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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惠特尼是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斯蒂芬·菲爾德(1816-1899)這個保守而富裕的家族中的一個反叛成員。她同情窮人,並於1919年協助組織加州的『共產主義勞動黨』,並被選為執行委員。『共產主義勞動黨』也是共產國際之一員。她不主張『共產主義勞動黨』訴諸恐怖和暴力活動,但還是觸犯了加州1919年的『工團主義罪法案』被判刑入獄。惠特尼上訴到加州上訴法庭,敗訴。再上訴到加州最高法庭,被法庭拒絕受理。最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但不久以後惠特尼被保釋出獄。
二、理由
桑福特法官主筆法院意見。加州『工團主義罪法案』定義的工團主義是主張通過罷工和破壞活動最終達到工人掌管工廠的目的。惠特尼在參加大會之初並沒有主張罷工和破壞等非法行為,但是『工團主義罪法案』製定的章程觸犯了『工團主義罪法』,而惠特尼還在該黨內任職,所以是犯法了。加州的『工團主義罪法案』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也沒有違反該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文。『工團主義罪法案』限製鼓吹工團主義,因為工團主義危害公眾和平與國家安全,所以也不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和集社自由的保護。惠特尼並沒有圖謀不軌或宣傳暴力,而是僅僅協助建立了一個工團主義的集社,她的罪行是通過集社的章程體現出來的。
法官布蘭狄斯(Brandeis)附和意見中說道:
美國建國領袖們認為美國的建國目標就是要使得人能夠自由發展,他們推崇的自由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他們相信是幸福的秘密在於自由,而自由的秘密在於勇氣。自由地按照個人意誌去思想,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思想,這是發現政治真理必不可少的基礎。言論和集社自由,公開討論,是公民的政治責任,是美國治國的基本原則。他們知道這有很大的風險,但是,政治秩序不能平穩地建立在懼怕犯法被懲罰之上,壓製思想、希望和想象會對社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恐懼製造壓迫,壓迫產生仇恨,仇恨威脅政府的穩定。達到社會安全的途徑就在於自由討論。所以,不能為了秩序而犧牲自由。
三、討論
曆史進步撲朔迷離,曲折迂回。就判決來說,『(63)吉特洛訴紐約(1925)』比『(62)辛克訴美國(1919)』對言論自由更不利,而此案判決比『吉特洛訴紐約』對言論自由更加不利。『辛克訴美國』是行為治罪,『吉特洛訴紐約』是言論治罪,而此案是以結社治罪,完全沒不依靠言論是行為的證據。但是,『吉特洛訴紐約』一案引入了正當程序來限製政府隨意定罪,而此案中布蘭狄斯法官的一段意見,成為曆史上維護言論自由最強的一段表述。
此案裁決的推理基礎,就是防微杜漸,判於行為和言論未發之前。後來此案法理被『Brandenburg v. Ohio (1969)』一案的司法評論推翻。
四、英語單詞:工團主義Syndicalism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syn·di·cal·ism
n. A radical political movement that advocates bringing industry and government under the control of federations of labor unions by the use of direct action, such as general strikes and sabotage.
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
syndicalism
1907, from Fr. syndicalisme "movement to transfer ownership of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to industrial workers," from syndical "of a labor union," from syndic "chief representative" (see syndic).
五、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74&invol=357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Whitney_v_CA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Brandenburg_v_O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