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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德,祖籍中國廣東台山,1898年出生於美國三藩市。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898)
黃金德的父母是清朝臣民,黃金德 1873 年出生在美國三藩市。 1890 年黃金德隨父母回中國,不久又回到三藩市。 1894 年黃金德再次回中國,這次返回美國的時候,被海關官員以不是美國公民為由拒絕他入境。在被關押準備遞解出境的期間,黃金德上訴到美國聯邦地區法庭,聯邦法庭判黃金德為美國公民,令海關釋放黃金德。海關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判定黃金德為美國公民。
二、 理由
按照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條文,凡在美國國土上出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這符合海洋法慣例,即英國國土出生的人都是英皇臣民。同樣的,祖籍是英國、蘇格蘭、愛爾蘭、德國和其它歐洲國家的人都已經按照此國籍法成為美國公民了。
三、 討論
舊大陸國家多用祖籍法。如以色列建國,完全依靠祖籍國籍法理。如果不是按照祖籍,而是按照出生地,那麽以色列建國初期基本就不可能有以色列公民。以色列公民是從世界各地返回中東的猶太人,他們已經離是開中東數代後裔的猶太人了。
英國殖民世界,現在英語能成為世界語音,就是因為按照出生地國籍法,才能使得英國人後裔在世界各地紮根,尤其是在美州新大陸。沒有出生地國籍法,北美就應該像把以色列還給猶太人一樣把美洲大陸還給印第安人。
比較英美國籍法與以色列國籍法,我們就可以發現法理沒有客觀標準,而隻有依據價值觀念和政治需求的標準,這是人類文化創造的標準,是為社會某群體服務的。誰能強製法律,誰就可以將其群體的價值觀和意誌強加給全社會。當然,如果一個價值觀念是以全人類福祉為基礎的,我們更容易接受它為“客觀”標準或普世標準。
此案依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 58 )德萊德·斯科特訴桑福德( 1857 )』一案中司法評論關於美國公民的法理。開創美國出生地國籍第一案例,體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製精神。
四、 鏈接
http://www.cetel.org/1898_wongkim.html
http://www.totse.com/en/politics/political_spew/wongkim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