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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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亞當森訴加州

(2008-02-07 16:44:04) 下一個

一、故事 Adamson v. California (1947)

亞當森被政府以謀殺罪起訴。法庭審判時,亞當森拒絕回答審問,審判律師因此對陪審團說亞當森默認了他的罪行,亞當森因此被判死刑。亞當森認為自己拒絕回答審問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保護的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審判律師以他拒絕回答而推論他有罪是違憲行為,因此上訴到加州最高法庭,敗訴;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

 

二、理由

裏德法官主筆法院意見(五比四通過):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認為公民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但對這個權利的保護並沒有通過美國第十四修正案而生效。第十四修正案是保護美國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不被州立法侵犯,正如本法院在『(52)屠宰場案』決定的一樣,州民權利不受第十四修正案保護,各州有權製定法律決定州民是否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不受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特權和豁免權條款的限製。上訴人還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使得他的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得到保護,但是,本法院已經在『(102)庖寇訴康州』一案中決定並不是所以人權法案都可以通過第十四修正案適用於州法律的。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不是保護個人得到適當的審判,而是保護個人得到公平的審判,加州法律認為拒絕解釋和反駁法庭提問就等同認罪,這對所有州民是公平的,也是符合正當程序的。

 

布萊克法官持異議:

我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對州政府的限製包括了完整的人權法案。本法院隻選擇人權法案中的一部分通過第十四修正案來限製州政府是違憲的。

 

三、討論

美國憲法中保護公民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有很深的曆史根源。當歐洲清教徒受迫害的時候,他們飽償逼供的酷刑。第五修正案反映了他們來到新大陸後,希望建立一個沒有酷刑的社會願望。不許逼供,把罪證取證的負擔完全放到起訴人或政府一邊。

 

美國憲法的人權法案是1791年生效的,到1947年已經生效了150多年,但是,其中規定的人權還是不能得到不受州政府侵犯的保護。即這些人權在半個世紀前美國國內並不認為是什麽人類普適的道德標準。那麽,今天美國公民的這些人權在美國國內基本得到保障的時候,是否美國就可以不顧他國文化曆史等國情以人權問題幹預他國內政呢?

 

如果說人是生而平等的,人權是高於主權的,那麽,美國憲法的人權法案就應該對所有人適用,而不僅僅對美國公民適用,至少,在美國實際統治的地方應該如此。然而,這些人權對於美國關塔納摩監獄監禁的囚犯來說是完全被剝奪了的,其中許多囚犯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被關押六年之久(參見(86)密立根單方案中的音頻鏈接),而且布什還認為對他們施用水板刑是合理的。如果美國要求其它國家尊重人權的話,為什麽美國自己就可以隨意舍取呢?布什認為為了反恐不經正當程序關押恐怖嫌疑是必要的,美國這種行為表現為“寧願我負天下人,不許天下人負我”,美國可以為了保護一個美國公民的人權而犧牲許多非美國公民的人權。

 

普適人權本來是一個很高尚的追求,可惜美國在國際政治中為了維持霸權而把人權變成一個濫用的標簽。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2&invol=46

http://www.audiocasefiles.com/cases/detail/case/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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