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版權說明:歡迎非商業贏利目的轉載轉貼我的文章。轉載轉貼時請注明唵啊吽筆名和博客鏈接。
個人資料
唵啊吽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歸檔
正文

禁止厘霸(10)合夥

(2013-03-16 20:03:26) 下一個

因為伊斯蘭銀行沒有利息,所以,給企業的融資不能是債務融資,隻能是入股投資。按照聖法法理,不公正的分配利潤是厘霸,是罪惡。伊斯蘭法理認為利息是導致分配不公的根源。所以,伊斯蘭銀行沒有常規銀行那種收利息的借貸。做為伊斯蘭為企業融資的金融產品之一就是Musharakah合同。

 

Musharakah合同類似投資銀行的風險投資。給企業的資金不是債務,而是入股。企業資產債務平衡表中,平衡資產的是債務和股本金。從銀行貸款來的資金是債務, 伊斯蘭銀行經過Musharakah合同給的融資是股本,就是說,伊斯蘭銀行使用Musharakah為企業的融資不是做企業的債權人,而是做企業的合夥股東。伊斯蘭銀行Musharakah合同給企業的融資,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貨物或其它資產。這樣,伊斯蘭銀行和其投資的企業就共擔風險,利潤分成。所以,伊斯蘭銀行運作的基礎可以說是禁止厘霸,也可以說是共擔盈虧。例如,伊斯蘭銀行甲與客戶乙合資開一家餐館,銀行甲出資40%,客戶乙出資60%。客戶乙經營餐館,如果贏利了,客戶乙與銀行甲八二分成,客戶拿80%利潤,銀行拿20%利潤。如果虧損了,客戶乙與銀行甲六四分擔,客戶乙分擔60%虧損,銀行甲分擔40%虧損。當然,這些比例都可以在合同談判中定下來。為什麽客戶分到的贏利大於其股份呢而不是按照股份分呢?因為客戶不是純出資股東,客戶也是餐館的經理。客戶出資60%,但拿80%利潤,這多出的20%應該是管理工資。顯然,這與歐美corporate會計規則和稅收法律有衝突,因為歐美會計和稅收規則中利潤是扣除了高管工資成本的利潤。如今歐美許多高管,把公司搞得破產了,高管工資卻毫發無損,尤其是華爾街高管,搞得銀行破產了,還要政府出資救助,得到政府救助後照發獎金,這不符合聖法法理。北美注冊生意有三種形式:獨資(sole ownership)、合夥(partenership)和公司(Corporate Incorporate)。獨資和合夥的管理本身也是業主,在個人所得稅法律中利潤就是個人所得收入,而Corporate則是獨立納稅法人,從合夥人的會計法來看,就可以理解為什麽業主出資60%80%的利潤。Musharakah合同與合夥商業模式比較接近,但是,銀行做為合夥人不拿按比例的利潤,原因是銀行僅僅出資,管理基本由客戶經營。由此看來,在某些投資環境下Musharakah不失為一種較好的委托-代理機製,可以防止許多高管的道德風險。如今許多高管的獎金與股價掛鉤,而不是和利潤掛鉤,其中有太多的虛擬部分,如大得不能倒的華爾街銀行,已經破產了,由於不能倒,股票還有價值,高管照樣拿獎金。

 

Musharakah合同之一種是遞減Musharakah合同,即業主可以分期購回部分股份,最終把銀行的股份全部買回來,這樣銀行就把資金抽了回來。例如,銀行甲和客戶乙合資開一家餐館,總投資被分為20股,銀行出資90%18股,客戶出資10%2股。利潤銀行拿四分之三,客戶拿四分之一。客戶每兩個月購回一股,三年銀行資本就完全退出。

 

Musharakah合同一般由於較大的項目,銀行也參與項目管理。按照伊斯蘭聖法融資的項目不會從銀行貸款,隻能向銀行賣股份。這樣就沒有本金和債務杠杆。這種合夥投資形式的Musharakah合同,其風險和風險投資的風險相當。

 

上世紀80年代,伊朗農業銀行為客戶融資的方式中,Musharakah合同隻占伊朗農業銀行為客戶融資的1%左右,到了90年代,Musharakah則成為伊朗農業銀行為客戶融資的主要形式,1995年,伊朗農業銀行為客戶融資總額的44.8%Musharakah合同。

 

Musharakah形式最好用於專業銀行,這種專業銀行要有管理谘詢和會計專業人才,其融資形式可以用於推進新興產業的啟動。美國谘詢公司和銀行是分立的,而實行Musharakah合同的伊斯蘭銀行必須兼有銀行和會計管理谘詢公司的職能。這種銀行兼營谘詢的公司和華爾街的投資銀行或風險投資基金類似,可以把業界最前沿的管理模式迅速擴展,將資金和技術傳播緊密聯係起來。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對於一個企業隻要建立一次,其起始成本很高,但是,經由Musharakah合同伊斯蘭銀行可以應用以前啟動新公司商業模式的經驗來降低起始成本,可以把建立新興產業商業模式的經驗用於許多新興行業的新企業,把管理知識做為知識經濟運營,可以收到到規模經濟效益。上世紀90年代美國信息產業納斯達板塊的許多新公司都得益於管理谘詢公司的介入迅速建立新的商業模式。而今天中國麵臨的是資金和技術結合的困難,嚴重阻礙了中國技術創新的發展,這種障礙的主要原因是投資商難以控製技術知識產權做為非實物資產的風險,投資商要理解技術含量的價值及其市場有困難。在網絡產業崛起的時候,美國主要通過谘詢公司來撮合技術與資金以克服這種困難。如果Musharakah合同是可行的商業合同,那麽,以Musharakah形式為新公司融資的機構就必須擁有資金和業界市場和管理知識,這種機構就是伊斯蘭銀行形式的機構,適用於促進資本與技術的結合,把資本導向技術創新,推動技術創新產業。今天中國大量民間資本難以進入科技創新領域,都擠在房市中,Musharakah合同或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之一,即建立一個專業投資銀行開拓科技創新產業。

 

Musharakah是一種可行的融資工具,但要求銀行兼管理谘詢業務。

 

(唵啊吽版權聲明:此係列唵啊吽版權所有。歡迎出版界聯係出版。歡迎非盈利性互聯網轉貼,轉貼必須包括此版權聲明)。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