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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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美國訴達比

(2007-11-10 16:35:59) 下一個

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Darby (1941)

達比生產木材在全國銷售,被指控違反了1938年通過的《公平勞工標準法》,該法規定了最低工資和日最長勞動時間。聯邦地區法庭裁決《公平勞工標準法》的這些規範製造業的條文違憲。政府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區法庭的原判。

 

二、理由

首先是憲法第一章第八節中賦予國會規範跨州商業的權力。按照《吉本斯訴奧格登》一案馬歇爾奠定的教義,國會有權力規範跨州商業。但是,按照《罕默訴達均哈特》,《公平勞工標準法》旨在規範製造業,是違憲的。《肯塔基馬具公司訴伊利諾斯中央鐵路》一案的司法評論雖然推翻了《罕默訴達均哈特》的結論,但沒有解決這個規範製造業的權力問題。《公平勞工標準法》確實是規範製造業,但是,由於其它一些州已經有了最低工資和最長日工作時間的立法限製,而喬治亞州沒有州立法規範工資工時,這使得喬治亞州在各州商業競爭中取得不公平的優勢。所以《公平勞工標準法》既是規範製造業的法案,也是規範跨州商業的法案,因此沒有違憲。

 

其次是憲法第十修正案。即憲法沒有賦予國會的權力就是州的權力。但是,《公平勞工標準法》也是維持各州公平競爭的跨州商業的法案,是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所以沒有違反憲法第十修正案。

 

再者是憲法第五修正案。即不能強迫木材商說自己犯法。法院認為,這與其說是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問題,不如說是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問題。總之《公平勞工標準法》沒有違憲。

 

三、討論

此案徹底推翻了《罕默訴達均哈特》一案的結論。

 

就憲法第一章有關商業條文的半句話,在幾個案子中波折起伏,有時限製國會權力,有時限製州的權力。但是,此案即不是限製國會權力,也不是限製州的權力,而是指責喬治亞州沒有立法規範製造業。這就是一個很大的不同,即喬治亞州無為而治對其它州不公平。其結論不是限製政府幹預經濟,而是敦促政府幹預經濟。

 

二戰後凱恩斯主義取代亞當斯“看不見的手”的理論,加強了政府對經濟的控製。《公平勞工標準法》具有社會主義因素,緩和了資本的私有製與現代生產的社會性的矛盾。《公平勞工標準法》擴大了政府權力,擴大了國會和州的權力,限製了資本的權力。

 

今天政府權力越來越大,如保護勞工權力,保護雇員不受性騷擾,保護投資者權利,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對資本限製越來越多。筆者在《物質相互的世界》係列中《物權法與所有製之爭》一文,就講到資本越來越受限製的趨勢。

 

看官可以聽一聽《石嶺訴科學亞特蘭大》中的音頻討論,其焦點之一,就是擔心對資本限製太多了,會不會把資本趕出美國?這是一些美國人擔心的問題。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12&invol=100

http://www.osha.gov/pls/epub/wageindex.download?p_file=F15794/FairLaborStandAc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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