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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的熱門新聞之一,是路易斯安娜州六個黑人高中學生被判刑導致黑人大規模示威。作者在賡密裏恩狀告萊特福和貝克狀告卡爾兩案的討論中,認為憲法內容與國內外局勢互動。某些人或許認為牽強,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有法律邏輯可依。我所理解的法律邏輯,就是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反映經濟基礎。許多情況下法律是可以根據嚴密邏輯推理出來的,但推理的出發點是道德準則、即對錯善惡的標準。而道德準則是有價值取向的,如伊斯蘭案可蘭經道德準則推出的法律就和美國法律不同,而美國法律也根據社會道德價值體係的變化而變化,兩百年了,許多社會觀念改變了,法律也隨之變化。這幾天新聞黑人示威就是法庭判案受政治勢力影響的例子,這就是美國社會中試圖以政治力量左右法庭判決的活生生例子。政治勢力強了,就可以改變法律。所以,法律是反映強勢政治勢力意誌的。好了,這是多餘的話,回到我們的案例來吧。
一、故事Coleman v. Miller(1939)
這是一個蠻有意思的案件。192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童工修正案,限製和禁止雇用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根據美國憲法第五章,國會通過的修正案,要通過四分之三的州議會認可才能生效。1925年,坎薩斯州通過決議,不認可這一修正案。1937年坎薩斯州參議院又舊事重提,把童工修正案拿出來表決,結果40名參議員正好對半分,20票反對,20票讚成。當時主持會議的州長最後投下了決定的一票,通過了認可童工修正案的決議。隨後這個決議被州眾議院通過。
可樂門等反對通過童工修正案的議員們於是上告,要求最高法院下令命州委書記米勒抹掉坎薩斯州在童工修正案上的背書。狀子的理由有三條,第一、州議會已經於1925年有決議不認可童工修正案;第二、州長不是參議員,投票無效;第三,1924年的童工修正案到1937年已經過來13年了,通過認可已經沒有效力了。結果可樂門等敗訴。最高法院判坎薩斯州認可童工修正案生效。
二、理由
最高法院討論的第一個問題,不是該案誰對誰錯,而是最高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受理此案。這是個三權分立問題。最高法院經過討論認為該管。
第二個問題,是州長投那一票有效還是無效的問題。這又是三權分立問題。不過這是州裏的三權分立。州長是行政州行政首腦,不是州立法機構成員,按理投票無效。但是,最高法院根據憲法第五章規定,修正案的通過,可以經過議會通過,也可以經過大會通過。所謂大會通過,即可以包括非議員的其它與會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判州長那一票有效。
第三個問題,坎薩斯州1925年的不認可決議和1937年的認可決議哪個有效?最高法院說,憲法第五章隻說到認可一事,沒有說否決認可一事,即1925年的決議不相幹,隻要1937年州認可了就是憲法承認的。即便一個州認可後在通過議會表決不認可,也不能取消原來的認可。
第四個問題,州認可有沒有時間限製。最高法院說憲法第五章沒有規定時間,所以多長時間都有效。
三、討論
美國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憲法修正應該屬立法機構的權力,不是司法部門的事情,這就是一個立法過程,是立法機構的事。然而,憲法第五章規定了憲法修正的程序,司法部門可以裁決此案是否符合憲法規定,這又成為最高法院的權力。這種事情究竟屬於立法權力還是司法權力,邏輯上是永遠無法解釋的,這是哥德爾邏輯不完備定律的一個例子。最高法院管這事,是幹預立法權力;不管這事,是推卸司法責任。所以,這樣的事情究竟哪個部門管,完全是約定俗成,由曆史演變決定。
這種三權分立界線無法邏輯上劃分的例子之一,就是美國退出與蘇聯簽訂的導彈協議。國際協議的參與和退出,是立法機構的事情。當時布什總統宣布退出,就有議員提出違憲,認為行政機構決定退出協議。但是,布什說他隻是執行協議中的退出協議程序一款。後來國會爭論半天,當然是邏輯上無法辯論的事情,最後隻能投票論輸贏。
此案的要點,是通過解釋憲法第五章細化了修憲程序。如憲法沒有提到州認可的時間問題,也沒有提到州議會否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既然沒有提,怎麽解釋都可以。由於解釋了不受時間限製,以致童工修正案現在還在等待其它州通過。
四、後話
83年過去了,至今隻有28個州認可童工修正案,還不足四分之三的州的數額,所以童工修正案還沒有成為聯邦憲法,這個修正案還吊在半空,有些州還是允許童工。事實上,我兒子小學時候就送過報紙,不是什麽壞事。
五、鏈接
大陸好像用的是大陸法係,不是案例法。不像美國通過司法評論不斷改變憲法。大陸要從文字上改憲法,所以建國以來就改了幾回了。
中國現在是香港用海洋法。
中國走的路剛好和美國相反。美國是各州分權,聯邦政府是逐漸強大,中央權力由弱到強。中國則相反,由原來的集權逐漸走向現在的地方分權。以前各省按中央規定辦,中央沒規定的就不敢幹;現在是中央沒規定的就幹。
中國法律也一樣,反映政治勢力和社會經濟發展。如民間資本大了,物權法就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