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明:本人非法律背景,無相關知識,僅屬策略探討。
追逃回國,中國與加拿大等國家已經有過相當多的成功案例,各種法律流程都是成熟的。具有相當大的操作性。
如果國內以某個理由,將孟晚舟列為需要被中國追逃回國,協助司法調查。那麽,法律程序上,應該是行得通的。作為當事人,隻要孟晚舟本人不反對,並積極配合,會被順利“追逃”回國。
但問題是,當兩個國家同時發起法律申請,讓當事人去往不同的國家時,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還有,這可能會是開了個很壞的頭:追逃的濫用,會導致接下來政府的追逃工作引起其他國家的合理抵製。
另一個小問題是:孟晚舟及華為公司該如何找一個“體麵”的追逃理由。
既然孟晚舟事件已經影響到中加兩國甚至中國與多個國家的關係,相比於把她列為“追逃”對象回國予以保護,兩弊權衡去其輕,華為公司和政府應該還是能分辨得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