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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Dennis v. United States (1951)
聯邦紐約地區法庭判丹尼斯等十一名共產黨謀反罪,每人被判處五年牢獄和一萬元罰款。主審法官麥迪納同時以蔑視法庭罪判處六名辯護律師一到六個月不等的牢獄。由於這一判決,麥迪納不久就被杜魯門總統提職到聯邦上訴法庭。
丹尼斯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敗訴。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
二、理由
文森大法官主筆法庭意見。地區法庭判丹尼斯等觸犯1940年史密斯法案如下:1)散布反政府言論;2)散發反政府言論的宣傳品;3)組織或幫助組織反政府組織。馬克思主張階級鬥爭和暴力革命,所以組織共產黨觸犯了史密斯法案。
史密斯法案不是保護政府不受和平、合法、合憲的變革,而是保護政府免遭暴力的、革命的、和恐怖主義的變化。丹尼斯等認為理論上對暴政用革命手段推翻是合理的,法院不承認任何政府對變革的無能為力,認為一切一暴力顛覆政權的理論都會導致無政府主義,破壞社會秩序。此案的問題不是共產黨謀反罪是否成立,而是政府這樣取締共產黨是否符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丹尼斯認為法庭在沒有言論和行為的事實基礎上,僅以馬克思學說是鼓吹暴力革命為由取締共產黨,實際上就禁止了對馬克思主義學說的探討和學術研究,這與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相矛盾。法院認為地區法庭的裁決並沒有取締大學中對馬克思主義的研究。
『(62)辛克訴美國(1919)』中霍姆斯法官就提出了『明顯和現實的危險』的判據來界定言論自由的界限,法院認為組織共產黨構成『明顯和現實的危險』,所以地區法庭裁決沒錯。
三、討論
1940世界處於法西斯威脅之下,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本來是用於禁止法西斯言論的,二戰以後成為美國迫害共產黨的強有力法律武器。1950年冷戰開始,至1957年美國已經根據史密斯法案逮捕了145名美國共產黨人,判處了其中的89名。1950年美國又專門針對共產黨製定了麥卡倫法案(參見『(13)賓州審判尼爾森(1955)』。後來於1954年國會又通過了『共產黨控製法案』,進一步控製美國共產黨的行為。1946年杜魯門委任大法官文森主持美國最高法院,次年國會就通過Taft-Hartley法案禁止工會領袖的就任誓詞中有“共產主義”字眼。文森主持美國最高法院至1953年,其間因為迫害共產黨人侵犯許多公民基本權力。1957年以後,在沃倫大法官主持的美國最高法院改變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方向,使得法院更加關注公民權利。
從40年代末到50年代末是美國有名的麥卡錫年代,那個年代是美國國內以共產黨言論治罪時期。
按照此案的判決美國應該取締所有的共產黨組織。由於美國共產黨還存在,並且國會1954年還通過『共產黨控製法案』,次案僅以馬克思主義學說是鼓吹階級鬥爭為由判十一名共產黨領袖顯然是不合理的。不過,至今沒有一個美國最高法院案例直接推翻此案的判決。
『明顯和現實危險』的判據在此案中的解釋是應該受到質疑的。史密斯法案禁止散發顛覆政府的革命言論,而美國在東歐一係列顏色革命顯然都是顛覆政權的,是事實上的『明顯和現實危險』,而且至今使得一些國家人民依然處於動亂的生活之中。如此雙重標準,很難讓人認同美國的世界領袖地位,雖然布什把美國是世界民主自由的領袖經常掛在嘴邊,但美國運用戰爭(暴力)和顏色革命宣傳已經推翻了許多政權,造成了這些國家或長或短的無政府狀態,使得那些國家的人民遭受戰亂的人道主義災難。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1&invol=494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id=1023
http://library.thinkquest.org/2760/dennis.htm
http://www.course-notes.org/us_gov_and_politics/case_briefs/dennis_v._united_states/
http://www.bc.edu/bc_org/avp/cas/comm/free_speech/denni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