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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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辛克訴美國

(2007-12-05 19:33:00) 下一個

一、故事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對德國宣戰,在國內招兵。美國社會黨總書記辛克和另一位黨員對這些被招兵的人散發了一萬五千張傳單,傳單中號召美國人抵製兵役。他們倆因此被聯邦法庭判處謀反罪。辛克上訴到美國最高法庭,說他們散發傳單是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結果敗訴。

 

二、理由『霍姆斯(Holmes)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辛克違反了美國1917年通過的間諜法,該法禁止妨礙政府征兵。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但是,如果這些言論產生明顯和現實的危險,那麽國會有權禁止這些言論。

 

三、討論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許國會通過任何法律侵犯公民言論、新聞、結社等自由。第一修正案於1789經過國會通過,1791年生效。此案是關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個重要案例。言論自由是有限度的,霍姆斯法官界定這個界線,用是否“產生明顯和現實的危險”為判據。這個判據在此案以後的一段時間內很少使用,直至1937年以後這個判據才逐漸成為法院判言論罪的主要依據。至今各別學者對此也有爭議。估計是這個判據依靠主觀成分太大,如什麽是“明顯”?什麽是“危險”?這些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如果按照此判據,今天美國許多反戰的示威遊行都不允許。如果那些傳單勸阻了一些人入伍,那麽今天反戰的言論使得許多美國人不願意去伊拉克打仗,效果是一樣的,都是“明顯”和“現實”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沒有打到美國本土,911事件發生在美國本土,比較之下今天的反對伊拉克戰爭的言論比辛克反對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言論更危險。

 

也就是說,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生效一百三十年後,美國的言論自由還是遠遠比不上美國今天的言論自由程度。這表明,從一個法律的製定到社會接受這個法律可能要經過一個漫長的時間,即便這個法律是民主程序製定出來的。或者說是人們對同樣的文字,理解和解釋隨著時間推移而發生了變化。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49&invol=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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