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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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奧格登訴桑德斯

(2007-10-29 16:48:33) 下一個

一、故事 Ogden v. Saunders (1827)

這又是一個關於合同毀約的訴訟。肯塔基州的桑德斯手頭有一張路易斯安娜州的奧格登給他的債據,債據簽於1806930日。桑德斯討債的時候,奧格登還是紐約州居民,並根據紐約州1801年的破產法宣布破產了,桑德斯於是把奧格登告到聯邦的路易斯安娜州地區的法庭。地區法庭判桑德斯勝訴(援引斯特戈斯狀告克朗寧袖?)奧格登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二、理由

紐約破產法立法於前,案子雙方的債務合同簽於後,所以,不能說紐約破產法幹預了合同義務,而隻能說是奧氏和桑氏簽合同時,紐約破產法已經是合同的一部分。所以,紐約破產法沒有違憲,奧氏因破產而不能履行合同是合法的。

 

三、討論

此案與《斯特戈斯狀告克朗寧袖》相似,但判決相反。《斯特戈斯狀告克朗寧袖》一案中說紐約州議會在181143日通過破產法,此案說是1801年通過,看來可能是兩個不同的法案。

 

一般來說,立法沒有回溯效力,即立法規定的事情,不能追朔到以前的行為。《斯特戈斯狀告克朗寧袖》一案中,案子雙方的合同簽於322日,而破產法於同年4月通過,因此違反了憲法關於不能通過立法改變合同的條文。而此案中破產法於1801年通過,債務合同於1806年簽訂,所以此案中的合同受紐約破產法約束。即信用提供者簽合同時要考慮到債務人有破產的風險。

 

破產解脫債務現在已經是司空見慣,最近的證劵化的次級按揭危機就是一例。

 

前三案都是馬歇爾大法官不斷擴大憲法關於“不能通過立法改變合同”的條文的管轄範圍,此案還是判在馬歇爾任期之內,卻限製此條文的效力,這使得馬歇爾很難接受,這是對馬歇爾合同教義的限製。此案在最高法院以43微弱多數通過,馬歇爾是持異議的三位法官之一。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5&invol=213

http://www.history1700s.com/page17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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