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80)
2018 (292)
2020 (164)
2021 (362)
2022 (344)
2023 (441)
如果我們看美國的政治製度,民主並不產生更高的權威: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並不是統治與服從的關係。
法律與製度對個體的約束力,也不是來自於更高的權威,而是來自於眾多個體共同接受的規範。
全體個體形成共同規範,單個個體接受服從這個規範。在這個意義上,理論上,在確認個體或者群體違反規範以前,民主製度並不專門針對任何個體或者任何群體,也不在利益上直接偏向任何個體或者任何群體。
因為它是一種協商妥協的機製。
因此,本質上,也是理論上,它與不與任何個體或者群體的利益一致。但它讓受益個體的範圍最大化,而不是某個個體或者群體利益最大化。
有人說美國的民主其實是共和製。俺覺得有道理。因為它已經體現出了明顯的在利益上對特定群體(精英)的傾向性。不是受益個體範圍最大化,而是個體或者某群體的利益最大化。
對壇子來說也類似。
對個體來說,麵對不同的看法,我們采取什麽樣的態度,就能反映我們對製度的傾向。
比如,某網友跟我的看法不同。我是從公共規範出發,接受這種不同,還是從我自己的好惡出發,消滅這種不同?
在俺看來,第一種是比較客觀理性的比較接近民主精神的做法。
而第二種,則更傾向於共和,甚至再極端一點兒,就是專製獨裁。
專製獨裁?是的:如果我能一個人說了算,就讓全部我不喜歡的聲音都消失。這就是獨裁,或者說是心理獨裁。
因為現代社會,個體獨裁已經很難做到了。
個體獨裁做不到,那麽就借住外在形式,把自己的意誌等同於群體意誌,或者讓別人以為自己的意誌就是群體意誌。這種做法看起來是通過民主機製,但實際上這並不是民主,這是綁架操控製度,讓製度來為自己的意誌服務。如果一個社會到了這個程度,應該已經混亂不堪了。
這就是民主製度的脆弱不穩定之處。民主精神在於建立不傾向於任何特別群體的公共秩序或者公共決策管理機製。但現實中總有群體或者個體從具體的決策中獲益。如果尊重反映大多數利益,那麽可以算作林肯;如果煽動大多數來實現自我利益,那麽可以算作希特勒;如果連煽動都不煽動直接就說我代表大多數,那麽大概袁世凱。都可以叫作民主或者選舉,但是都偏了。
那是不是我們都不能指控民主的破壞者,對壞蛋隻能聽之任之呢?
不是。如果我們不喜歡的個體的意見已經超出了整體所能容忍,群體當然就應該有相應的機製來自我清理,個體的指控或者舉報當然應該是合理的方式。重要的問題是,舉報者指控者有權利說“我覺得XX的行為對整體有害”,但是在弄清事實之前,他們沒有權利代表整體來做最後的決斷。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根據自己的好惡以整體的名義來給別人定罪。
這就是為什麽法治社會不允許私設公堂,為什麽健全的法製體係中有調查審判辯護等程序。
俺沒有興趣給人定罪,也沒有興趣給人辯護,就是看著喊著民主法治的人有意無意地踐踏民主法治,心裏著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