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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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2019-10-30 22:48:40) 下一個

這句話的本義很清楚,俺本來也沒有什麽疑惑。直到多年前聽到有聰明人說這句話可以成為專製的借口(比如“我不喜歡民主所以不給別人民主”)因此是個漏洞很大的道德原則。當時心裏就覺得哪裏不太對,又找不出來,因此一直耿耿於懷。

前幾天又看到網友提起這個原則,就又想了一下,覺得大概明白聰明人的解說為啥聽著別扭了。

古人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強調的是用自己的情感或者感受作為自己對待別人的行為準則。情感雖然與行為或者事物的授受相聯係,但己不欲勿施的重點是授受所產生的影響(要感人之所感,順人之所好)而不是授受什麽東西。“不喜歡主民因此不應該給人以民主”這種貌似聰明的理解就在這裏沒拎清----它把同情與通感的原則轉為一種具體的東西,不強調同情與通感,而強調某種東西的授受。這種解讀初聽也有道理,但其實經不住推敲。以吃臭豆腐為例,假設我不喜歡自豆腐,因為其味道讓我不快。那麽我能不能因此拒絕給別人臭豆腐甚至禁止別人(如果我有這個權力的話)吃臭豆腐呢?不能。因為我不喜歡不代表別人不喜歡。因此,如果我的朋友喜歡吃臭豆腐,我依然可能買臭豆腐送給他。

因此,所謂勿施於人,指的不是具體的東西,而是感受。強調感受,忽略具體的東西,這是不是在替古人詭辯?

不是的。如上例所證,對具體東西的好惡人人不同。這一點古人也很清楚。因此,所謂“不欲勿施”不可能指具體的東西。如果不是具體的東西,又能是什麽?當然就是因施受而產生的影響。對具體事物的感受沒有辦法統一(比如蘿卜白菜各有所愛),但感受本身則是人人統一的(愛都是愛,恨都是恨)。這樣,“不欲勿施”的正常理解就應該是,“如果我不喜歡某種感覺,那麽就不要引起別人同樣的感覺”。比如我不喜歡痛苦,就不要讓別人痛苦。至於引起痛苦的事物,則可能對每個人來說都不一樣。臭豆腐讓我痛苦,但我的行為準則不是禁止別人吃臭豆腐,而是不強迫別人吃令他們痛苦的食物。

“不欲勿施”真的是建立在通感的基礎上的嗎?儒家另有幾處說法與不欲勿施參照可以支持這種說法,比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老吾老及人之老等等,都是感受原則而不是具體的事物。

 

這個解讀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支持。比如小孩子玩電子遊戲最快樂,可是家長卻加以限製。這看起來符合聰明人的解釋:家長不喜歡遊戲(不欲),所以不讓小孩子玩兒(勿施)。這種解釋依然太過表麵化。實際上,家長不欲的不是電子遊戲,而是“浪費時間損害健康”,因此不要讓這樣的事發生在孩子身上。重說一遍,家長不欲而勿施的不是電子遊戲,而是對健康有害的活動----側重的依然是影響,而不施受的對象本身。

電子遊戲的例子還有一層含義:同情與通感又不是隨意的無條件的(比如讓人快樂),它是一個道德或者價值體係之下的準則,欲與不欲,都依這個體係的標準而定。回到第一個例子,我希望朋友高興所以可能送給他我自己不喜歡的臭豆腐(依快樂原則行事)。但如果臭豆腐有害健康,我又不會送他臭豆腐(依健康原則行事)。依不同的標準,會有不同的判斷;而不同的判斷,會支持不同的施受行為。

 

如果有人說“玩遊戲並不見得有害健康”,再用這個做論據來質疑上邊的家長的行為(強調遊戲的害處),那就是引入了另一個價值體係(強調遊戲的好處)。在這兩個價值體係互通之前,討論欲與不欲已經沒有意義了。從“不欲勿施”引申出“不喜歡民主因此不應該給人以民主” 的另一個別扭之處就是忽略了統一的價值體係這個前提。聰明是人在用自己新引入的價值體係去挑戰另一個假想敵的價值體係。“不欲勿施”在兩個體係中各自成立,但把這兩個體係混在一起,在兩個不同的標準之下,把不欲勿施當成超越具體價值體係的抽象原則,隻能是荒誕的囈語而不可能是任何有意義的辨析。而這種囈語的根源,還是在於用具體的東西取代了感受。

解決這個囈語的荒誕性辦法,就是先在這兩個不同的價值體係中再找出一個共同的互通的標準來,在這個共同的標準之下,“不欲勿施”的原則就又合理了。比如我不要別人幹涉我,那麽我就不要幹涉別人。我要自己選擇的自由,那麽我就尊重別人自己選擇的自由。我不要別人壓迫我,那麽我也不應該壓迫別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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