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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一篇,如下:
古文作彳+貝+寸,或貝+寸。
《說文》行有所得也。《玉篇》獲也。《韻會》凡有求而獲皆曰得。
以韻會解釋為正,得的本義是求而獲。
彳表示的不是行,而是從求到得的過程。這個過程可以表示出來,也可以不表示出來。
說文以彳為行,是望形猜意,臆想太多。按說文的邏輯,坐在家裏求而獲就不能寫為得了嗎?
再進一步,所謂得,更根本的意思就是兩相合契,適宜,恰當。物合人,在人即為得。人合人,物合物,不是求得,不是占有,但亦稱得。如:
所識窮乏者得我歟。——《孟子·告子上》。得我,喜歡我認同我擁護我嗎?還是契的意思。
積善成德,而神明自得。——《荀子·勸學》。神明自己有所得,幹卿甚事?此處不是得到,而是“契合”----“自得”就是自然契合神明。
地廣而不得者國危,兵強而淩敵者身亡。——《鹽鐵論·擊之》。地廣而不得,類似大而無當,大得不合適,還是合宜的意思。
意氣揚揚,甚自得也。——《史記·管晏列傳》。自得,當然不是自己得到自己,而是自適其意,舒暢的樣子。還是契的意思。
常使兩情皆得,彼此俱暢。——《世說新語·文學》。互相適合。還是契,適,當。
慮而後能得。——《禮記·大學》。《注》“謂得事之宜也。”宜字用得對,還是適,當,契的意思。
得力,得勁,得饒人處且饒人,都是適宜,不是“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