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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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維他列裏訴西頓

(2008-04-09 20:30:56) 下一個

一、故事 Vitarelli v. Seaton 1959

維他列裏是“宗教朋友社會”教徒(Quaker),二戰期間的良心反戰者。1933年大學畢業,1949年在哥倫比亞大學師範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其後在美國內務部任教育和培訓專家,被派到太平洋美國托管地帕勞島組織建設學校體係。1954330日,內務卿麥凱以安全理由停職維他列裏,指控維他列裏在1941年至1945年期間同情共產黨,而且對政府隱瞞了這段事實。內務卿同時指控他支持共產黨控製的美國勞工黨、並且訂閱蘇聯通訊。維他列裏說自己被冤枉了,說自己從來沒有同情過共產黨,請求聽證和複職。聽證的請求獲得批準,維他列裏出席了在華盛頓的安全聽證會。聽證會上內務部拿不出指控維他列裏的證據,但是維他列裏及其四位證人卻遭到反複的質問。1954910日,內務部以國家安全利益為理由解除了維他列裏的職務。1954330日的停職書和一張簽署日期為1954921日的撤職書一起加入到維他列裏的個人檔案中。

維他列裏到聯邦哥倫比亞特區法庭起訴內務部,要求複職,敗訴。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又敗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勝訴。維他列裏回到南太平洋工作,並得到補發工資和訴訟費補償。

西頓是接替麥凱的後任內務卿。

 

二、理由

哈蘭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內務卿1954320日給維他列裏的停職信,是根據195010450號總統令和內務部2738號文件,按照安全和忠誠的標準清除政府部門的職員。本法院在Cole v. Young一案中已經裁決這個總統令和內務部文件不適用於不從事機密事務的職員。應訴方稱內務部有權開除職員而無需給出任何理由,內務部開除了維他列裏,後來將停職信和撤職書以及任何與撤職理由相關的文件撤出了他的個人檔案。本法院認為應訴方誤讀了本法院就Cole v. Young一案的裁決。誠然,內務部有權不提出任何理由開除職員,但此裁決確實是執行總統令和內務部文件的後果,就應該按照Cole v. Young一案的裁決,後來在檔案中撤消相關文件也無濟於事。

起訴方認為10450號總統令違憲,但是,即便按照這個總統令,撤銷他職務的聽證也沒有遵循總統令的規定。因此無需辯論總統令是否違憲,對他的撤職也是錯誤的。本法院維持起訴方這一立場,因為這個撤職程序有三個錯誤。

其一、根據內務部2738號文件,停職信必須明確安全保護措施要保護的是哪方麵機密信息。盡管停職信貌似有這樣的文字,但在聽證中得不得支持。其二、文件規定聽證要相關合理具體,但是對維他列裏的聽證是漫無邊際,質問的都是他的社會和政治信仰。其三、文件規定聽證中被指控方有權質問指控證人,因此聽證會內務部應該提供指控證人,但是沒有,會上隻有被指控人為自己辯護的證人。

本法院認為起訴方應該複職。

 

三、討論

這是一個關於行政法和個人權利的衝突的案件,也是關於行政法正當程序的案件。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今公司解雇職員或者謝絕申請職務的信都給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總之不給對方留下起訴的口實,尤其要避免年齡、性別、種族等政治上不正確的理由。此案中如果內務部不提供任何理由而解雇維他列裏,維他列裏就無法打官司了。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friend=nytimes&navby=case&court=us&vol=359&invol=535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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