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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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是鬆訴美國

(2008-01-14 16:30:32) 下一個

一、故事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5)

二戰期間,美國西部國防司令根據總統令將美國西海岸劃分為兩個戰區,戰區內對日裔實行宵禁,禁止日裔晚上8點到早上6點出門。在『Hirabayshi v. United States1943)』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決這個歧視性宵禁為戰時合法措施。其後,西部國防司令將戰區內的日裔強製遷移至戰爭安置區。是鬆拒絕搬遷,被聯邦地區法庭判罪。是鬆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敗訴;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再敗訴。

 

二、理由

布萊克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雖然大部分日裔美國人是忠於美國的,但是也有一些日裔美國人是忠於日本的。宵禁不足以防止這部分日裔的破壞和間諜活動,所以將這些日裔遷出戰區是戰時的必要措施。我們無法區分忠於美國和不忠於美國的日裔,因此隻能不加區別地降他們全部遷出戰區。根據調查,近5千日裔美國公民拒絕宣誓效忠美國和拒絕宣誓譴責日本。這對許多日裔美國公民是一個困難,但戰爭本身就是困難的。公民有義務承擔戰爭的困難。將戰爭安置區成為是種族集中營是不公正的,這樣稱呼忽視了實際的軍事威脅。

 

羅伯特法官持異議:

強製日裔搬遷不是為了日裔美國公民的安全,也不是因為他們居住在戰區對他們自己和其他人構造安全問題。相反,將是鬆投入監獄是對他拒絕進入集中營的懲罰。對他的懲罰僅僅依據是因為他是日裔,而沒有取證他是否對美國不忠。

 

默菲法官持異議:

將日裔公民和日裔外國人一律遷出是種族主義。我們必須尊重軍隊的情報和決策能力,但是,我不也不能對軍隊的自由裁量權不加限製。美國西海岸並沒有宣布軍事管製,所以宵禁和搬遷日裔都是違憲的。法院要決定的是軍事需要是否構成足夠的理由來限製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我看不到有這種緊迫性的證據。所以,這是種族歧視。

 

三、討論

眾所周知二戰戰火並為燒到美國本土。夏威夷離美國本土也很遠。戰時究竟可以犧牲多數個人基本權利,這個界限和程度確實不好掌握。如果以此案來參照,並考慮到朝鮮戰爭,第七艦隊支持的反攻大陸,及其後受到美蘇陳兵封鎖的事實,中國建國後肅反擴大化和三反五反反右等運動中侵犯的個人權利的錯誤就有曆史的難免性了。美國法製150年後尚且如此,中國從兩千年封建製度和百年屈辱走出來,很多過失雖於理不可恕,但從曆史角度來看是在所難免。

 

四、鏈接

http://www.infoplease.com/us/supreme-court/cases/ar18.html

http://www.usinfo.org/PUBS/BasicReadings/65.htm

http://usinfo.org/PUBS/BasicReadings/demo.htm

http://www.core.org.cn/OcwWeb/History/21H-224Law-and-Society-in-US-HistorySpring2003/Calendar/index.htm

http://historymatters.gmu.edu/d/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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