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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爾泰死了與法律的困境

(2021-05-16 11:15:48) 下一個

本貼跟壇子裏討論的剽竊有關,但不是判斷剽竊了沒有,而是判斷定義在某種程度上的困境。

比如,伏爾泰死了。這句話剽竊了沒有?應該沒有。因為這句話說的是一個事實。事實的版權應該歸事實本身,說話者說的是自己對事實的認知,而對事實的認知是人人都有的,必然的。對認知的表達也一樣,人們有表達自己的認知的權力。

擴展一下,1778年,伏爾泰死了。這句話剽竊了沒有?應該沒有。道理同上。

再擴展:1778年,84歲的伏爾泰死了。這句話剽竊了沒有?應該沒有。道理同上。

再擴展:1778年,84歲的伏爾泰死在了巴黎。這句話剽竊了沒有?應該沒有。道理同上。

再擴展:1778年,84歲的伏爾泰死在了巴黎。這句話剽竊了沒有?應該沒有。道理同上。

再擴展:1778年,84歲的伏爾泰死在了巴黎。他臨終前可能服用了鴉片酊。這句話剽竊了沒有?應該沒有。道理同上。

再擴展:1778年,84歲的伏爾泰死在了巴黎。據他的秘書回憶,他臨終前可能服用了鴉片酊。這句話剽竊了沒有?應該沒有。道理同上。

這種事實性的羅列可以無限加長。理論上,重述或者轉述事實,都不應該算是剽竊。

但情況越來越複雜。因為敘述越長,風格性就越強,敘述方式本身就產生了一個與說話者有關的特性。第一個這樣說,是陳述。第二個人用一模一樣的詞句,就是抄錄了。抄錄算不是剽竊?俺沒研究過版權法,不知道。俺感興趣的是,這裏產生的一個模糊地帶:詞句顯然不能歸一人所有,事實也不能,但一個人在陳述事實時的詞句裁剪排列方式能不能歸他所有?特定的詞句排列(公開發表的與沒有公開發表的),它的版權是如何界定的?

特定的敘述方式產生版權是可以理解的。那麽敘述的特殊性又怎麽界定呢?比如基於同樣的事實,類似的詞句,但是轉述者的語氣或者風格變化了。前者和後者的相似性怎麽界定呢?如果以敘述風格來確定版權,那麽後者有自己的不同的風格,就不應該算剽竊。如果以文字的重複度來看,那麽如果兩者所述都是一件沒有獨家所有權(比如科研發現,文學創作,重大活動轉播或者獨家授權)的事,怎麽判斷剽竊呢?當然當然當然,如果刻意避免重複或者相似當然有辦法避免。問題是,如果沒有刻意避免相似性,但是用不同的風格,怎麽判斷是否侵權呢?

法律的問題到這兒就變成了一個哲學問題。

似乎很多法律問題到最後都可能變成哲學問題,比如墮胎被視為謀殺,那麽受精卵在哪個階段可以被視為具有生命的胎兒?怎麽定義生命?

類似地,上述敘述風格同與不同,似與不似,標準是什麽?由誰來判斷?

不好判斷。

不好判斷也可以解決,比如專家鑒定,或者搞個陪審團,或者到最高法院。但這些方式的本質是一樣的:由幾個人捫心拍頭決定。標準的權威變成了解釋的權威。而判斷的依據由標準轉成了直接的或者間接的權威。

這種決定不能說一定公平一定準確,但是程序在正義在,樂不樂意都得接受。

所以,伏爾泰死了。對伏爾泰去世前後的一係列的相關事件的不同陳述如果相似度很高,產生在後的陳述有沒有剽竊嫌疑?有。能不能判定?有很多因素需要考慮。

如果一定要判定呢?

很可能需要拍頭捫心。

拍頭捫心,誰都可以。但要產生法律效果,可能得通過正義的程序。

沒有這個程序,依然可以判斷。但隻能站在更高的、也就是更空的、更個人化的道德角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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