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關天,再也不能把真藥認定為假藥
在中國,假疫苗、偽劣藥品常常可以橫行無忌,危害民眾數年之久而得不到查處,但是,國外的確實能治病的真藥,卻被中國法律認定為假藥。其原因就在於:按中國的《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視為假藥。
我們認為,《藥品管理法》這樣認定假藥太武斷。我們的一切政策和法規,都應該實事求是,以服務廣大老百姓為第一理念。現在國外新藥的研製日新月異,幾乎每年都有許多新藥問世,這對於處於病患折磨中的廣大患者來說,無異於最大的福音。承認這一點,就是實事求是。但是,中國的廣大患者卻因為未經中國有關機構的檢驗和批準,而不能享受世界科技發展所帶來的紅利,甚至還要因此遭受牢獄之災,十分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製定的最終目的——為人民服務。
因此,我們建議修改《藥品管理法》,至少要增加這麽一些條款:
一、建立藥品國際相互認證製度。隻要是國外一些負責任的監管機構認定的新藥,在新藥上市的一定時效內(一年或者兩年),可以認定為真藥。
二、中國的監管機構必須在一定時效內(一年或者兩年),對國外的新藥重新檢驗和認定,並得出結論。如果相關監管和檢驗機構超越此時效,可被認定為懶政和不作為,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者可以這樣規定:如果相關監管和檢驗機構在一定時效內沒有認定某種國際新藥為假藥,便應該作為真藥來對待。
三、當監管機構認定國外某種藥品為真藥後,應該允許國外親友代購,但不準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或者規定可以收取一定百分比的手續費。當認定為假藥後,國內一律不準銷售,不準國外代購。
中國的執政理念既然是實事求是,既然是為人民服務,那麽,就應該從中國患者的福祉著想,盡快修改《藥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