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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Kahriger (1953)
美國1951年通過的財政法案要求賭業要在聯邦稅務局注冊並繳納賭業稅。卡利厥開設賭業而沒有注冊也沒有繳納賭業稅,被告到聯邦區域法庭,結果法庭判賭業稅條款違憲,法庭認為聯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侵犯了州的權力。聯邦政府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聯邦區域法庭的判決。
二、理由
稅收是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賦予國會的權力。政府行使這個稅收權力旨在減少賭博行為是否違憲呢?這有案例可循,聯邦政府已經有類似的稅收,如對大麻征稅,對槍枝征稅等等,都是旨在減少這類行為,而不在於增加政府收入,所以,賭業稅法並不違憲。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公民不透露證明自己有罪的權利。最高法院認為注冊賭業不導致賭業成為犯罪行為,隻是對賭業進行政府規範,所以,賭業稅不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三、討論
『(48)貝利訴德列克壽家具公司(1922)』一案中把征稅幹預社會行為定義為罰金而不是稅收,認為征稅不得用於規範工業行為。所謂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雖然兩個案子判得都合理,但結果相反,憲法條文的解釋有很大的柔韌性。時代不同了,價值觀變化了,經濟基礎變化了,解釋也就不同了。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45&invol=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