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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馮勝平先生意欲何為?——答馮勝平《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2019-03-13 14:34:10) 下一個

馮勝平先生意欲何為?

——答馮勝平《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徐文立

2014年12月29日)

   馮勝平先生一反“著名”的“三封萬言書”,對習近平先生的“含情脈脈”;以編故事、造謠言的《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開信》來向我徐文立“興師問罪”。人們不禁要問馮勝平先生“意欲何為”?

   馮勝平先生《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開信》,2009年11月26日初稿,2014年12月26日修改,2014年12月29日借他人之手發表;一篇文章整整準備了5年,才在現在公開發表。人們不禁要問馮勝平先生“意欲何為”?

   我的確是在退休之後,卻還是不斷提醒朋友們:海內外民運中彌漫著“失敗主義、取消主義、替代謀略、爭當‘國師’、準備被招安之五大邪風,甚囂塵上。”希望大家保持高度警惕。

   我的確是在接到國內學者鍾國平先生《美國曆史上從未有過“華盛頓革命集團”——評馮勝平先生《致習近平先生的一封信》等三封信後,不斷地將這三封信轉發給各位朋友們。因為這三封信特別點出了馮勝平先生“頂層設計”是:“通過篡改美國曆史而編造出來的‘華盛頓革命集團’理論試圖為‘取消民主運動’、‘歸順權勢集團’、‘建立[黨主立憲]的假民主憲政’等各種輿論造勢,提供所需要的‘曆史源頭’及‘理論基礎’。假以民運人士加美國學者身份、深諳民情的萬言書尤其是加上一些‘故作尖銳狀的時局批判’,極容易騙取讀者信任,將其鼓吹的‘假民主憲政’和虛假曆史當作真民主憲政和真實曆史,引導讀者主動放棄自由與民主的念頭與行動。

馮勝平先生說‘人民應該再給這個黨一個機會’,如果你問‘憑什麽’,那麽這就是他的答案:——

你們既然崇拜美國的憲政民主,那麽我以30年‘美國曆史專家和美國學者身份’告訴你們:美國的民主憲政是由‘華盛頓革命集團’通過結合‘普世價值’與美國‘特色’搞的‘黨主立憲’而來的,所以你們應該歸順‘中共革命集團’,等他們結合‘普世價值和中國特色’,搞一場‘黨主立憲’,之後中國就民主了,你們老實呆著,等到那一天就行。既然‘華盛頓革命集團’打天下坐天下到今天,那麽,如果你們要學習美國,就意味著等待‘中共革命集團’,他們會聽取和采納我的‘諫言’而效法‘華盛頓革命集團’,你們等著就是了!

一段杜撰、捏造的美國憲政曆史讓人們等到的將是‘中共黨主’的‘帝王夢’,其實就是‘假憲政夢’。” 

   這樣一來,不但讓馮勝平先生在民運朋友和民眾中中失了起碼的學術和政治信譽,恐怕也讓習近平先生察覺到了馮勝平先生在“忽悠”他!

   這樣一來,就讓人們明白了,為什麽:“馮勝平先生一反著名的“三封萬言書”,對習近平先生的“含情脈脈”;以編故事、造謠言的《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開信》來向我徐文立“興師問罪”了?

   馮勝平先生《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開信》,2009年11月26日初稿,2014年12月26日修改,2014年12月29日借他人之手發表;一篇文章整整準備了5年,才在現在公開發表了。

   馮勝平先生,還用我多說什麽嗎?

   附《美國曆史上從未有過“華盛頓革命集團”——評馮勝平先生《致習近平先生的一封信》等三封信。馮勝平先生的致習近平先生的進言信,恐怕就不勞我再發表了吧?至於,世人皆知的馮勝平先生當年如何攻擊誹謗王炳章先生的往事,也就不必由我來重提了吧?

   朋友們再看看附件中的鍾國平先生的評論,恐怕什麽都明白了。

附件1-4

鍾囯平:美國曆史上從未有過“華盛頓革命集團”

——評馮勝平先生《致習近平先生的一封信》

馮勝平:黨內民主,以法治國:讓少數人先民主起來

——致習近平先生的一封信(略)

鍾囯平:是皇帝接班問題還是憲政民主問題?

—— 評“馮勝平先生致習近平總書記的第二封信”

馮勝平:黨內民主,以法治國:既得利益集團是憲政改革的動力

——馮勝平致習近平總書記的第二封信(略)

鍾囯平:裸奔的馮勝平《致習近平先生的第三封信》

—— 評馮勝平的“黨主立憲”即“行中國《1982 憲法》” 

馮勝平: 黨主立憲:政治走出叢林,軍隊退出政治

—— 致習近平先生的第三封信(略) 

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兼答民運中熱衷抓特務的人(略)

附件一

美國曆史上從未有過“華盛頓革命集團”

——評馮勝平先生《致習近平先生的一封信》

鍾國平

馮勝平先生在《致習近平先生的一封信》中主張“黨內民主,以法治國:讓少數人先民主起來”,他以美國實現民主化的“曆史”為藍本,試圖說明“從一黨為大的黨內民主出發”可以達成全社會的民主。他的“美國藍本”說,當年美國就是以“華盛頓革命集團”為核心開始搞“黨主立憲”,從而發展到了今天。這位號稱三十年前到美國讀書時就通讀了《美國製憲會議筆記》巨著的“學者”馮勝平先生,以學者和專業人士的身份提出了“華盛頓革命集團”的說法,筆者搜遍所有的英文學術與非學術資料,沒有找到任何一個此種說法的學術出處,而文中對美國曆史的篡改與歪曲,更是隨處可見。筆者將之集中分析於以下五個要點中:

一、馮先生說:“美國建國初期,也是一黨——華盛頓革命集團——獨大,沒有與其它 政治勢力分享政權......沒有與被趕到英倫三島的保守派共同製憲,也沒有與國內自由派 托馬斯·潘恩和亨利·帕特裏克分享政權。(華盛頓的)朋友麥迪遜忠實地記錄了製憲會議的全過程。”

事實上根本不存在一個“華盛頓革命集團”。1774年,富蘭克林召集13個殖民地秘密組 成大陸議會並召開第一屆會議,1775年的第二屆會議任命華盛頓為總司令,因為在所有 議員中他最有作戰經驗,指揮過不超過1200人的軍隊。任命華盛頓更是出於政治上的妥協:非常多的議員厭惡北方殖民地的那種反抗精神,而華盛頓是弗吉尼亞州的農場主, 而且具有領導能力、作戰經驗,富有貴族精神,家境富裕。因此他的背景讓每個議員都 覺得滿意。獨立戰爭勝利後,他解散部隊,辭去一切職務,回老家經營農場去了,直到1787年再次被選為弗吉尼亞州的費城會議代表。

費城會議代表都是各州指派的專業人士,原定70名代表,實際到會55名代表,平均年齡42歲。富蘭克林被尊為議長(“patriarch”);華盛頓為會議主席,就是主持人,自己不參與發表意見;威廉·傑克遜被選為秘書長,做會議記錄,但他的筆記太簡略,而麥迪遜的筆記並非由代表們指定,但內容詳細,最終成為曆史文件留下來,與華盛頓無關。52名代表曾在殖民地政府或州政府任過職,一半以上是律師,75%曾經當過大陸議會或邦聯議會的議員,29名參加過獨立戰爭。這些人為一個獨立的國家而戰,沒有任何人以華 盛頓個人為中心形成過“華盛頓革命集團”!

美國史料記載:傑出人物中有人未參加製憲會議,原因如下:托馬斯·傑斐遜在法國任大使,他在給在英國任大使的約翰·亞當斯的信中表示對這次會議的支持;帕特裏克·亨 利(這才是此人的姓名的正確順序,大學者連人名都沒搞清楚)拒絕參加費城會議,他 說他聞到了“專製”的味道;其他的如約翰·漢考克生病;另有未入選者是因為選民認 為他們不適合和平時代的國家管理。馮先生提及的托馬斯·潘恩是1775年才移民到美國的,雖然寫的膾炙人口的小冊子《常識》銷量極大,1777年卻因密通法國而後遭到邦聯政府解職,1787年他已經去了倫敦,加入最終於1789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所有這些原因都與華盛頓無關!

二、馮先生說:“美國的憲法是人製訂的。具體地說,是戰勝了英國殖民者的華盛頓革命集團製訂的,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也是由這一集團執行的。”

真實情況是:費城製憲會議既不是華盛頓提出的,也不是他擔當實際領袖,更不是他參 與意見的:1786年5月,南卡羅來納州的查爾斯·平克尼在馬裏蘭州的安納波利斯召開的安納波利斯會議上向邦聯議會請求召開修改邦聯條例的會議,得到6個州的強烈支持, 通過了一項議案,呼籲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於費城以討論如何在“大公約”下改善邦聯條例。這就是費城會議的來曆。所有代表都是由各州依照他們的法律推舉出來的,製憲會議上代表們尊富蘭克林而不是華盛頓為議長(“patriarch”),也就是說製憲是在富蘭克林領導下完成的,馮先生很誇張地說的“富蘭克林一錘定音”之類的酸倒一整排牙齒的話恰好印證了富蘭克林而不是華盛頓在會議中的領袖地位,也說明了沒有一個“華盛頓革命集團”在製定美國憲法!

史料記載,華盛頓沒有搞助選活動,也不因為當選總統而興奮,他的太太還因華盛頓的當選而不高興。但因為初任總統責任重大,他更是全國最富有的人之一(這一點很重要,因為當 年的總統薪俸低,卸任後沒有收入,若沒有強大的財富做後盾,卸任後的生活質量會大受影 響),加上他的威望高,所有州都投票給他。華盛頓是美國曆史上唯一全票當選的總統和唯 一一個無黨派總統,約翰·亞當斯數票第二,為副總統,亞曆山大·漢密爾頓被任命為財政部長,托馬斯·傑斐遜為國務卿,埃德蒙·蘭德夫為司法部長,這樣的內閣成員從能力和從資曆 上看,哪一個不是最佳人選?哪一個與所謂的“華盛頓革命集團”有關係?哪個“其他政治 勢力”,如果還存在的話,比這些人更加稱職?居然說沒與“托馬斯·潘恩”分享政權,請問馮先生知道他連大學都沒讀過,在英國是一個破產的小業主,於1774年底到的美國,1777年任外交部長期間,因與法國秘密談判的醜聞被揭露而於1779年被從邦聯議會開除的經曆嗎? 還有帕特裏克·亨利,他是律師也曾擔任弗吉尼亞州州長,但他是反對憲法的“反聯邦主義 者”的代表人物。根據美國憲法,所有人就職必須宣誓捍衛憲法,馮學者認為他合適入職內閣嗎?還有什麽人,請拉個清單!

關於政黨問題。第一屆總統任期中,華盛頓就因為兩黨之爭感到頭疼,已經擬定了不再連任 的告別信,但是考慮到正在與法國、西班牙等國進行領土方麵的外交談判,以及國內形勢不穩定,各界仍然強烈要求華盛頓繼續擔任一屆總統,兩個對立黨派的創始人漢密爾頓和托馬 斯這時居然也聯手要求華盛頓繼續擔任一屆總統,這樣華盛頓沒有發表這封告別信,勉強繼續擔任一屆總統。然而兩個黨派之間的分歧越來越大,華盛頓自己年事已高,對政黨之爭感到困頓,毅然決定必須辭任第三屆,讓其他人擔當此職。華盛頓修改了幾年前寫的告別信, 於大選前兩個月在報紙上公布,很快轉載於全國100多家報紙和其他媒體。這樣華盛頓擔任了兩屆總統。

“華盛頓致美國人民的告別詞”已成為美國重要的曆史文件,至今每年華盛頓總統誕辰那天上午參議院都指定議員朗讀。在信中,華盛頓特意提到他反對政黨政治,他寫道,“我已經告訴過你們這個國家處於政黨之爭的危險中,尤其是以地區為界限來分黨立派的危險。現在 讓我以更全麵的角度,以最鄭重的態度告誡你們全麵警惕黨派問題的惡劣影響。不幸的是,這種派性與我們的本性是不可分割的,並紮根於人類思想裏最強烈的欲望之中。它以各種(即隱性和非正式的——筆者)形式存在於所有政府中,但多少還能受到抑製、控製或約束,而在顯性的形式下(即公開的政黨形式——筆者),派性問題特別明顯且確實是政府最危險的敵人。”

三、馮先生說:“美國第一次總統選舉,390萬人中,隻有不到20%的人有選舉權。沒有選舉權的人包括女人(50%),2/5的黑人(10%),不納稅的窮人和反對過革命的人(20%)。”

實際上,1787年舉行的聯邦製憲會議就把投票資格交由各州決定。選舉人口的確定在當時依據以下法律:

根據從英國普通法演變而來的州法律,婦女婚後沒有財產,財產屬於丈夫。因此當時人們認為由丈夫代表全家投票是恰當的。

關於黑奴,南方代表要求算人頭以增加南方州的人口基數從而獲得較多議席;北方要求 不算,因為黑奴是市場上購買的,屬於財產,應該征收財產稅提高政府收入,而且算人 頭會虛增人口基數,不公平。最後妥協為:每個黑奴按3/5的人頭算人口,在憲法中屬於“所有其他人”。

投票權需要年滿21歲的男性公民,但參加叛亂或其它犯罪而被剝奪權利的人除外。

至今美國憲法仍不保證是公民就必然有投票權,投票權依然由各州法律決定。例如現 在,多數在外國和海外屬地出生的美國公民、未在選舉機構登記的、緩刑期的、假釋的、在監獄服刑的以及被判重罪的美國公民,和18歲以下美國公民不能投票。

四、馮先生說:“華盛頓革命集團完成了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過渡,自我分裂成聯邦黨和反聯邦黨”。“這不是君主立憲,也不是民主立憲,而是典型的‘黨主立憲’”。

這完全不符合曆史事實。當年邦聯議會授權代表們修改邦聯條例,由於整個會議對外保密,當會議結果是一部美國憲法而不是邦聯條例修改案的時候,整個公眾社會一片驚 愕!於是社會立即分裂為讚成的和反對的兩大陣營,讚成者被稱為聯邦主義者,反對者稱為反聯邦主義者——不是“政黨”。反聯邦主義者擔心一個強大的國家政府會侵害他們的個人自由及權利。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三位費城會議代表撰寫了一係列文章向公眾解釋憲法,消除反聯邦主義者的擔憂。這些文章被統稱為《聯邦主義者》文集。

根據美國史料記載,在第一屆政府產生以前,美國根本沒有政黨,不存在“黨主立憲”,美國曆史上第一個政黨——聯邦黨是在1791年成立的,由財政部長漢密爾頓發 起,主要是銀行家與企業家,第二年,國務卿托馬斯·傑斐遜組建了民主共和黨與之抗衡。雖然華盛頓總統同情聯邦黨,但是他始終在兩黨中間保持中立。也就是說,兩黨成立根本不是從任何一個黨分裂出來的。事實上從聯邦政府剛產生,內閣的兩位部長就對憲法理解發生了分歧。

五、馮先生說:“美國國父們的傑出貢獻在於把權力製衡的原則(普世價值)和美國現實(美國特色)有機地統一在一起,創造了人類曆史上第一部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國家 機器。製憲會議代表要決定的第一個問題是總統的人數和權力,富蘭克林一錘定音;爭論的另一個焦點是議會的權限,代表們終於在富蘭克林的另一句名言上達成共識。”

這完全是捏造。在200多年前的18世紀,全世界根本沒有普世價值這個概念,更不存在 與美國特色結合的問題。而且,製憲會議爭論的第一個問題是議會結構而不是總統的人 數和權力。當時南卡羅來納州的查爾斯·平克尼拿出一個方案,沒有被采納,埃德蒙·蘭 德夫代表弗吉尼亞州拿出麥迪遜的方案,該方案對人口眾多的大州有利,人口少的州反 對此方案,於是新澤西州的威廉·彼得遜拿出一個替代方案,但是大州又反對,亞曆山大·漢密爾頓也拿出一個方案,由於和英國太相像而被放棄,於是在弗吉尼亞與新澤西 州方案之間產生了劇烈的爭論,導致會議處於停頓狀態。最後不是富蘭克林一錘定音而是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謝爾曼提出合並兩個方案,國會由上院(二樓)與下院(一 樓)組成,上院按每州兩名代表,下院按照每個州的人口比例。這就是著名的“謝爾曼大妥協”。隨著這一大妥協的達成,會議也較順利地就行政權問題達成了協議,為了避 免一個機構獨掌權力(像英國議會那樣),美國憲法給予總統較大的權力:包括官員任 命(含法官)、否決法案,三軍統帥等。同時就商業也達成妥協:所有涉稅法案隻能由 下院提出。

後記:

通過篡改美國曆史而編造出來的“華盛頓革命集團”理論試圖為“取消民主運動”、“歸順權勢集團”、“建立‘黨主立憲’的假民主憲政”等各種輿論造勢,提供所需要 的“曆史源頭”及“理論基礎”。假以民運人士加美國學者身份、深諳民情的萬言書尤其是加上一些“故作尖銳狀的時局批判”,極容易騙取讀者信任,將其鼓吹的“假民主 憲政”和虛假曆史當作真民主憲政和真實曆史,引導讀者主動放棄自由與民主的念頭與 行動。

馮勝平先生說“人民應該再給這個黨一個機會”,如果你問“憑什麽”,那麽這就是他的答案:——

你們既然崇拜美國的憲政民主,那麽我以30年“美國曆史專家和美國學者身份”告訴你 們:美國的民主憲政是由“華盛頓革命集團”通過結合“普世價值”與美國“特色”搞 的“黨主立憲”而來的,所以你們應該歸順“中共革命集團”,等他們結合“普世價值和中國特色”,搞一場“黨主立憲”,之後中國就民主了,你們老實呆著,等到那一天 就行。既然“華盛頓革命集團”打天下坐天下到今天,那麽,如果你們要學習美國,就 意味著等待“中共革命集團”,他們會聽取和采納我的“諫言”而效法“華盛頓革命集團”,你們等著就是了!

一段杜撰、捏造的美國憲政曆史讓人們等到的將是“中共黨主”的“帝王夢”,其實就是“假憲政夢”。

附件二

是皇帝接班問題還是憲政民主問題?

——評“馮勝平先生致習近平總書記的第二封信”

鍾囯平

從整體內容上看,馮先生這封信完整敘述了中共主導下的“憲政民主”戰略規劃和憲政 民主改革的路線圖。在這封信中,馮勸諫習近平“主動開展以憲政民主為核心的政治改革”,而“政治改革的核心就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憲政民主”。若將這兩句話 合在一起,意思很明確,就是要“打起憲政的旗幟,貫徹執行(中共)自己製定的憲 法” 馮先生認為既然既得利益集團和自由派都不會支持習近平的“強國夢”,但都會支 持習“搞憲政”,那麽與其打壓不如因勢利導,用馮先生的話說“與其鞠躬謝幕,擊鼓 傳花,把矛盾留給下一代,不如開創曆史,推行憲政。”

馮先生所說的“憲政民主”是什麽概念?雖然文章並未定義,但在信中已經提出來, 1、“要實現憲政,當務之急是落實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也就是,“黨可以在法之上,但它必須以法治國”,而不能“置自己規定的法律條文而不顧”。2、要實施民主 就是從“黨內民主選舉”開始:“先在若幹城市設立政治特區,做民主選舉的模擬實驗”,然後在即將退位的時候,“實行黨內民主選舉”。“在可控的情況下,由地方選 出黨代會代表,黨代會代表選出中央委員,再由中央委員選出總書記。”另外,他還用“曆史事例”引述憲政改革成功的“寶典”——可控性(也就是強權政治),就是:整個憲政改革必須由大權在握的鐵腕人物主導,路徑則是:“頂層設計,強製推行”。

總之,馮先生所倡導的“憲政民主”是以“強權鐵腕”為前提的、由皇帝親自領導的、黨在法之上的“依法治國”和皇權交接過程中的“黨內選舉”。所依之法是中共自己的憲法,所指的民主是“黨內民主”。皇權交接的具體步驟是:在“可控”情況下,以“黨內民主”方式逐級選舉“黨的代表”、“中央委員”、最終選出“總書記”。換句話說,馮先生關注的並非憲政民主,而是關心在皇上穩坐龍椅十年之後,如何選擇一位以“總書記”為名的非血親的新帝,也就是十年後的新皇上接班的問題(看似特別有遠見) !為了安撫大眾,這種皇上接班策略以“憲政民主”的外衣出現,以避免既得利益者和自由派對皇上所提的“強國夢”的不滿。

鑒於馮先生將皇帝的接班問題歸為“憲政民主”問題,我希望呈請幾個基本概念,以便 讀者真正認識憲政民主與皇帝接班之間的差別:

憲政民主是否能接受“黨比法大”?馮先生強調中國目前“有憲法無憲政”,認為黨比法大不是問題,有憲法卻不遵守才是問題。然而,憲政民主的必然特征就是“人人平等、法律至上”,這個平等包括任何黨派與任何個人的平等。若黨大於法,那麽社會就不是人人平等了,也就從定義上不屬於憲政民主社會了。在美國,政府行政機構雖然為 權力機構,而且通常為執政黨指揮,加上非常有錢,但是在法律麵前,它的地位與被它 起訴的哪怕是一個非法移民的地位都是相同的。這是因為憲政民主社會不接受人人不平等,當然也更不接受“黨比法大”,否則執政黨將因為違憲而下台。

什麽是法製?馮先生所談的“依法治國”實際上是法製而不是法治,其淵源最早來自古代法家思想:統治者先設定一個法律,他自己不受該法律的製約,但其他人都必須遵守 該法律,然而在一個管理失控、腐敗墮落的皇權專製體製下,原本為皇上不受法律製約的律條演變成整個權力階層均不受法律製約的實際操作。於是曆史上有強勢官員在皇上的撐腰下,對朝廷進行整肅(改革),於是“改革”幾乎成為“進步”的代名詞,這就 是馮先生所形容的“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但是以悲劇告終的“改革者”為多,例如商 鞅變法以自己被五馬分屍而處死。不過馮並未提及強權推行法製者多以失敗告終的事實。

遵守法律是否等同於“法治”?馮先生描述“中國人重情,美國人講法;中國人辦事托關係,美國人有事找律師”。馮先生認為這“體現了兩種不同的生活方式,也由此衍生出兩種不同的政治製度——人治和法治。”但這不是人治與法治的差別,而是不同社會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執行層麵的問題,也就是“法製”的問題。那麽法治與人治的區別是什麽?法治是“法律為王,一切個人、黨派、機構、權力擁有者,一律處於法律之下,任何個人和機構不得置於法律之上”。人治是什麽?簡單說,就是“王就是法律”!詳細說,就是法律服從於統治者的意誌,也就是以“法製”為工具的“帝王高於一切(含法律)”的體製。所以,遵守法律是法製的問題,不是法治的問題。

強權是通向民主憲政的必由之路嗎?馮先生說“掌控權力是改革成功的前提”,“曆史上凡成功改革,如俾斯麥、彼得大帝和蔣經國的改革,無一不是大權在握的鐵腕人物”。從曆史背景看,彼得大帝是18世紀的人物,那個時候即使非改革者也照樣得強勢,否則會被趕下台去性命難保,然而在那個時代,即使強權人物也照樣有改革的失敗者,如拿破侖;俾斯麥為19世紀的人物,雖然號稱“鐵血”首相,但是在他之上的國王才是真正擁有實權的國家元首,他晚年就因為與新國王不合而被迫辭職,結局雖然不像 商鞅變法,但也是以改革失敗而告終,而且他的改革並不與民主憲政有關。隻有蔣經國的例子與民主憲政有關,然而蔣經國改革在1987年末,當時台灣處於國際孤立地位,且世界格局正發生巨大改變,從1980年起,許多國家開始走向民主化,根據Cheibub, Gan- dhi, and Vreeland (2010)的統計,二戰剛結束時,民主國家有34個,1980年民主國家已上升到54個,並從此進入民主轉型高峰,到1988年台灣民主化的時候,民主國家已經達到 66個,而2008年民主國家已經達到118個。這就是蔣經國民主轉型的國際背景。台灣利用民主化打破被大陸孤立以解決台灣在國際上喪失合法地位的問題。也就是說,台灣的 轉型成功不是因為蔣經國的強權,而是因為國際和國內形勢的綜合條件促成的,他轉型 時已經要去世了,根本不存在強權問題。 

附件三

裸奔的馮勝平《致習近平先生的第三封信》

——評馮勝平的“黨主立憲”即“行中國《1982憲法》

鍾國平

馮勝平先生(下稱“馮”)近日再次以“萬言書”向習近平表忠心:“憲政之路”就是 實行“六十條”(即中共習近平的三中全會《決定》);“憲政就是嚴格按照《82憲 法》治國”。這次馮非常直接,他說:中國的“立憲,隻可能是‘黨主立憲’,......,行的是中國‘1982憲法’。”不僅如此,馮還以最直白的方式攻擊“民主”,他說, “民主不能結束專製;它往往隻是專製的另一種形式。在古典政治學意義上,民主是最壞的一種政治製度。亞理士多德視民主為暴民政治,成為兩千年西方政治學主流。”在光天化日之下,馮又生造謊言了:首先,馮所說的“憲政”就是執行某一部憲法,但即使在亞裏士多德的時代,憲政也沒有如此簡單。而亞裏士多德的著作中根本沒有說“民 主是最壞的一種政治製度”!更何況我們憑借常識也能知道“民主就是暴民政治”的所謂理論根本不會是西方政治學的主流,西方政治學主流是建立在社會契約理論基礎上的 憲政民主,與暴民政治有著天壤之別。

2013年2月馮公開發表的第一封信與第二封信裏,我們還能看到披著民主憲政外衣的假“憲政”和假“民主”,而這封信直接丟掉外衣裸奔了。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隨筆者回顧一下這兩封信:在第一封信中,馮主張《黨內民主,以法治國:讓少數人先民主起 來》,這個時候雖然馮通過編造一個“華盛頓革命集團”來提出“黨主立憲”的假憲政,他解釋說中共可以“效仿”,即以習近平為核心,搞中共“黨主立憲”,但他仍試圖承認假憲政的目標是:“從一黨為大的黨內民主出發”,達成全社會的民主。馮的第二封信也在字麵上尚未將民主當作洪水猛獸加以否定和攻擊。馮提議通過逐級選舉“黨的代表”、“中央委員”、最終選出“總書記”的方法搞所謂的“黨內民主”,以求皇權交接過程的平穩性,使得紅一代、紅二代、......紅世世代代維持紅色江山。

那麽,馮何以能夠公開地攻擊民主、推銷假憲政的呢?

這次,馮又玩上了假學術。他說:亞裏士多德的《政府論》談到共和製異化後變成民主製,這是“多數人的專製(TYRANY OF THE MAJORITY)。”並舉蘇格拉底的例子說“民 主就是暴民政治”。

然而,這一小段話就有六處之多的謊言陷阱:

1)《政府論》不是亞裏士多德寫的,而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寫的,這篇文章倡導 的就是主權在民的民主社會。文章說,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與人民訂立的社會契約而不是神或家族的權威基礎之上,政府若違反社會契約或不建立社會契約,人民就有權推翻 它。該民主思想深深地影響了美國和法國的大革命。

2)亞裏士多德寫的是《政治學》。真實的內容是:它將那個時代存在的政治製度分為 三大類,這三大類中,運作成功的政治製度以位於今突尼斯的君主製、位於斯巴達的貴族製和位於雅典的憲政製為代表。與這些同類但已經被異化了的政治製度分別為:暴君製、寡頭製與民主製。《政治學》第四卷指出:在運作不成功的製度中,民主製是對社 會傷害最輕的一種”![i]亞裏士多德提出:所有六種形式中,憲政製是最好的製度。他 評價製度好壞的標準是:好的製度維護所有人的利益,而壞的製度僅維護一部分人的利益。

3)馮再次通過移花接木推出一個似是而非的概念叫“多數人的專製(TYRANY OF THE MAJORITY)”。其標準術語是“多數人暴政”,英文拚寫為“Tyranny of the Majori- ty”(馮再次拚寫錯誤)。“多數人暴政”(或馮所說的“暴民政治”)並非由亞裏士 多德在兩千年前提出,而是由美國的約翰•亞當斯(Adams, J. 1788)首次提出。亞曆克 斯•德•托克維爾(Tocqueville, A. d,1835)出版的著作《論美國的民主》引用了該術語, 並被廣泛接受;約翰•斯圖爾特•米爾(Mill, J. S,1859)發表的《論自由》又引述了托克 維爾的這個術語,使之真正流行起來。

4)蘇格拉底的例子並不能印證“民主是暴民政治”。他的被處死盡管讓後人遺憾,但是柏拉圖在著名的作品《對話》中說,蘇格拉底拒絕逃離監獄避免一死,因為他認為就 算他被不公正地定罪與判刑,但作為一個公民,他要留在雅典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因審 判與判決符合法律程序[ii]。從亞裏士多德那個年代來看,這樣一個個案的審判不影響對 一個政治製度的定性。

5)現代意義上的民主製度,其目標就是以法律為基礎維護全體公民的權利與利益,如 果不考慮所有人生而平等這個條件的話,這與亞裏士多德談所的六種製度中最好的“憲政製度”有某種相通性。在今天,一旦這種製度異化為亞裏士多德所說的“民主製度”的時候,它便成為當今社會中一部分人維護自己利益的工具。那麽即使當權者號稱執行的是“憲政或民主製度”,它在本質上就是約翰•亞當斯所說的“多數人暴政”。馮借助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中的民主製來否定現代意義上的憲政民主製度,繼而混淆今 天的真民主製度與披著民主製度外衣的多數人暴政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差別。

6)從另一角度看,現代意義上的民主製度與亞裏士多德時代的最好的製度“憲政製”仍然有差別:亞裏士多德認為憲政製隻適合“有財產的男性自由人”。他在《政治學》中說,奴隸要麽是天生的,要麽由統治者(君主或議會等)按照法律剝奪自由而成為奴隸的,因此對他們要專橫;對兒童要有權威;對妻子要像政客一樣,隻不過不是輪流執 政。[iii]而現代意義上的民主製度認為人一律生而平等,不分民族、種族、地位、性 別、財富,而且任何人或政府都不可剝奪這種平等的權利。為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權利, 避免以假“憲政”為借口、以偽法律為工具打擊少數人,現代民主社會建立了以社會契 約為基礎的憲政民主體係,它是憲政民主製度。

馮舉出曆史上幾個例子來攻擊現代意義上的民主製度,說這些例子證明(現代意義上 的)民主製度就是多數人暴政。且不談時間錯位導致曆史上的製度與現代民主製度完全 是兩種製度的問題,即使今天看這些例子,也不能證明這些曆史悲劇是當年的民主製度 引起的。而今天所談的多數人暴政,那些執政者卻總是在表麵上披著民主的外衣,故意 讓人混淆民主與多數人暴政的概念。實際上,多數人暴政所保護的“多數人”,不是真 正的多數人,而是披上民主外衣的“以多數票為依據”的假多數[iv],它實際上以法律 甚至憲法的名義威脅少數人、剝奪體製外的人[v]的平等權利。例如在信仰方麵,權力機 構以多數“票”為由,將馬列主義、愛國主義確立為官方信仰,從而以“合法”的外衣 排擠少數[vi]及打擊體製外不服從的平民,指控他們為異端、邪教或反馬列主義者、損 害國家利益的賣國者,強行改造宗教教規、強拆教堂、甚至逮捕入獄。

就馮所談的法國大革命的例子來看,那是剛形成的君主立憲製度因為議會的無能與低效而遭到毀壞,那以後開始了幾十年的政治動蕩;納粹德國則是在民主製度被希特勒操縱而遭到毀壞後,轉變成暴政的曆史悲劇;中國文革是毛澤東為了保住皇位自毀法律造成的製度性失敗,但在法律被毀之前,毛政權也不是民主政權,所以根本談不上民主製度被毀壞的問題。總之,這些國家的悲劇都發生在沒有民主製度或民主製度遭到毀壞的時候,因此並非民主體製本身的特征,而胡亂地把“屎盆子”扣在民主製度的頭上,恰恰隻能說明真正的民主製度而不是披上民主製度外衣的“多數人暴政”是多麽的重要。馮將多數人暴政定性為現代民主製度的特征加以攻擊,這是完全的謊言。

下麵看看現代民主製度如何針對多數人暴政的問題進行防範,以此說明多數人暴政並非 現代民主製度的特征:首次對多數人暴政問題采取防範措施的曆史事件是美國1787年的費城製憲會議。製憲代表們就議會模式和結構問題發生異常劇烈的爭論甚至使會議陷入多日停頓。這是因為如果按照人口比例表決,那麽人口多的州有可能損害到人口少的州 的利益。然而如果按照每州票數相等的原則來投票,那麽人口少的州就會壓製人口多的 州的意見。也就是說,任何一種方案都可能導致多數人暴政。最終代表們終於達成以下協議來應對可能發生的問題:1)給少數派以否決權(設置兩個並行的議會,一個以人口做基數的眾議院,一個按每州兩票的參議院,任何法案若在任何一個議會遭否決,就不能成為法律);2)將立法、司法及執法(行政)權力分開,使之相互獨立,以防止 濫權;3)賦予總統否決權與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對法律的複核權及解釋權;4)將權利 法案以最高權威的內容寫入憲法,禁止一切其他條文或法律與之衝突。這就是現代民主 製度的產生過程。

再看馮如何在第三封信中推銷他的假憲政:對於“憲政就是嚴格執行1982憲法”的這個觀點,他不論述其合理性與合法性,而是直接跳到結論:實施“1982憲法”就是憲政。 為什麽省掉論證過程?因為這種說法沒有任何理論依據或現實根據(他舉的例子都是錯 誤的),沒有道理的東西,誰也無法論證。那麽他怎樣博得讀者信任呢?就是再次利用 閃耀著“學者”光環的派頭,以“直言各種危機和社會弊病”的“膽量”,去分析“執行1982憲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說:強勢反腐使得既得利益集團失去安全感,於是在貪婪與恐懼的雙重刺激下,強烈希望有一部法律以能保證他們的安全,用馮的話說, 這是實施1982憲法的“現實基礎”。這封信不再提“人民應該再給黨一個機會”了,不 再需要看人民的力量和聽人民的聲音了,他甚至說,“除了平等,國人對自由也有一種先天的恐懼”,還說國人“三日無君而惶惶然”。這也就是說經過一年半的時間以後,馮開始認為國人是實施“憲政”的障礙了,換句話理解,那等於是說,隻有既得利益集

團才是實施1982憲法的關鍵的支持力量,而且既得利益集團對習近平實施憲政的支持才 是至關重要的。

然而無論可行性分析是否成立,它都不能替代回答“為什麽實施1982年憲法就是憲政” 這樣一個問題,更不能以此來論證“實施1982憲法就是實施憲政”。他之所以用偷梁換柱的方法顧左右而言他,回避論述他自己提出的命題,是因為,無論從公共知識還是專 業知識角度[vii],他對憲政的定義與內涵的解釋都違背了“憲政”的真實定義與內涵, 他說的憲法根本不是憲法,而是偽憲法;他說的憲政根本不是憲政,而是“暴君專政”。然而從客觀效果來看,他貌似在用歪曲和生造的方法使讀者接受他說的內容,誤 認為他的論述不是謊言而是來自於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

除上述問題外,筆者還要澄清馮關於“英國三百年前”的那場曆史事件的扭曲。馮說“通過憲政,英國貴族放棄一部分公權,保留一部分特權,換取了財產和人身的安全”。馮指的顯然是1688年發生在英國的光榮革命,然而所引述的這段曆史卻是又一次 篡改、虛構曆史故事,他將之套用於中國現狀之上,手法上與馮的第一封信如出一轍, 那封信製造一個不存在的“華盛頓革命集團”,然後套用在“毛澤東(反)革命集團”上。真實的光榮革命起因於英國國王詹姆斯二世。他因信仰羅馬天主教而嚴酷迫害清教 徒,並頒布信仰自由的法令要求英國議會廢除因為信仰而拒絕羅馬天主教信徒擔任政府公職的法令,同時國王還因親法國並損害了英國在貿易中的利益,這些引起貴族們不 滿,此時,清教徒瑪麗二世的王儲地位因為詹姆斯二世得子而化為泡影,於是貴族們請 瑪麗二世與他的荷蘭丈夫威廉三世國王回英國統治,最後政變成功,詹姆斯二世終身流亡法國。1689年,威廉三世與瑪麗二世簽署了議會擬定的“權利法案”,聯合登基成為英國的新國君,英國從此成為君主立憲製國家。在這段曆史中,放棄權力換取安全的是 英國王室而不是英國貴族,英國君主從此失去絕對權力,議會從此掌握英國政權。

限於篇幅,筆者最後簡單解釋作為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的“憲政”的概念,以便讀者根 據真正的憲政知識自行判斷“行1982中國憲法”是否是憲政,以及中國現政權是否具備合法性:

談到憲法,就必須提到前麵所說的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的《政府論》。這是一篇關於 社會契約的理論。洛克明確反對君權神授,主張生命、自由、財產是人類不可剝奪的天 賦人權。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強者可以 自由地侵犯弱者,如劫掠,強奸,謀殺等,因此,人們需要選出一個社會管理的代理機構,這就是政府,社會中的自然人就是公民。政府的使命是保護每個個人的權利、並使 其他人的同等權利得到尊重。然而政府隻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權才是合法。如此,憲 法成為政府與公民之間訂立的社會契約。由於社會契約的目的是為了人民的福祉,因此,對於法律或政治結構中出現的失誤,公民可以通過選舉或其他手段,甚至暴力來改 變它。這個社會契約理論極大地鼓勵了美國及法國的大革命,同時為英國的光榮革命做 了強有力的辯護。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及公民政治權利宣言》都是以這個理論為基礎形成的。美國是人類曆史上第一個製定以維護每個公民自由與權利為目地 的憲法的國家,而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政府和各種其他法律製度,就是憲政。我們可以看 到現代意義上的憲政與亞裏士多德描述的憲政是完全不同的。而這種憲政與馮描述的“嚴格執行1982中國憲法”就相距更遠了。正如馮在他的信中所說,1982憲法,不僅有四個堅持這樣的剝奪公民自由權利的最高條款或基礎條款,而且他直言:“在‘82憲法’中,沒有三權分立,沒有司法獨立,沒有軍隊國家化,也沒有最高領導人的民主選 舉。”因此,馮以“執行82憲法可以使得中共政權很安全”為理由“力薦”習政權執行“82憲法”,他說“學美國的三權分立,中國學不起。一定要學,隻能是天下大亂”。也就是說,他談的憲政不是憲政,而是保證中共政府不倒台的統治中國人民的策略。他 還振振有詞地說“美國沒有照搬英國大憲章,因此中國也不必照搬美國”,以此來支持 他自己所說的“黨主立憲”。

寫到此,相信讀者能夠自己判斷:中共政府有沒有與公民訂立過約翰•洛克所描述的社 會契約?65年來中共所執掌的權力可曾得到過以社會契約理論為基礎的公民授權?中共 政權可曾維護過公民的自由與權利?...... 在此筆者想對馮先生說:如果您建議不要搞 現代意義上的憲政,因為害怕和擔心中共失去政權的話,您可以用最直接的方式說出 來,何必以攻擊民主的方式來為“專製極權統治”披上憲政的外衣?何必枉言“國人對 自由與平等有著先天的恐懼”?何必為了維護中共專製極權統治而說“中國不能學習美 國的三權分立”?

最後作為總結,筆者要告訴馮“學者”:中國人不需要一個虛假的“黨主立憲”,而需要一個您從來不會提起的“公民立憲”。您說美國是所謂的“華盛頓革命集團”製定的憲法,那麽,筆者憑借真正的而不是假冒的專業知識告訴您:美國是人類曆史上第一個以“公民立憲”而不是“黨主立憲”建立政權的國家!中國也會如此,這是曆史的發展趨勢,它或許來得很遲,但是一定能夠到來,由不得為了維持政權而不擇手段的您或中共來阻擋。

參考文獻:

Adams, John (1788).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 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Mill, John Stuart (1859). On Liberty (2 ed.). John W.Parker & Son., (London:1859), p6

Tocqueville, Alexis de (1835). 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Democracy in America, English trans- lation printed at New York, 1838.), Vol. 1, Saunders and Otley, (London: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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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i]英文原意:When perverted, a Polity becomes a Democracy, the least harmful derivative gov- ernment.

[ii] 在此解釋一下雅典的法律程序:雅典判案的法律程序是:由500人組成陪審團,公訴方與 被告各自向500人的陪審團進行演講,為自己的立場做申辯與辯護,然後由陪審團決定被告 是否有罪。然後陪審團再決定對判定有罪的人實施什麽樣的處罰。蘇格拉底做了辯護,但不 成功,後陪審團在罰款與處死刑之間進行表決,最後決定處死。學術界認為,蘇格拉底被處 死是因為他不相信神,而雅典城邦當時供奉女神雅典娜為城邦的護佑神,而戰敗的雅典人認 為就是蘇格拉底的教育使年輕人背離了他們的信仰,使雅典遭遇厄運。

[iii] 英文原意:Rule over the slaves is despotic, rule over children kingly, and rule over one's wife political (except there is no rotation in office).

[iv]這裏的多數指投票時的多數,它以全部投票人而非全社會的總人口為基數,如中國13億人 並非計算多數的基數,而3千多有投票權的人大代表才是計算多數的基數,由於這3千多人不 代表普通平民,所以平民的利益成為這個所謂的“民主體製”外的利益。

[v] 少數人指的是有表決權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部分人(在中國,人怕站錯隊,就是基於對所 謂的民主政權的淫威的恐懼);還有一群人被排斥在“民主體製”之外,其利益沒有任何人 代表,他們是“沉默的大多數”。他們的名義總是被“有表決權的大多數”利用,聲稱自己 代表這群人,這就是“綁架民意”。

[vi] 這裏的少數就是在有投票權的群體中持反對意見的人,由於製度對少數的排斥,人大會 議總是以絕大多數讚成票甚至全票通過,在假民主體製中,從眾心理就是因為個人安全得不 到保障而產生的社會心理問題。

?[vii] 公共知識指一般社會中所有人或絕大多數人共同認可的某些不涉及某個具體專業學科的 大眾化認知,它屬於全社會的共同認知,無需作任何學術引用;專業知識為從事具體學科專 業的,在學術圈裏得到廣泛認可的學術研究成果,這類成果的複述需要嚴格與規範的學術引 用,否則被視為“抄襲”。

附件四

致徐文立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 兼答民運中熱衷抓特務的人

作者: 春秋冬月2  “轉帖,馮勝平:答民運中熱衷抓特務的人”2014-12-29 16:15:27  [點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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