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故事 Columbia D. C. v. Heller1976年,哥倫比亞直轄區通過了1975年的槍枝管製法【1】,該法禁止居民擁有手槍、機關槍和半自動武器,如果有武器,必須注冊,必須放在家中,子彈要退出槍膛,要上保險栓等。2003年,海勒等六名華盛頓居民到聯邦哥倫比亞地區法庭起訴,告1975年的槍枝管製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地區法庭不予受理。海勒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聯邦上訴法庭判槍枝管製法違憲。哥倫比亞特區請求聯邦上訴法庭複審,被拒絕。哥倫比亞特區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於2008年3月18日就此案過堂口頭辯論。二、 理由200多年前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說:“規範的民間武裝對於一個自由的州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不得受到侵害”。1939年U.S. v. Miller一案中最高法院就裁決了米勒攜帶沒有注冊的雙管獵槍違反了槍枝管製法,但米勒案關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爭論持續了近70年來一直沒有定論。海勒案是關於手槍,也是關於美國公民私人擁有武器和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釋問題。法庭辯論中雙方都對第二修正案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釋,而且也回顧了當時的曆史,提出當初製定第二修正案理由的各種假說。例如讚成私人擁有槍枝的稱私人擁有槍枝使得人民熟悉武器的使用,提高了防止外國侵略的能力。反對派則稱手槍便於隱秘攜帶,防不勝防。辯論很大一部分是關於“民間武裝”的定義和曆史,以及是否使用於今天。辯論甚至追溯到羅馬帝國時期是否允許民間擁有武器。三、 討論美國憲法是針對美國的曆史和現實製定的,當時代變化了,當初製定的原因都找不到了。而且,當初製定的原因也不必找,法庭辯論很多是真對現實問題提出來的。所以,當初製定的初中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重新解釋第二修正案,使得美國憲法適應時代。第二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之一。美國所稱的人權很多可以在權利法案中找到。但是,如果美國自己對權利法案都解釋不清楚,或者要根據時代重新解釋,那麽,美國根據自己的法律觀點指點其他國家的人權狀況就失去了基礎,因為美國的法律是美國曆史文化的產物,是為美國現實服務的,不是為其他國家現實服務的。四、 法庭辯論視頻:最高法院對堂:rtsp://video.c-span.org/archive/sc/sc031808_2amendment.rm新聞發布會:rtsp://video.c-span.org/archive/sc/sc031808_briefing.rm五、 鏈接【1】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rearms_Control_Regulations_Act_of_1975【2】 http://supreme.lp.findlaw.com/supreme_court/docket/2007/march/district-of-columbia-v-heller-07-290.html【3】 http://www.scotuswiki.com/index.php?title=DC_v._He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