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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47)
新澤西州1941年定下法規,規定教育局可以為公立學校和非營利性私立學校學生提高交通。埃甕縣教育局根據這個法規,為天主教會學校的學生家長提供了交通補貼。埃瓦森是那個校區的納稅人,他到州法庭起訴縣教育局,認為教育局此舉違憲,勝訴。教育局上訴到州上訴法庭,州上訴法庭推翻原判。埃瓦森於是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敗訴。
二、理由
布萊克法官主筆法院意見。埃瓦森認為教育局拿公眾的錢支持私人事務不當。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支持宗教,宗教不是公共事務而是私人事務。將一些人的稅款用在另一些人的私人事務上,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得不經過正當程序剝奪私有財產的條文。法院則認為為學齡兒童提供交通,旨在保護學齡兒童上學的交通安全,州法規為所有學齡兒童提高交通,並不是隻為公立學校提高交通,是公共事務的擴展,不存在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問題。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支持宗教。這一條是說政府不得建立教會,不得支持一個宗教、也不得支持所有宗教、更不能支持一個宗教而壓抑其它宗教。新澤西的法規規定非營利私立學校必須滿足規定的基本的公共課程才能得到兒童交通費用。所以州法規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三、討論
此案和『(70)坎特韋爾訴康州(1940)』一樣,即要應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來限製州政府的權力,必須通過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
此案是天主教會的勝利,他們認為天主教會學校在宗教自由的條款下享有公立學校學生同樣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福利的補貼。
此案的重要性,主要在於第一次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第一句關於政教分離的條文給出了詳細解釋。
關於政教分離的反例,就是今天中東的伊斯蘭教國家,采納伊斯蘭法律,國家隻建立伊斯蘭學校。
美國憲法主張正教分離,是因為早期移民大多數都是由於在歐洲受到宗教迫害而逃到新大陸的。政教合一在曆史上造成了許多人道主義災難,這是美國國父們想避免的。同時,美國的國父們也擔心政教合一導致宗教的衰落,他們本身是虔誠的教徒,但是,他們認為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務,行政強製隻能使得宗教衰亡。美國宗教繁榮即得力於宗教自由,也得力於政教分離。
按照現行的稅法,教會會費按照慈善捐款處理得到退稅的好處,即政府支持了所有教會。如果按照此案的解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支持所有教會,那麽美國的稅法是違憲的。因為不信教也是信仰自由,美國的稅法對不信教的人不公平,壓製不信教的群體,違反信仰自由。(請參考【同樣是一文不名,華人移民與猶太人移民有天然之別】)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0&invo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