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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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工作者和科學工作者的邏輯

(2021-06-03 10:28:45) 下一個

有啥不同?

對邏輯的自覺度不同。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比如判斷一個人的身份,法官既不會說此人有罪也不會說此人無罪。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比如判斷經絡是否存在,多數科學工作者,比如立,立,還有立什麽的,卻會說,因為證據不足,所以不存在。

這跟邏輯有什麽關係呢?

當然有啊:上例中法官用的是邏輯,科學工作者用的不是邏輯。

為啥?因為邏輯上,不能確定,不等於否定。

衣襟上有飯粒,能確定這個人吃了米飯嗎?不能。那麽能確定這個人沒吃米飯嗎?也不能。

門關著看不到門外的情況,能確定門外有人嗎?不能。那麽能確定門外沒有人嗎?也不能。

“確定有”或者“確定是”的否定形式,是“不確定有”或者“不確定是”,而不是“確定沒有”或者“確定不是”。

這是邏輯。

那麽經絡存在嗎?根據目前的科學手段和科學理論,不能確定經絡存在。那麽能確定經絡不存在嗎?也不能。

這也是邏輯。

反過來,根據目前的科學手段和科學理論,不能確定經絡存在,那麽經絡一定不存在。

這就不邏輯,不科學。

不邏輯不科學的判斷怎麽會發生?怎麽會在一些科研工作者的頭腦中發生?

俺的推測,就是他們受到的科學知識與教條訓練太嚴格了,太多了,多到把頭腦中的科學精神和邏輯都擠得沒有地方了,簡單地說,就是成了下意識,而下意識,往往是世俗的領地,我們常常在此忽略邏輯而應用日常經驗。比如,張三住在紐約,否定之,就是張三不住在紐約。王五是商人,否定之,就是王五不是商人。王二有一條狗,否定之,就是王二沒有狗。

俺不是說日常經驗總是非邏輯或者反邏輯,但日常生活的重要原則就是簡潔省力,其代價就是要跳過理論,直奔事實,因而忽略嚴密性。日常生活中,這種忽略一般來說都不會引起什麽麻煩。

但到了法律科學研究(不是科學複製,不是科學操作,而是科學研究)領域,邏輯就需要嚴密了。因為不嚴密,就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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