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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Gomillion v. Lightfoot
話說1881年,華某在阿拉巴馬州某縣城建立了一所黑人學院,這個縣城裏的黑人人口就越來越多,以至黑人對白人的比例接近四比一。二戰期間這個學院為美國空軍培養了一千多名飛行員。二戰後,縣城裏越來越多的黑人登記選舉,在1954年的一次競選市政教育總長職位時,黑人差一點就獲勝了。市議會當時是清一色的白人,感覺到他們的白人統治地位受到威脅,於是在1957年阿拉巴馬州議會無異議地一致通過了地方140號法律,重新劃分這個縣城的選區,把原來四四方方的縣城選區,劃成一個28邊形的海馬形狀的選區,把黑人學院和許多黑人劃到縣城選區之外,而保留了所有的白人居民。
賡密裏恩是這所黑人學校的一名教授,他的家被劃到了市選區之外,他以憲法修第14和第15修正案賦予的公民選舉不受種族歧視的權利,把市長萊特福告到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不與受理,說他們無權幹涉地方選舉。賡密裏恩又把狀子遞到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判賡密裏恩敗訴。賡密裏恩又把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賡密裏恩勝訴。
二、最高法院理由
這是選區劃分問題,大家如果記得可裏各洛夫告格林一案的話,就應該記得最高法院是不受理這類政治案件的,而且可裏各洛夫告的也是選區問題。海洋法係,是案例法,案例法的特點,就是援引前例。即法律不一定正確,但同樣的案子一定是同樣的處理,這是案例法的一視同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如果最高法院要判此案,一定得說出此案和前案有什麽不同。
可裏各洛夫一案的選舉不公平問題,法官說,是地方立法機構被動造成的,即沒有采取措施重新劃分選區的措施來實現公平選舉,那個不公平不是立法機構行為造成的,而是地方立法機構不行為造成的,是人口自然變動造成的。而此案是立法機構刻意歧視性劃分選區,是主動侵害公民選舉的公平權利行為。
三、討論
純法律邏輯推理有點像經院哲學式的叫真,這裏姑且跳過,因為沒有哪兩個案子是可以一模一樣的,要找出與前案不同的地方總是不難的,更何況是最高法院同時即解釋法律又判案,總之是他說了算,要不,前案所說的根據憲法第一章第四款法院無能力處理怎麽沒有效力了呢?這個案子,是說明憲法解釋的變化,反映社會的變化。二戰中黑人英勇奮戰,為自己增得了社會地位,同時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正如火如荼,法院再以前例為由踢皮球不受理,很可能會激起民憤。而且,該黑人學院在軍界應該有相當的勢力,或許該教授在軍界還是桃李滿天下呢,如果由民憤激起兵變政府怎麽辦呢?想想好萊塢大片《第一滴血》,就知道軍人不好得罪,尤其是空軍。而且,此案判在1960年,正趕在越戰前夕,又要黑人上戰場了。
總之,最高法院百多年不處理選舉問題的原則,終於被社會變動和國內外政治形勢逼得破戒了。此戒一破,引出驚天動地的一案,欲知後案,且聽下回分解。
四、鏈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364/339/case.html
http://law.jrank.org/pages/13388/Gomillion-v-Lightfoot.html
http://www.nps.gov/history/museum/exhibits/tuskegee/intro.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