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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思維裏的東西都要接受思維的判斷。
頓悟,作為一個名詞,一個現象(假設存在)進入了思維,就要接受思維的判斷。正如“神”要接受各種思維判斷一樣。
思維的判斷,與一切判斷一樣,都是在執行一種法律。判斷的標準、過程與結果,如果沒有夾雜外來因素的幹擾,其實在判斷以前就已經確定了。判斷,隻不過是把法律的應用過程展示出來而已。
思維對頓悟的判斷,其實也是在判斷自己,判斷自己的正確性,展示自己的權威。正如看喜劇的人笑自己,看悲劇的人哭自己一樣。
思維本身沒有什麽增加,沒有什麽減少,沒有什麽變化,隻是它的領地擴展了一點兒,“頓悟”也被它征服了。
沒有對思維本身的反省,對“頓悟”的領悟必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