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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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格雷夫斯訴奧基夫

(2007-11-16 15:39:36) 下一個

一、故事 Graves v. N.Y. ex rel. O’Keefe (1939)

【房主信貸公司】是聯邦政府機構。奧基夫是這個機構的雇員,並且住在紐約。格雷夫斯是紐約州稅務所的官員。 奧基夫認為他的工資是聯邦發的,享有稅務豁免,紐約州不得征他工資的稅。紐約州兩個法庭都認可奧基夫的觀點,認為州不能征他工資的稅。格雷夫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可以對奧基夫的工資征稅,結果勝訴。

 

二、理由

奧基夫的論點是政府之間不能相互幹預,不能相互征稅。即聯邦政府不能征州政府的稅,州政府不能征聯邦政府的稅,各州政府之間不能征他州的稅。《(10)麥庫洛克狀告馬裏蘭州》一案中就應用了稅收豁免教義,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州不能征聯邦機構的稅。

 

但是,奧基夫為聯邦機構工作,聯邦機構發工資給他,這個工資收入已經是奧基夫的了。紐約州按收入征稅,沒有歧視,不論收入來源,對奧基夫工資征稅不違憲,也不違反稅收豁免教義。

 

三、討論

這當然是州的權力問題,是聯邦製度的問題。但是,整個案子根據的稅收豁免教義是沒有憲法明文規定的。盡管司法評論多處提到違憲和不違憲,但沒有一處指證違反憲法那條。這對研究美國憲法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麵。美國憲法中還有不成文法。

 

據說現在聯合國工作人員的工資還是免稅的,這和此案工資收入不論來源似乎有衝突。雖然這些工作人員住在紐約市,但國籍各異,估計其收入會在本國繳納。對聯合國工作人員不收稅大概是為了避免雙重收稅。如《(39)亨尼富德訴梅森公司》一案中華盛頓州的使用稅就避免了雙重稅收,即外州購買時已經付稅了(雖然不是付給華盛頓州的),就不必再繳稅了。此時不是稅收豁免問題,也不是按稅收源問題,而是雙重稅收問題。

 

不收雙重稅,還與稅收義務和社會保障權利對應,是各國政府間稅收協議的基本原則。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專業人士可以在各國直接流到,稅收不能雙重,養老金也得按稅收比例各國分攤。

 

 

四、資料

案宗題目中的“ex rel. 是拉丁語,即“與……相關”的意思。由於奧基夫的職位和政府利益的關係,奧基夫本人不過堂,而由美國檢察院代其應訴。這是法庭程序問題。

 

五、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6&invol=466

http://supreme.justia.com/us/306/466/cas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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