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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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坎特韋爾訴康州

(2007-12-19 14:52:02) 下一個

一、故事 Cantwell v. Connecticut 1940

坎特韋爾和他的兩個兒子是耶和華見證會教徒,他們在天主教徒居住的地區走街串巷地布道、募捐和勸信。按照康州條例,這種布道勸信的活動在康州需要得到政府許可,而坎特韋爾沒有申請這個許可,被州政府判違法。尤其是他們播放的留聲機攻擊天主教信條,觸犯了社會安寧條款。坎特韋爾上訴到州最高法庭,敗訴。他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上訴。

 

二、理由

法官羅伯特主筆的法院意見認為康州條例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宗教自由的條款,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如果布道勸信需要政府許可,政府就有權力限製布道勸信行為,就可以限製一些宗教而鼓勵另一些宗教,這個權力是違憲的。至於坎特韋爾播放留聲機攻擊其它宗教,並沒有訴諸暴力,純屬言論自由。

 

三、討論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對國會權力的限製,但是,把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和宗教自由歸類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個人自由之內,就變成了對個州政府權力的限製。此案是判康州條例違憲,雖然判案根據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但必須經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權力條款才能限製州政府權力。

 

對於播放留聲機攻擊天主教的問題,最高法院肯定了其破壞社會安寧這個事實,但是,按照『(62)辛克訴美國(1919)』一案中霍姆斯的【明顯和現實的危險】判據,這個破壞社會安寧不足以成為借口取締其言論自由。

 

關於宗教自由,美國憲法對政府的限製有兩個方麵,其一是不能限製個人的宗教自由,其二是不得行使政府權力支持宗教。前者為個人自由問題,後者為政教分離問題。而康州布道勸信許可的條例在這兩個方麵都觸犯了憲法。

 

如果不看修正案的話,美國憲法裏邊隻有第六章提到宗教,那就是議員和總統就任必須宣誓效忠憲的,但不能有宗教宣誓。在今天美國2008大選候選人辯論中,我們每每看到有要求候選人宗教宣誓的苗頭,如共和黨候選人辯論時,其中一個提問就是問候選人是否相信聖經中的每一句話,沒有一個候選人以憲法這一條拒絕回答。前麻省省長羅姆尼(Romney)作為總統候選人備受其摩門教信仰困擾。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10&invol=296

http://atheism.about.com/library/decisions/religion/bl_l_CantwellConnecticut.htm

http://religiousfreedom.lib.virginia.edu/court/cant_v_conn.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ntwell_v._Connecticut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id=898

http://www.drbilllong.com/FreeExercise/Cantwell.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10/296/cas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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