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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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伍茲訴米勒

(2008-01-19 16:29:18) 下一個

一、故事 Woods v. Miller (1948)

米勒將他房客的租金提高了40%-60%不等。政府住房管理官員伍茲在聯邦地區法庭起訴伍茲,告伍茲違反了國會1947年通過的『住房與租金法』,法庭判國會的『住房與租金法』違憲。伍茲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區法庭的原判。

 

二、理由

道格拉斯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國會通過的『住房與租金法』是戰時緊急措施,因為住房緊張是由於戰爭引起的,國會合法行使戰爭權力規範租金,是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中“必要和適當”條文賦予國會的戰爭權力。盡管總統在1946年底宣布戰爭結束,但是戰時的住房緊張狀況並沒有結束,所以『住房與租金法』依然合法,國會的戰爭權力依然有效。

 

傑克遜法官附和:

『住房與租金法』的憲法基礎在於國會的戰爭權力。毫無疑問,戰爭權力是一種危險的權力,特別是這種權力被用來幹預個人自由和財產的時候。我不敢苟同認為戰爭後果的持續使得國會戰爭權力得以持續,如果這樣說的話,那麽戰爭國債沒還清戰爭權力就有效。但是,美國在世界都有駐軍和敵人,技術上戰爭上還在延續。

 

三、討論

此係列中從『28)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到『45)衛卡德訴菲爾本』十多個案件中,講的是政府幹預商業,用的是美國憲法第一章的合同條款和國會管理商業的條款。許多案例中政府戰事幹預經濟往往是總統的權力,如『(16)亞克斯狀告美國』和『(20)楊斯頓鋼管公司狀告索耶』。此案講的是國會的戰爭權力,有別於總統的戰爭權力。

 

美國自二戰開始政府規範房租,至今依然如是。按照傑克遜法官的解釋,就是美國一直處於戰爭狀態,畢竟二戰後世界各地相續發生的戰爭大多數都和美國有關。而且美國軍事基地遍布全球。

 

不過,如果說美國一直處於戰爭狀態,那麽世界就沒有幾個國家是處於和平時代了。實際上,房租是現在發達國家政府公共管理責任之一,這是由於房地產經濟是最難市場化的經濟。產品無法流動,賣主買主最難撮合,不像其他商品那樣容易形成平衡的市場價格。而且,住房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所以屬於公共選擇理論中的課題之一,是政府職責所在。

 

戰時經濟延續到和平時代,中國是最典型的,那就是戰時配給製在建國後演變為憑票供應製度,是商品稀缺經濟的特征。同樣的,中國台海兩岸技術上的內戰從來沒有結束,而且還經過朝鮮戰爭,中印戰爭,珍寶島,自衛反擊等戰爭。

 

所以,此案以戰爭狀態延續導致國會戰爭權力有效來解釋房租的規範,有點牽強。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33&invol=138&friend=nytimes

http://www.4lawschool.com/conlaw/wood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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