帝王被殺或流放,是因為他們在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的血腥爭奪中失敗,而被新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占有者處死或流放;而且儒家封建帝王可以以任何理由和任何籍口,處罰和屠殺臣民。
秦始皇的“焚書坑儒”,實際上是儒家思想學說的旁係分支——維護儒家“禮法”的法家思想學說,打擊正宗的儒家思想學說,簡直就是大水衝垮了龍王廟。
五、中國製定和執行“法治”思想的本質。司馬遷評論法家思想文化意識:“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史記·太史公自序》。這明確說明中國的法家思想,是為儒家帝王神權崇拜的思想的“尊主卑臣”服務為目的,並且是一時的權宜之計,不能長期使用:“亂世用重典”的精神實質。
縱觀中國整個曆史,法律製度僅僅是為儒家倫理道德的附庸,它的製定指導思想,是圍繞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儒家各級封建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儒家封建神權崇拜的核心基礎之上;法製思想完全從屬於儒家的封建倫理道德;而且封建神權崇拜的儒家倫理道德觀念,淩駕於法律製度的觀念之上。
即使現代中國的執法部門:公安、法院、檢察院、監察院等,都不能獨立行使執法權,它們都從屬於中國共產黨的神權,被中國共產黨的神權完全控製和主宰。
從毛王朝開始的中國公安部門的“勞動教養製度”,就是完全違背歐美法治思想的“權治”社會的現代遺存。中國公安部門不必經過檢察院、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把所謂的“罪犯”,送進監獄,時間長達三年。而且“勞動教養製度”是構成中國各級行政權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各級行政官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識、要求、命令,把所謂的“罪犯”送進監獄,進行無償“勞動改造”。例如: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的“法輪功”的修煉者。
補記:中國曆朝曆代的“文死諫”。被中國曆朝曆代的儒生們津津樂道的“文死諫、武死戰”,那是頭顱發燒的儒生們,沒有真正理解儒家封建神權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識的精神實質:任何人都不能在當麵或背後議論、指責上司或帝王的過錯,即使是“腹誹”都不能。否則,就是違反了儒家法律精神:“以下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