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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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f Law or Lawyer?

(2013-11-19 17:52:51) 下一個
美國是Rule of Law 還是 Rule of Lawyer? 你在美國幹一件事怎麽知道是否合法呢?如果甲和乙簽了合約,後來發生爭執,告到法院,法官能夠看懂合約裁決嗎?
 
美國從總統到老百姓,幹什麽事情是否合法,都要谘詢律師。別看奧巴馬克林頓都是律師出身,總統決定什麽事情,都要法律顧問把關。這叫rule of lawyer。大家不是按照法律來辦事,因為大家都不懂法律,法律是有的,誰都可以看,就是誰也不敢說自己看懂了,一定要律師說可以才可以。大家不能按法律辦事,大家都必須按照律師指點辦事。而且,同樣的法律,請得好律師就可以辦多點事,請不到好律師就盡量少半點事,有時寧願吃點虧,省得惹出大麻煩。比如說政府無限期關押嫌疑犯在官塔納摩不審問,這種事放到誰都不能做,應為有法律呀,有正當程序呀,這個法律原則家喻戶曉,可是,人家總統有法律顧問就能做,做了還不違法,你抗議說他違憲也沒有用,因為美國是“rule of law”對不對?抗議不作數對不對?你得請律師去吿總統,但你請的律師不如總統法律顧問牛,吿到最高法院你也吿不倒總統。法律不如律師,律師可以說黑道白。這叫Rule of lawyer。
 
你買房子,有一大堆法律文件,千萬不要以為是Rule of Law有了買賣合約就萬事大吉,Rule of Law是叫得當當響的,但實際上靠不住,你還得找律師把關,律師也把不嚴這個關,你還得買契約保險,萬一契約有欺詐幫你把關的律師都不負責,要保險公司理賠。買房子,律師拿著一大堆文件,叫你這裏簽名,那裏簽名,簽的手都軟,就是看不明白這些文件,隻能信律師的,律師說行就簽,不費那腦子去讀合同。合同也不是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出來的,而是雙方律師認可的。這以後雙方爭執起來,法官也看不懂,要雙方律師到法庭辯論法官才能裁決,才法律文件麵前,法官也是文盲。這叫rule of lawyer。
 
你被公司錄用了,恭喜!公司人力資源給你一堆文件,叫你這裏簽字,那裏簽字,簽好兩份,公司人力資源保留一份,你自己珍藏一份,以後和雇主有矛盾了,各自找自己的律師,看誰的律師牛。這叫rule of lawyer。
 
陳果仁與凶手往日無寃,近日無仇,平白無故被無端殺害。就是律師不夠牛,結果凶手不用做一天牢。殺人償命,是摩西十誡之一吧?rule of law,殺人違法對吧?偏偏法律不可信,可信賴的隻有律師,這叫rule of lawyer。OJ殺人了嗎?法官說沒有,老百姓都說有,為什麽沒有判刑?OJ有錢呀,請的律師牛呀,幫OJ打贏官司的律師是名利雙收,以後無論做了什麽事,找這個律師就能補救,法律不法律的根本不用去管。知道為什麽律師和律師費用不一樣?一分錢一分貨,收費多的律師能讓你少受法律約束甚至使你免於法律製裁。在美國,一旦發生大事,一定要保持沉默,你說的每句話都是對方律師置你於死地的證據。一旦發生大事,第一時間是找個好律師,那句話該說那句話不該說都要問自己的律師,至於事情究竟是誰的法律責任靠“rule of law”是靠不住的,隻有靠lawyer。這叫rule of lawyer。
 
Rule of Law 得以實行,必須是人人都看得懂法律,人人都能解釋法律,人人解釋的法律都一樣,才能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否則是法律麵前,請得起能說會道的律師的比請不起律師的高人一等,這叫Rule of Lwayer。
 
Rule of Law的典範是,摩西十誡,“約法三章”,“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因為誰都懂得這個law,誰都懂得這個Rule 。人人懂得law是rule of law的前提。
 
為什麽南美民主國家黑社會當道呢,因為黑社會當道也是兔子不吃窩邊草,一個講義氣的黑幫或許比名不符實的“Rule of Law”成本低些,交保護費比交稅強,你不交保護費,黑老大宰了你你告到法院也沒有用,黑老大的律師是誰呀?黑老大宰你前是谘詢過律師滴。在南美,黑社會或許比司法機構來得實在,隻要這個Rule是黑手黨老大強製的Rule,大家知道什麽是Rule,而所謂“rule of law”的西方法製社會,大家更本不知道什麽是Rule,因為大家都不知道什麽是law,都是事後律師說了算,哪裏有什麽rule of law呀?隻有Rule of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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