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爭勝利後,對日本戰犯的審判成為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不過由於曆史原因,許多侵略中國的日本戰犯已經回到日本國內,而占領日本的又是美國軍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其實也是由美國人在主導,因此,國民政府需要製裁的戰爭罪犯就有三個組成部分:第一是在中國境內投降被扣押的戰犯;第二是經過溝通從日本引渡回中國受審的戰犯;第三是由設在東京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直接審判的戰犯。
日本戰犯按罪行的程度分為三級,在東京進行審判的為甲級戰犯(發動侵略戰爭的決策人物,日本帝國主義的上層),在國內審判的為乙級戰犯(有直接責任的戰爭罪行,多為高級軍官)和丙級戰犯(違反人道的罪行,多為具體執行者)。
1945年11月,國民政府成立了“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1946年2月15日,在南京成立了“戰犯軍事法庭”,日本戰犯根據投降和關押地點,分別在10個城市設立的軍事法庭進行審判:南京、上海、北平、漢口、廣州、沈陽、徐州、濟南、太原、台北。最終由國民政府審判和判決的日本戰犯有2435名,其中110名被判處死刑,包括將官6名、佐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人員35名;208名被判處徒刑,其中無期徒刑41名。
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將領有:
穀壽夫:中將、第6師團長,南京大屠殺元凶,在南京執行槍決。
磯穀廉介:中將、第10師團長,關東軍參謀長,香港總督,在南京執行槍決。
酒井隆:中將、“中國駐屯軍”參謀長,第23軍司令,在南京執行槍決。
田中久一:中將、第23軍司令,香港總督,在廣州執行槍決。
安藤利吉:大將,第21軍司令,台灣總督,在上海監獄自殺。
近藤新八:中將,第130師團長,在廣州被執行槍決。
其他執行死刑的多為在南京大屠殺中的參與者和各地憲兵隊的罪犯。
在日本本土,盟軍先後逮捕了東條英機、梅津美治郎、小磯國昭等11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遠東軍事法庭開始審理前,各國檢察官分別持有本國列出的甲級戰犯名單,其中美國的名單上有30人,澳大利亞有100人,英國11人,而中國政府提交的名單是32人,最後其中的16人被起訴,被判處和執行絞刑的7人都與侵華有關:
東條英機(關東軍憲兵司令、參謀長、蒙疆兵團司令)、土肥原賢二(大特務,第14師團長)、鬆井石根(華中派遣軍司令,南京大屠殺元凶之一)、板垣征四郎(第5師團長)、武藤章(華中派遣軍參謀長,南京大屠殺元凶之一)、木村兵太郎(駐山東第32師團長)、廣田弘毅(1936年首相)。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有:梅津美治郎(關東軍總司令)、畑俊六(派遣軍總司令)、南次郎(關東軍司令)等。
新中國成立後,又審理了由蘇聯移交和在山西抓獲的戰犯嫌疑人1000多名,其中的45人被判處8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中國對日本戰犯的審理才宣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