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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良與孟席斯兩位先生的考證與論述非常清楚地表明,鄭和比哥倫布更早到達了北美。
不出意料的話,學術界對此應該有爭論。
俺對爭論沒興趣。隻想分析一個可能的爭議點:
為啥不是鄭和“發現”了北美呢?
因為中國人的觀念中,沒有人到過的地方才能叫“發現”。已經有人住的地方你再去隻能算訪問,住得再久也隻能叫客居,不能叫發現。道理很簡單,因為已經有人“發現”過了嘛。
那為啥哥侖布叫“發現”呢?
因為哥侖布的觀念中,見到自己沒見到的就是“發現”。
誰對?
兩個都有道理。
但這兩個道理卻反映了不同的世界觀。
中國人不把初到別人的地盤叫發現,反映出中國人視印第安人為同類,平等尊重之。加上中國人本來也沒有擴張的野心與習慣,所以打個招呼就走了。
歐洲人把初到別人的地盤叫發現,反映出歐洲人不把印第安人視為同類。加上歐洲人互相之間本來就互相殺來搶去,所以看到一塊沒有歐洲人的土地就不走了,正名曰:發現。 邏輯是: finders keepers. 不用“發現”,占據的理由就充分。用了“發現”,占據的理由就充分了。
就象當年有中國媒體報道西方某探險家“發現了”熊貓,過程是到四川一位財主家裏去做客,看到財主家有熊貓皮。俺當時就納悶,如果是在別人家中看到的,那麽不是別人更早發現的嗎?
現在想想,大概是文章作者沒把自己的同類,更早發現熊貓的中國人當人。
其實誰先到北美已經沒有什麽曆史意義了。但是還有現實意義,而且是政治性的和文化性的。
如果是鄭和先到,那麽鄭和時期中國並不落後;那麽鄭和時期的中國更符合文明國家的定義。
如果是哥侖布先到,那麽西方是近代文明的引領者的事實就會更加不可動搖。中國人的自豪感就可以進一步打壓下去。
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