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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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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344)
2023 (441)
假設生活有一個基本保障標準。強力壓到這條線下,比如殺頭,勞改,拘留,剝奪政治權利等等是法律製裁。
如果一人犯罪,沒有犯罪的家人受到牽連,受到如上或者類似懲罰,那麽是連坐無疑。
如果一人犯罪,沒有犯罪的家人因此而不能擔任公務員,算不算連坐?
那就看不能當公務員是不是一種法律規定的懲罰?
法律沒有這個規定。
那麽政府有沒有權力製定這樣一個規則?
俺認為有。
就象行政部門有權力規定按種族比例收取學生或者錄取職員一樣。
當公務員並不是公民的基本權力。
當公務員並不是基於公民自願,而是有一定的考核標準。
行政部門製定一個特別的標準並不違法。
在本質上,這不是與犯罪事實本身直接相關的法律問題。因此,俺個人以為,這不是一個連坐性質的規定。
那麽,把罪犯子女排除公務體係在外,算不算惡政?
俺不了解事實。
理論上,如果這讓人在犯罪時有所顧慮,減少了犯罪,那麽就是好的。
如果沒有減少犯罪,反而增加了犯罪,就是惡的。
有人說一人犯罪一人當,不應該累及家人。
這個說法有道理。
但反過來看,一人犯罪時是不是隻害了一個人?
如果隻害了一個,那麽一人當。
如果直接一人受害,間接一家人,一群人受害呢?
那就不要扯連累家人的合法性了吧。你害人累及別人,受罰卻不想累及家人。有這個想法,最好就別犯罪。
況且,不許子女進公務係統,也不是什麽政治性懲罰,隻是少了一個福利選項已。
就個例而言,一定有不公平的現象。比如子女會成為傑出的公務員,結果被拒了。
反過來,也會有公平的現象,比如子女發誓報負,結果成功。
就整體而言,法律應該保障公平。但這種公平應該是對整體而言,而不是犧牲整體公平來保障罪犯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