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217)
2007 (225)
2008 (142)
2010 (96)
2011 (174)
2013 (239)
2014 (120)
2017 (1)
2023 (348)
一、故事 Kennedy v. Mendoza-Martinez (1963)
馬提內1922年出生在美國,按照美國國籍法他是美國公民。同時,按照墨西哥國籍法,他是墨西哥公民,因為他父母是墨西哥人。馬提內1942年離開美國到墨西哥,1946年又從墨西哥回美國。他承認這是為了逃避兵役。1947年他因為逃避兵役被判入獄一年另一天。刑滿釋放後,又於1953年被責令出境,因為根據1940年美國國籍法401(j)條款,戰時逃避兵役者被剝奪美國國籍。經過聽證以後,美國大檢察官肯尼迪認定遞解馬提內出境有效,因為他已經不是美國公民。馬提內上訴到檢察院移民屬,不予受理。馬又上訴到聯邦地區法庭,敗訴。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再次敗訴。與此同時,另一個聯邦地區法庭對另一類似案件又相反的裁決,那個裁決判1940年美國國籍法401(j)條款違憲。美國最高法院於是將此案連同幾個類似的案子一並進行審理,結果裁決1940年美國國籍法401(j)條款違憲。
二、理由
法官Goldberg主筆的多數意見認為,開除國籍是一種懲罰手段,根據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懲罰必須經過刑事審判程序,必須經過律師代表過堂,經過證人、證據、陪審、定罪以後才能實行。不經過刑事程序而懲罰就無法保障公民權益。美國人權法(美國憲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要義之一就是不能因為罪犯可能逃避處罰而破壞程序。如果一個美國人逃到外國躲避處罰,美國與其開除他國籍,不如保護他作為美國公民在國外的權益,因為前者實際上貶低了美國的主權。同理,如果一個美國公民逃避兵役而跑到國外,美國不應該簡單開除他的國籍,而是保留他的國籍並通過正當程序懲罰他,這才更彰顯美國主權。
法官Harlan和另外兩位法官保留異議。他們沒有討論主權問題,而是就主要推理提出異議。多數的主要推理是:開除國籍是懲罰手段,懲罰必須經過刑事法辦,因此1940年美國國籍法401(j)條款違憲。少數人異議認為推理無懈可擊,但大前提錯了,就開除國籍不是懲罰手段,而是威脅手段,威脅那些想在戰爭時期逃避兵役的人,使得他們不逃避兵役。
三、討論
此案關於國籍、刑事犯和國家主權的一段論述特別有意思。恐怖主義分子玉山江在通緝在逃期間被加拿大授予國籍,其後被國際刑警組織抓獲並受到中國審判,而加拿大卻以玉山江為加拿大人而進行幹預,根據此案關於主權的一段論述,加拿大對中國逃犯授予加拿大國籍的作法顯然是侵犯中國主權的行為。同理,保護賴昌新免遭刑事處罰也是侵犯中國主權。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72&invol=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