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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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美國狀告柯蒂斯-賴特出口公司

(2007-10-23 16:13:25) 下一個

一、故事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1936)

1934528日,國會兩院聯合決議,授權總統禁止出口軍火給玻利維亞和巴拉圭兩個國家。同一天,羅斯福總統就宣布禁止銷售武器給這兩個國家。賴特公司被起訴圖謀出口15挺機關槍到玻利維亞。賴特公司在法庭辯護中說國會授權總統禁止軍火出口是無效的,紐約區法庭因此判賴特公司無罪。政府隨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紐約區法院的判決,裁決總統令有效。

 

二、理由

此案是奠定總統外交權力的重要案件。司法評論把總統的外交權力追溯到憲法之前。美國在177674日獨立,而憲法是在1788625日正式通過的。在憲法通過之前,1783年華盛頓總統就與英國簽訂了和平條約。在國際事務中,總統代表了國家,而且是唯一代表。總統統率三軍,有權宣戰、簽訂條約。

 

總統在外交事務上的權力根據之一,就是總統處理外交事務有信息優勢。使領館、間諜機構等使得總統比國會有更多的信息,而且許多信息是秘密的,華盛頓總統就拒絕過國會關於披露外交機密事宜的要求。

 

憲法第二章規定總統和外國簽訂條約要經過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能生效,但是,司法評論說,國會決不能幹涉總統簽約過程的談判。外交權力是總統的,總統可以把這個權力與國會分享,但總統有更多的裁決餘量。那此案為例,國會通過的軍售決議,總統可以視實際情況決定實施還是不實施,何時開始實施,何時終止,這都是總統的權力。所以,賴特公司說國會授權總統禁止軍售無效是沒有法理基礎的。

 

三、討論

賴特,就是那位第一個將飛機商業化生產出來的賴特兄弟。

 

(圖:賴特兄弟第一次成功的飛機飛行)

在外交問題上,總統一人代表國家,所謂“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現代主權理論是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不能五十個州分別行使主權。所以,華盛頓總統簽訂國際條約就代表了所有的州,否則美國不成其為主權國家。國會也不能越俎代庖。

 

美國建立的政府製度,關鍵是保護公民權利不受到政府侵害,所以國內事務中總統權力受到種種限製,但是,國際事務中,總統權力就基本沒有什麽限製了。美國人總是問,我們的製度這麽好,為什麽世界上還有這麽多人恨美國呢?殊不知美國製度是對美國人好,對其它國家的人就未必了。美國製度保護美國公民的權益,但沒有機製保護其它國家人的權益。美國總統的對外政策有很多隨意性,而且這種隨意性沒有什麽製約。例如,伊拉克公民有沒有權力公投決定美國是否應該撤軍呢?

 

通過此案,我們也就可以理解為什麽今天國會對布什的伊拉克政策無可奈何,外交權力和軍事權力都是總統的,在外交事務上,國會隻能其與總統協商,提供谘詢,最後決策權還在布什一人的。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99&invol=304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Curtiss-Wright_Export_Corp.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710&postID=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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