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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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尼厄訴明尼蘇達

(2007-12-12 12:41:45) 下一個

一、故事 Near v. Minnesota (1931)

明尼蘇達州於1925年製定法規,禁止出版惡意的、誹謗的、散布醜聞的刊物。尼厄在明尼阿波利斯出版的《周六刊》有幾期有文章指責幾個政府官員失職和不軌。其中一篇講到“猶太人黑幫控製了明尼阿波利斯城的睹業、地下酒業和毒品,而警方竟視而不見。”文章有明顯的反閃米特傾向。地區檢察官根據1925年法規取締《周六刊》。尼厄上訴到州法庭,敗訴;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勝訴。

 

二、理由

大法官休斯(Hughes)主筆最高法院意見: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是受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當程序保護的自由之一,不得不經過正當程序而剝奪。州政府有權力為了公眾健康、安全、道德和福利而立法。明尼蘇達州1925年禁止惡意刊物的法規,不追究刊物報道是否屬實,不在於保護被誹謗的人,也不在於懲罰出版人,而在於保護公眾安寧。但是,一旦法庭根據此法取締刊物,出版人再出版就會受到入獄和罰金的處罰。然而,所有揭發官員不軌行為的報道都必然引起憤恨,都必然影響該官員的名聲,報道屬善意還是惡意無法查證,按這樣的法規實行下去必然形成新聞檢察,這就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所以明尼蘇達州1925年的新聞法規違憲。

 

三、討論

這是美國第一個為保護言論自由而判政府違憲的重要案例。名譽受損與報道是否屬實沒有必然聯係,報道屬實而使得官員名譽受損不能證明報道是善意還是惡意。因為報道散播政府醜聞而定罪不是正當程序,因為這在法庭上不是實證,不能證明是惡意。相反,正是這些醜聞報道使得政府不斷改進而順從民意。

 

新聞自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的自由權利。但判案不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去判,而是依照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去判。即不存在絕對的言論和新聞自由,所以隻能判對自由的限製是否符合正當程序。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83&invol=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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