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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Bolling v. Sharpe (1954)
故事和『(94)布朗訴教育局』一樣,是學校種族隔離案。不同在於此案來自聯邦直轄的哥倫比亞特區。
二、理由
大法官沃倫主筆法院意見:
『(94)布朗訴教育局』一案中我們認為學校種族隔離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文。但是,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不適用於哥倫比亞特區,因為第十四修正案隻適用於州。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適用於哥倫比亞特直轄區,但是,第五修正案沒有平等保護條文,隻有正當程序條文。平等保護條文比正當程序條文更直接了當地直述平等公平。雖然兩個條文是不等同的,不能隨便對換,但是,本法院認為哥倫比亞直轄區學校種族隔離違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
和『(94)布朗訴教育局』同樣的道理,此案暫時擱置明年再議。
三、討論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節規定各州不得立法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是對州權力的限製,不是對國會的限製。而哥倫比亞直轄區由國會管轄。美國憲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是南北戰爭後真對南方各州歧視剛解放的黑人而製定的。
美國憲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被稱為人權法案,是限製聯邦政府不侵犯公民權利的法案。第五修正案規定政府不得不通過正當程序剝奪公民生命、自由和財產。按照該條文,學校種族隔離必須是解釋為剝奪了黑人的自由。類似的法理規則我們在如『(73)麥芤綸訴教育局』等有關言論、結社和宗教自由的案件中也看到過,即言論自由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但是,第一修正案是保護公民權利不受聯邦政府侵犯,不是保護公民權利不受州政府侵犯,所以必須把言論自由解釋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自由,才能限製州政府的違憲行為。
和『(94)布朗訴教育局』一案一樣,判學校種族隔離違憲,但不下法令立即禁止違憲行為,而是擱置明年再議。
四、鏈接
http://www.nps.gov/archive/brvb/pages/bolling.htm
http://www.brownat50.org/brownCases/Bolling19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