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我們的經紀發出廣告,幫我們尋找新的租客,出租房4月15日可以入住。
很快,有人對我們的出租房表示出強烈興趣。此人(為方便敘述,以下把此人稱A)是一個年輕人,26歲,單身,Uber司機,信用度710分。
此人最大的問題是其工作不是一個正式工作,這帶來的一個問題是,A提供不了雇主信,隻有一個來自美國加州Uber總部的信,僅證明A是在Uber注冊的司機,但A提供了銀行最近2個月的賬單,賬單顯示,A每月都有5、6000元的進賬,我們當時還說,Uber司機收入這麽高。A的好處是入住時間和上一個租客無縫銜接,一天都不空,另外單身男子開車在外,基本在外邊吃飯,不做飯也是個優勢。
我們自己一番考慮並和經紀商量後,同意和A簽定一年的租約,時間從4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租金1800,並要求對方在入住前要繳最後兩個月和第一個月的租金(通常是繳最後一個月和第一個月的租金),鑰匙押金300(通常是200)。
簽約時,我們犯了一個錯誤:合同中租客的全名其中的一個字母和駕照的名字不符,但我們的經紀和我們自己都沒有仔細檢查,沒看出問題。
起租日前幾天,對方經紀代表A交給我們經紀三個月租金的money order,並辦好保險,電費注冊等。
看起來還算正常。
這時我們的經紀要回國,剩下的事兒讓我們自己辦。
交接鑰匙前,原租客搬走,我們去檢查了一下房子,一切完好,打掃的也挺幹淨。我們又簡單打掃一遍,把冰箱,灶台,烤箱也清理幹淨,甚至客廳到陽台玻璃門下的導軌都擦的一塵不染。
很奇怪,A對拿鑰匙一點兒不著急,到16號下午6點才拿鑰匙。
拿鑰匙時,A提出,要求鑰匙押金改為200,暫短交涉後,我們同意了。
這時,A突然提出拿不出支票,理由是他定了支票,前兩天就應該收到,可不知為什麽到今天還沒收到。他說,應該一兩天支票就到了,能不能今天先拿了鑰匙,回頭再給我們支票,他的經紀也給A幫腔。猶豫片刻,我們選擇了相信A,我們把鑰匙交給了A。
然而,噩夢就此開始。
4月19日,接到A的Email,開始挑毛病,抱怨房間的衛生有個別地方不好,我們及時做了處理。A又無中生有地說我們在mls出租房子的廣告上所附房屋照片和實際不符。
隨後,A一直在衛生和照片上糾纏,並要在一個月後中斷合同搬走,要我們退他後兩個月押金。開什麽玩笑!我們毫不猶豫地給予拒絕。
5月15日,A拒絕交房租。第一個月就把人折騰的煩死了,我們決定,讓他走吧。
5月16日,我們通過Email、電話、text等方式通知A,同意他中斷合同我們不會要求罰金。在他找新租客的同時,我們也會同時找,要求他屆時配合一下。
沒有回應。
以後一直到6月5日,多次以各種方式聯係A,沒有回應,而且他的手機突然銷號了。
A在搞什麽鬼?領導還擔心,這家夥沒出什麽事吧。
6月6日下午,我們去了出租的大樓,和保安一起進入房間,A雖然不在,但看樣子人應該沒出事。
當天,我們Email通知A,我們已進入房間,留下N9,請他填寫。
6月7日,A來Email,說我們非法進入他的房間,要告我們。並在6月10日,把新的電話號碼告訴了我們。
以後,A又抱怨房間有蟲子,衛生間有味兒和洗碗機旁邊不幹淨,等等。我們都給與了答複和處理。
7月6日,A發Email給我們,說他決定繼續住在這裏(到7月15日,A的兩個月押金就已經用完了)。
7月16日,8月16日,A通過電子轉賬給了我們房租,我們的心放了一點兒。
消停了沒幾天。
9月16日,A沒付房租,我們馬上聯係他。A回複,明確拒絕付房租,理由是失去工作,沒收入了。
之後,我們多次和A聯係,要麽給房租,要麽搬走。A回答,沒錢給房租,至於搬走嗎,A說沒錢怎麽搬,新租房子要付人家錢的。
A又提出,每月付1500,住到年底。如果是好的租客,真有困難,我們也許會同意。但是A多次刁難我們,我們真不敢相信他,所以我們不同意。
A說,那就沒錢付。A開始耍賴。
9月25日,我們在出租房屋的大門貼上Notice(LTB N4 Form)。
9月30日,A給我們Email,要求簽N11(雙方同意中止合同的表),表示10月28日搬離,並且他已經簽了字。
我們考慮了幾天,在10月7日,簽了N11。我們簽字時,犯了此case中最大的錯誤,A在填寫自己名字時沒寫他的姓,我們居然都沒注意,隻看到有簽名,實際這個簽名也是A精心設計的陰謀的一環。
其後,A幾次承諾盡早搬出。
10月28日,到N11規定A要搬走的時間了,詢問A,A拒絕搬出,理由還是沒錢付新的房租。簡直就是流氓!
10月29日,我們忍無可忍,被逼無奈,向LTB提起訴訟,申請驅逐A。
在LTB遞交申請時,遇到了問題,很大的問題。第一,我們已經發現,租房合同上A的全名和駕照上的全名不一致,有一個字母錯了。
第二,N11 form,A的名字不全,沒寫姓。
第三,租房合同是我簽的,但起訴申請人是我家領導。
還有一些小問題。
11月1日,接到LTB電話,確認12月5日開庭。11月5日,我們再次去出租房,把N4從門縫塞了進去,並請保安作證。
11月7日,A來Email,再次提出,他每月付1500,住到2月底。本來我們要同意的,後來A又要求每月1500,無期限。
想的太美了,我們不簽!
A的所作所為讓我們對他不能有任何幻想了。
11月19日,根據朋友推薦,我們找到了Y律師(Y是法律顧問,為方便敘述,以下均稱Y律師)。Y律師讓我們簡單介紹了案情,Y律師對我們進行了法律掃盲,講解了如何和房客打交道,驅逐不良房客的7個條件,起訴房客幾種方案的比較。
鑒於我們的情況,Y律師建議,一個案子拆成兩部分,第一步先把人趕走,第二步追討租金。
我們立刻同意了Y律師的建議,並當即請Y律師代理我們的案子,同時繳了律師費。
12月4日,開庭前一天晚上10點半,Y律師發來微信,說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隻能見機行事,漏洞太多了,以前做的太潦草。
和律師討論了半個多小時。案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租約中租客的名字不對;
2.起訴書租客的名字不對,要有三件以上的文件來證明;
3.租約是我簽的字,而N11是領導簽的字;4.N11中租客的名字不全(缺姓);
……
甚至考慮如果A出庭,是不是可以做庭下調解。似乎不是很樂觀。
一晚上說的我們很緊張也很沮喪,聽天由命吧!
12月5日,我們按時到達法庭。
一個多小時後,輪到我們的case了,A沒有來。
Y律師代表我們做了簡單陳述,法官突然變得很嚴肅。
先指出,N11簽名不全,沒姓啊,Y律師拿出我們事先準備好的證據(包括駕照,銀行賬單,等)提交給法官,法官不置可否;
法官又大聲提出,幾個主要文件(租房合同和N11表)A的簽名不一樣啊,我們的神經也被吊了起來,這是我們和律師事先都沒考慮到的問題!Y律師站起來要求看文件,得到同意後,Y律師走到法官麵前比較文件上A的簽字簽字,同時和法官說著什麽,多數聽不清,就聽到Y律師說,你看這一筆,我看著挺像啊。
我感覺頭大了,官司不好打了。
法官又問,A沒來,怎麽證明A簽了N11,怎麽證明A自己要走。我家領導站起來回答,A通過text message要求簽N11,並多次說要搬走,法官說,把證據拿來看看,我們給法官提供了A發給我們的messages。
法官突然提出,怎麽證明這些messages是A發的,既怎麽證明這個手機是A的?怎麽回答,怎麽證明啊!關鍵時刻,Y律師反應真是快,他機智應答,似乎得到法官認可。Y律師睿智,老練!
法官要宣讀結果了,心已吊到嗓子眼兒!
法官宣判:A必須在判決書簽發之日後11天內搬離。
我們贏了,謝謝Y律師!
12月7日,法官簽署了判決書,終於有日子了,如果12月18日,A還不搬離,我們將請法警驅逐A。
12月9日,收到A的Email,說他已經搬走。真的假的?
第二天一早,我們去了出租屋,打開門一看,滿地的垃圾,家裏沒電,灶台上擺著蠟燭,打開冰箱,一股惡臭,水池沒水,池壁汙黑。好端端的一個房子怎麽成這樣了?
聯係供電公司才知道,A除了開戶時的預交款,以後再沒交給電費,供電公司警告無效後,給予斷電。結果我們還要補交A所欠的電費$560。
水池沒水是因為水龍頭壞了,這家夥索性關了底下的閥門。萬幸!萬一A繼續使用,沒準會造成房子漏水的事故,而這家夥已經沒有保險了!
清理垃圾時,發現A遺留的一些文件,其中一份是保險公司給A的信,因為A不交保險費,該租客保險已被取消。A當初辦保險就是騙我們,保險其實早就被取消了!
看來,A也不完全是因為LTB的判決而搬離,沒水沒電,他已經不能繼續住下去了。
清理中還發現A的一個本子,上麵詳細記著和上一個房東的糾紛。由此可見,這家夥就是一個慣犯,人渣,職業騙子。
我們不解的是,怎麽這麽年輕就學的這麽壞!
垃圾裝了7、8個黑垃圾袋。
噩夢終於過去,人渣終於離開。
第一步把人趕走做到了,下一步就是追討租金。
Y律師說,第一步贏了,第二步肯定贏。就等排期了。12月12日,網上查到,我們的case(第二步)2月11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