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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Gitlow v. New York (1925)
吉特洛是社會黨左翼分子,主要因為印發了『左翼宣言』和『革命時代』兩篇文章觸犯了紐約州1902年的『無政府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Act)』中不得鼓吹推翻政府的條文。吉特洛上訴到上訴法庭,敗訴。吉特洛最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紐約州的『無政府罪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還是敗訴。
二、理由
桑福德(Sanford)法官主筆法院意見認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屬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條文中所述的“不得不經過正當程序剝奪個人自由”中的“自由”的範疇。所以,此案的要點,就是要辨別『無政府罪法案』剝奪了吉特洛的言論自由是否符合正當程序。『無政府罪法案』不禁止學術討論,不禁止曆史和哲學的論文,不禁止鼓吹在憲法和法律框架下改革政府的言論。『無政府罪法案』禁止的是以非法行為推翻政府的言論。吉特洛的文章不是抽象的概念文章,不是學術文章,而是鼓動群眾武裝推翻政府的文章(吉特洛的文章主要是批評溫和社會黨人的文章)。雖然他散發這些文章沒有產生任何實際的效果,但是其目的是明顯的,就是鼓吹武裝推翻政府。紐約政府禁止這些言論是符合正當程序的,沒有違反憲法地行使政府權力。
霍姆斯法官持異議,認為這是以言論判罪,不是以行為判罪,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
三、討論
『辛克訴美國(1919)』一案中對言論自由的界定所用的判據,是“產生明顯和現實的危險』,即產生行動事實,這個事實『辛克訴美國』一案中就是成功地勸退了一下原本要應征入伍的公民。而此案是純言論,沒有行為。這個以“邪惡用心”為判據顯然比“產生明顯和現實危險”的判據要倒退了。
但是,此案進步的地方,是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聯係在一起,把對言論自由的限製納入正當程序裏邊。用任何判據裁決言論是否觸犯刑法都有可能被政府權力濫用,而正當程序限製了任何各別長官意誌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侵犯,限製政府在這方麵的自由裁量權。
以公司管理來比喻,正當程序有如公司內部的責任分割,使得沒有一個人可以操作整個買賣,這在商業運作中是普遍實行的。最典型的就是出納製度,即會計和出納兩個責任要分割,這樣可以防止財務作弊。股票交易公司的責任分割,就是前台交易的職員不能兼後台結算的責任,否則就容易產生股票交易作弊。正當程序也是類似的,如果要限製言論,不能由行政部門一攬子實行,而應該由立法機構製定法律,司法機構裁決,行政部門才能拿著司法部門的判決來強製法律。公司責任分割原則是一筆交易不能從頭到尾一個人經手。政府正當程序是對於公民自由的限製,不能一個政府部門從頭到尾包攬。如關塔納摩監獄囚犯,就是行政部門(白宮主管的中情局和國防部)一攬子包辦的,司法機構和立法機構都無法插手,這樣就使得這些囚犯的基本人權無法得到保障。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68&invol=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