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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中'公民社會' 概念與中國現實

(2023-12-04 07:24:11) 下一個

"公民社會" 概念與中國現實 - 高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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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衡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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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中國政治的民主發展水平與中國社會的公民性發育程度並不必然是同步的。“公民社會”的概念在翻譯上逐漸從“市民社會”為主演變為以“公民社會”為主,在對象範圍上逐漸從現代都市擴展到整個國家共同體,在行動主體上逐漸從城市居民的自願結社和現代產業分工下的非營利組織,擴大到包含農民的各種結社的所有公民組織,在與國家的關係上逐漸從強調獨立乃至對立轉而強調非行政與非營利屬性下與政府和企業的合作。社團作為組織實體是公民社會的外顯方麵,而公民精神則是其內在品質。公民社會已然是中國的現實,這不僅是由中國的憲法所預設的,而且是由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和廣泛的公民結社很現實地代表著的。

關鍵詞:公民社會;社團;公民精神

作者簡介:高丙中,浙江大學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社會學係教授、博士生導師。

  當前,我們已經超越了討論“公民社會”概念指涉中國現實是否有效的階段,而處在討論中國社會在什麽意義上是“公民社會”的階段。學界對這個基本問題的探討,從不同角度所給予的回答是不同的,但是各種分歧是可以通過學術討論進行溝通的。

  筆者認為,中國已經邁進公民社會的門檻。在進行思想史梳理和事實分析之前,有必要闡明,我們是在政治領域、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三分的理論基礎上看待中國的公民社會。也就是說,第一,我們認為中國已經發展到這個階段,即社會領域與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可以相互區分的理論模式可以有效地運用到中國現實的階段;第二,我們討論中國的公民社會,不是在討論中國的政治或政治體製本身的狀態,而是在討論社會領域在過去30多年裏發生的增量,其中又主要關注新生的個人自由、個人結社及其社會組織的相互合作;第三,我們討論社會領域的現狀。不是停留在社會中的各種亂象,而是關注社會的主流價值和新社會秩序的形成。在第一點上,我們與那種把政治、經濟與社會混為一談的思路不同,很明確是把社會當作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看待。①在第二點上,我們與那些因為政治體製改革滯後而保守看待中國公民社會的人不同。中國政治的民主發展水平與中國社會的公民性發育程度並不必然是同步的。其實,認為政治體製改革滯後,本身就隱含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走到了前麵的意思。在第三點上,我們與那種從道德上批判社會的觀點不同。說“社會潰敗”,如果在描述的意義上講舊的社會秩序的瓦解,這種說法是有經驗實事依據的;但是在整體社會格局上,舊秩序的瓦解恰恰是新秩序形成的條件,我們從民間結社的持續增長來看,看到的卻是社會的再組織化,同時也是新規範成形的過程。

一、“公民社會”:從西學概念到中國現實

  “公民社會”在中國是一個西來的概念,對應於英文的civil society。②這個概念在西方文獻中有著久遠的發展史,其內涵不斷地被歲月所充實。在古代,公民社會概念是指與野蠻的自然社會相對的人類社會、文明社會。亞裏士多德最早提出“politike Koinonia”,③用以指稱“政治共同體或城邦國家”。④西方將公民社會等同於政治社會的傳統直到近代資產階級市民階層興起後才發生一次大的轉變。以黑格爾為代表的近代思想家將人們“從生產和交換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定義為市民社會,認為它們“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的法律製度,和通過維護他們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⑤市民社會基於私人利益的結合,屬於原有的政治國家裏新生的經濟領域——這個經濟領域與國家和政治社會是區分的。

  20世紀以來,葛蘭西、帕森斯等學者對這個概念的對象給予了新的界定,他們的共同思想是把經濟領域從這個概念中分離出去,認為civil society主要應該由社會、文化的領域構成。葛蘭西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撰寫了一些論文和《獄中雜記》,他把社會分為civil society和political society,前者(國內原先譯本譯為“市民社會”)是同意、自由意誌的領域,後者(政治社會)是高壓、暴力、幹預的領域。他認為市民社會是製定和傳播意識形態的各種私人的或民間的機構的總稱,包括教會、學校、新聞機構、文化學術團體、工會、政黨等。⑥社會學家塔爾科特·帕森斯在《社會體係》(1951年)、《經濟與社會》(1956年)等著作中將現代社會劃分為4個子係統,即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社會子係統的基本要素是不同於經濟組織和官僚機構的社團或協會,這些由成員自願加入、彼此平等相待的組織承擔著社會整合的任務。⑦

  Civil Society在亞裏士多德的古典意義上是共同體的總體。黑格爾所代表的近現代思想把它界定為共同體的一個領域,是與政治領域相區分但包括經濟生活的社會領域,是與公共生活區分的私人領域。而從葛蘭西到哈貝馬斯以來的當代思想家用以指與政治領域、經濟領域區分的社會(包括文化)領域。這就是當代流行的“三個領域”(three sectors)的思想基礎。所以,公民社會所涵蓋的對象往往又被稱為“第三域”、“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非營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非營利組織是公民社會的主體,就像政黨是政治領域的主體、企業是經濟領域的主體一樣,但是並不能說公民社會就隻是非營利組織的總和。

  20世紀80年代後期,“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在西方學術界重新活躍起來,很快也成為西方學者討論中國社團活動的理論工具。《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在1992年至1994年、《近代中國》(Modern China)在1993年第2期,較早地集中刊發了關於中國問題的探討。⑧學者們起初關注大量湧現的社團,關心的是它們在中國的興起,是否意味著公民社會在中國初露頭角。無論最初的研究者持什麽觀點,對中國社會的前景做何期望,civil society這個西方概念開始被中外學者拿來衡量、展望中國社會。

  Civil Society在進入中文學術語言時有一個不斷情景化的過程,它在不同的中文語境裏分別被翻譯為“市民社會”、“民間社會”、“公民社會”。前兩種譯法偏重社會與國家的分野、區隔,凸現社會中自願組織的非官方、非政府、自治的含義。“公民社會”能夠更清晰地表達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及其社團在憲法意義上與國家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大致說來,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和中期,中文文獻較多地使用“市民社會”,主要介紹它在西方的來源、意義,並討論它在中國當下的適用性問題和中國的市民社會的發展基礎與前景。而在2000年前後,關於社團、“NGO”及第三部門的中文研究文獻明顯傾向使用“公民社會”這一表述,這些研究都承認社團當前對政府的依賴和利用,並都希望今後社團通過法製在保有民間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與國家建立合作共治的關係。“公民社會”的用語逐漸成為中文的通用語,是這個概念與中國的真實社會對接的自然結果。

  “市民社會”用以翻譯西方資產階級為中心的社會構成是很貼切的,被用於中國社會,對於研究近代城市資產階級及其結社的興起也算是合適的。但是,它被用於當代中國社會就捉襟見肘了,因為它隻指涉我們國家共同體內特定的、非常有限的範圍,即相對現代的、城市的範圍,而把大多數的農村戶籍人口排除在外了。這個中文概念以居住決定社會的性質,內在地排斥眾多的共同體成員,學者們承認農村、農民也有大量值得重視的非營利組織的時候,必然要放棄這個概念。在“市民社會”的概念裏,農村的合作社、紅白喜事會、家族和廟會組織是沒有辦法被納入進來討論的。這也是它在進入中國之初學者們隻能以浮在城市社會表麵的社團為指涉對象而把中國的市民社會定性為法團主義的原因。

  “民間社會”在字麵上隻講與官方的區別,沒有明示這個社會的屬性(沒有兼顧Civil的意涵),難以清楚表達對現代文明的期待(沒有現代的時間意識,因為任何時候有官方就有“民間”),所以通常是在表示與政府分野、抗爭的時候才采用。尤其在談論中國的結社時,不能忽視大量原來由官方成立、現在有官方背景的組織,如中國紅十字會及其各級分會、全國婦聯及其各級組織——不可否認,它們長期也是為中國公民的福利與權益提供大量服務的組織,這些事實不能被它們是誰成立的、由誰主管的這些問題所遮蔽。因此,在談論整個共同體內與政治、經濟區分的社會領域的時候,“民間社會”就不好使用。

  “公民社會”既是最好體現civil society的語詞搭配的中文詞語,也是最好討論中國社會發展的概念用詞。Civil所包含的現代文明屬性可以通過中文的“公民”來表達,表示這種社會遵奉以成員的平等和相互尊重為基礎的現代文明價值。中國從行政中心的單位社會發生各種分化,社會需要一個最大的公約數作為個人身份,讓整個社會有整合的基礎。這個身份就是“公民”。此外,中國的結社包含不同於一般西方國家的類型,其中,既有大量“政府成立的非政府組織”(GONGO’s),也有大量以傳統形式如家族、廟會所結成的社團。它們是“市民社會”或“民間社會”的概念無以表現的內容。相比之下,“公民社會”的概念是具有包容這些多樣化組織的張力。

  一些中國學者在對“公民社會”進行定義時都把自願結合的社團當作主體。如何增科說,“公民社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中介性的社團領域,在這一領域由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占據,這些組織在同國家的關係上享有自主權並由社會成員自願結合而成,以保護或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⑨俞可平的定義同時重視社團組織及其所涉及的全部社會聯係,也把公共領域包含在其中:“我們把公民社會當作是國家或政府係統、以及市場或企業係統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係的總和,它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他接著又說,“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是各種非政府和非企業的公民組織”。在他把社團轉換為“公民組織”之後,公民社會這個概念所能夠包含的中國對象就要寬得多,除了通常被民政係統列入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之外,群眾團體或人民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文聯)和地方自治團體(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也被納入其中。⑩如果不是用公民社會、公民組織這組概念。這些屬於政黨、政府的外圍組織的團體是不可能被納入考慮的。

  可惜的是,學者們的定義通常都沒有直接列出傳統形式的結社,如家族組織、廟會組織等。但是,公民社會和公民組織的概念在邏輯上是應該納入這些社團的,因為它們無疑是中國公民的結社。我們認為,當“公民社會”的概念在指涉中國社會的時候,包含進去西方社會沒有的對象,這才像是真的在談中國社會。也隻有包含中國社會的真實的全景,中國作為當代世界一部分的位置才能彰顯,中國學術作為世界學術的必不可少的部分的價值才更好彰顯。

二、邁進公民社會

  在過去20年裏,“公民社會”從西方語言進入到中國的學術語言,再變為媒體、新媒體、非營利組織的日常語言。這是一個有目共睹的事實。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發生之後,中國社會的誌願服務、誌願捐獻出現了同樣讓人震驚的井噴現象,一時間整個社會都在談誌願者、公民社會。徐永光先生謂之“中國公民社會元年”。(11)朱健剛、陳健民對這個曆史時刻有一個簡短的綜述:2008年,在“5·12”汶川地震救災及災後重建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幾乎所有重要的民間公益組織以及數以百萬計的誌願者的身影,媒體稱之為“中國NGO第一次集體亮相”,更有人指出這是“中國公民社會元年”。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在2008年年底發布了《中國公民社會發展藍皮書》,解釋何以說中國已經邁進了公民社會的門檻。雖然對這一係列比較樂觀的說法,學界仍有不同的評價和爭議,但在今天的中國大陸,眾多公民社會組織的出現以及公民社會重新成為公共話語的一部分卻是學界的共識。(12)

  2008年年底發布的《中國公民社會發展藍皮書2008》,闡明了中國已經邁進公民社會。(13)但這一立論即使是在公民社會研究的同行內部,也有多種不同觀點,其中一些學者認為中國尚處於邁向公民社會的路途之中。(14)這些觀點的差別主要產生於兩個方麵的不同認識,一是對於“什麽是公民社會”的不同看法,二是對於“中國社會發生了什麽”的不同事實認定。

  什麽是公民社會?我們在此願意采用美國當代著名思想家希爾斯的一個很簡明的定義:“一個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就是社會成員相互之間的行為體現公民精神(civility)的社會”。(15)希爾斯是把公民精神作為公民社會的定性要素來看待的。不是由於有了結社自由的法律就有了公民社會,也不是由於有了多少社團就有了公民社會,決定社會的性質的是個人、社團、國家相互之間處理另一方的關係的特定價值,也就是公民精神。不過,所謂公民精神也得有承載者,在現代社會這樣一種一切都盡可能專門化、組織化的時代,集中體現公民精神的載體是社會組織,是不為營利、不為弄權的公益組織。

  我們由此可以界定:公民社會是一個共同體內的成員相互之間以公民精神善待,尤其是通過結社來實踐這種價值的社會。如果要化繁為簡,公民社會就是公民組成的社會。如果一個共同體在法律和社會政治生活中賦予每個成員“公民”身份,而且成員之間相處的價值基礎也是“公民精神”,那麽,在這裏,公民之間的結合就構成“公民社會”。

  對於當下社會性質的評估,我們可以分解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家法律和政治的公民身份設計,二是日常生活中的凡人瑣事所體現的公民價值。以下,將從“公民”作為共同體的元身份的建立來闡明第一層次的問題,從“公民精神”在社會生活中的表現來闡明第二個層次的問題。

  元身份是國家多種身份設計的依據,是可以對眾多身份的合法性和效力提供解釋的身份。現代民族國家的元身份是要通過憲法來表述的。在中國,“人民”、“公民”是發揮過或者能夠發揮元身份作用的身份設計。一個政治共同體需要建立元身份來保障每個成員的正當權利,保證所有人在競爭、合作的社會生活中具有共同的觀念基礎和可預期別人行為的身份條件。

  現代民族國家的成員身份在理想上是公民身份。但是,中國的現代是一個建立民族國家的過程,它在這個過程中經曆了兩次革命(辛亥革命與社會主義革命),在革命之前與之後的兩次改革(戊戌維新與改革開放),中國的國民身份設計像中國的現代發展道路一樣是複雜曲折的。這個曲折可以從人民與公民的糾葛中理出一個大致的線索。

  中國的現代化既肇始於先行現代化的西方列強的衝擊效應,也肇始於現代西方文明的示範作用。影響者與被影響者、學習者與被學習者並不是一對單純的關係,而是放置在一起常常製造緊張狀態的關係。影響中國並成為中國的學習對象的國際勢力主要是西歐、北美、日本和蘇聯,它們在意識形態上的差異與對立也反映在中國內部,“人民”與“公民”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變動是與這些國際勢力的影響相關的。這些影響在不同時期以不同形式和程度交織在一起,“人民”與“公民”的概念也在使用中生成了多種語義。

  從一些曆史性的文本來分析,並結合現實情境的領悟,“人民”與“公民”既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也是兩個在所指上能夠重疊、在意涵上能夠生成與轉化的概念。

  “人民”在使用中主要有3種表達方式。它用以指:(1)共同體整體:(2)成員全體(國民):(3)整體或者全體中的先進部分。

  第一義項是指民族共同體,是超越個人的,指向最高利益、正義的本源。

  第二義項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相加的全體,是基於個人的最大複數,與“國民”的所指是相同的,在語義上等於全體公民。

  第三義項與前麵兩個義項的所指有很大不同,指稱共同體實際存在的一部分人並明確排除另一部分人,在時間話語裏這部分人創造了曆史並且是未來的希望,因此他們構成了“革命階級”(以無產階級為主)。它在語用學上極其具有技巧:它基於第二義項對國民進行劃分,劃分出來的那個部分卻是第一義項那樣的整體;它基於現實中具體的工人、農民、士兵等等,本身卻是一個純粹意識形態的範疇,具體的工人、農民、士兵等等誰也不是它,這個技巧可以用一句多年被大家歸納的話來表達,這就是“我們是人民,可是人民不是我們誰”。

  作為純粹觀念的第三義項的“人民”是通過轉換為“階級”來發揮現實作用的。階級把共同體中的一部分人界定為先進的,把另一部分人界定為落後的、反動的。如果從利益的觀念來分析,共同體整體或者共同體全體成員的利益(尤其是說最高利益或最大利益)隻能由先進階級來代表,去實現。那麽,第三義項的“人民”就是剔除了負麵因素、消極成員的整體、全體。所以可以說,第三義項的“人民”是第一、第二義項的“人民”的功能化表達,並且是以部分指全體的代表性表達。“人民”在這種時候表現為特定階級使自己正當化,使自己具有普遍性的、神聖的名義。

  “公民”在中國近代以來的使用也大致可以區分出3種方式:(1)共同體內享有平等權利和負有同樣義務的一個一個的成員;(2)共同體的成員全體;(3)因為具備現代修養而與傳統國民不同的那部分成員。

  “公民”的第一所指與國際上比較通行的 citizen是相同的,第二所指與“人民”的第二義項是一樣的,相對於people。公民的第三所指與英文的active citizen(積極公民)在設計理念上相通,但是在社會意涵上卻不同,因為active citizen主要是指政治參與上比較主動、積極,相對於另外那些比較消極、少一些參與熱情的成員,而中文的公民是相對於不具有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的後進成員而言的。Active citizens隱含的是:其他人也是citizens,大家都是同時代的人,都具有基本的共同身份。第三所指的“公民”隱含(16)的是:其他人不是公民,大家雖然同處一個社會卻是不同時代的人(非公民是傳統的,公民是現代的),所以大家無法具有共同身份。

  “公民”的第三所指與“人民”的第三義項都是以“先進性”區分出來一部分成員作為特殊的群體,但是兩者的先進性的來源或構成是不一樣的。公民是要具備西方社會已經典範地樹立的現代文明,如現代生活方式,如公德,這些都是通過修養可以習得的。作為共同體成員的先進部分的人民主要是由階級出身決定的,盡管非革命階級出身的人可以通過改造世界觀成為人民隊伍的一員,但畢竟不是人民的主體。

  中國在學習西方把自己的共同體建立成為“Republic”(民國、共和國)的時候,她的知識精英和政治精英相應地也在進行設計共同體成員身份的多種嚐試。不過,成員身份的設計從提出到達成一定的共識,再到形之於憲法文本,最後落實到製度實踐之中,成為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實際作用的身份,需要相當長時間的累積。一種身份設計的累積在不同的層次形成了,即使後來變換了身份設計,前一種設計也可能還以一些方式保持著。

  參考梁啟超《新民說》以來的一些論述,證之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中華民國憲法》(1946)、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1975、1982、2004),如果以1949年和1979年為界,大致能夠看出“公民”與“人民”在中國的身份設計中所扮演的角色。

  1949年之前的身份設計是以“公民”為中心的,法律側重“公民”的第一所指和第二所指,而社會輿論和教育(尤其是“民眾教育”)側重“公民”的第三所指。那個時候的憲法也使用“人民”,不過其含義卻是第一義項和第二義項的“人民”(如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總的來說,這個時期的憲法精神是支持國民的普遍身份設計的。

  1949年,馬克思主義曆史學家範文瀾在一次公開演講中論述人民是曆史的主人,(17)為後來國內流行的“人民是創造曆史的動力”、“人民是曆史的創造者”等大眾常識奠定了學理的基礎。也是在這一年,《共同綱領》頒布並起憲法的作用。經過20世紀50年代初的階級成份劃分。1957年的“反右鬥爭”,“文化大革命”的階級鬥爭高潮,直到197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認,按照第三義項的“人民”話語邏輯設計的階級成份是最重要的國民身份,在階級成份這種特殊身份之間並沒有建構一個普遍的身份。“公民”也在被使用,但是,它的使用並不是基於人人平等的權利。例如,憲法“第二十六條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那個時期的服兵役其實是一種權利。一種獲得福利的機會,而階級成份不好的子弟是沒有資格的。這裏的公民是排斥“地富反壞右”的,是專指先進階級的成員的。這個時期國家的法律設計是不承認國民普遍身份的。

  1979年《人民日報》宣布中共中央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的決定,加上1978年中央已經為所有“右派”分子摘帽,應該說是普遍的公民身份重新開始啟動了。緊接著在20世紀80年代初發生的關於是否隻有人民才是曆史創造者的質疑與討論,則在另一方麵代表了人民話語影響力的逆轉。恰逢國際社會在80年代末以來,“公民身份”所包含的普遍的政治參與和社會公正又一次成為主流社會關注的熱點,並成為許多國家改革的目標。中國也在這個時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經濟、文化、人際交往和人口流動等方麵與國際社會接軌,進入乃至融入國際社會。所以,公民觀念的影響在快速成長,公民身份在中國快速落實在百姓生活中。

  從元身份的概念來看,中國過去百年間進行過反複的思想鬥爭和政治實踐,可以表述出一個脈絡性的曆程,這就是從梁啟超時代的“新民”到社會主義勝利後的“人民”,再到改革開放政策實施以來逐漸形成的“公民”的演變。“新民”概念的確立帶動了民眾教育運動,人際交往的現代文明方式在社會中得到倡導、示範、傳播;“人民”概念的確立帶來了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運動,在支持階級鬥爭的正當性的同時,也強化著社會公德、集體意識;而最近30年的憲政努力和非政府組織的興起一步步確立了“公民”對於每個人、每種社會身份的意義,在價值觀上,公民身份已經基本確立為共和國成員的元身份。現在,無論我們是肯定一種社會進步的行為,還是批評一種社會問題,最後都會歸結為公民身份的基本價值內涵。

  社團作為組織實體是公民社會的外顯的方麵,而公民精神(civility)則是它的內在品質。 Civility是“公民性”,是養成在人心裏的素質,表現在公民的日常習慣之中,是公民個人以及全體所公認的價值。所以它包含兩個層麵的意義,一是指個人的修養,其含義大致相當於“文明禮貌”;一是指社會的集體價值,其含義是所有共同體成員相互善待的默契。在中文裏,當我們指涉“禮貌待人”的層次的時候,我們使用“公民習性”;當我們談論“集體價值”的層次時,我們使用“公民精神”;在一般而論的時候則采用“公民性”。希爾斯把公民精神作為公民社會的定性要素來看待,他說,公民性——它主宰著一個社會作為公民社會在運轉。(18)

  公民性的內涵是由日常簡單的禮貌習慣不斷擴大有效範圍而生成共同體的集體自我意識的。盡管禮貌的內容有所不同,但是一般的熟人社會都有效地維護著禮貌待人的原則。在熟人社會,人際互動主要發生在親屬和熟人之間,這些長期和穩定的關係都積澱下互動的習俗,因此和人相處隻要依俗而行就算中規中矩,要是向上看齊就顯得禮貌了。但是,禮貌待人的原則從小社區擴展到大共同體卻不是容易的事情。禮貌成為公民性的內涵,就在於要同樣禮貌地對待不相幹的陌生人,並且更難的是,自己能夠相信陌生人通常也會同樣對待自己。“‘公民性’的規範界定一套行為標準,以便公民可以對陌生人產生正確的預期。”(19)禮貌是外顯的姿態,它同時包括相應的心態,那就是相互善待的集體共識、社會習慣。公民性所代表的姿態和心態是個人自願的、主動的,又是一種義務性的(duty-bound),無直接交換條件的,不是因為他人對自己友善、對自己有用才這樣回應他。禮貌作為馬路邊、公車上、餐館裏的細節,可能顯不出重要性來,但是作為整個社會的集體心理卻是現代國家能夠在個人自由的條件下有序運轉的基礎。

  公民性是以禮貌的養成為依托而培育起來的一套情感和心智。

  第一,禮貌的基礎地位應該得到全社會的承認。這個價值或習慣所涉及的是對待人的公民底線。作為價值觀來說,把任何人都當作人來對待,在日常生活中尊重人是常規的表現,這與我們的社會作為禮儀之邦的傳統是一脈相承的。但是對待犯罪嫌疑人、對待服刑的個人、競爭者(政敵)也要在人格上尊重,也必須禮貌相待,則與我們的社會傳統(壞人是畜生)和社會主義的新傳統(對待敵人要像秋風掃落葉一樣)是相左的。盡管有這些曆史因素的影響,但是我們社會的改變也已經發生。在2010年裏,網絡對一些地方的公審提出了質疑,對公布嫖客和小姐的姓名提出了批評,結果公安部下發通知,促使一些地方執法部門放棄了這些做法,並追究了部分執法人員的責任。(20)我們無意在此推論,今後類似的事情不會再發生,但是我們看到網絡的批評得到大量網民的支持並促使執法部門改變的事實,我們要推論的是,禮貌待人作為一種普遍主義的價值觀在我們的主流社會是成立起來了。一些人的違反不是在否認我們具有這個價值,而是會通過社會過程確認我們已經樹立了這個價值。

  第二,任何人不要以任何理由去強迫他人,甚至不能以任何善意去強迫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尤其不能在人與人的交往中使用暴力;即使是國家機器使用暴力也必須受到限製。非暴力的價值觀在我們的社會也經過一些事件得到確認。2003年,孫誌剛在廣州被城市收容人員的暴力執法致死。孫誌剛事件引起廣泛的社會討論,國家執法部門對公民使用暴力的行為受到了公眾的譴責,輿論推動政府撤銷了舊的收容遣送製度。這次事件所樹立的節製國家執法部門的暴力的思想對中國社會產生著深遠的影響。家庭內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不能使用暴力的觀念也被許多家長所認識、接受。非暴力作為日常生活的準則,也已經是一種社會價值,這在近些年的知識分子群體和媒體輿論、百姓生活中都有紮實的建設。

  第三,從比較被動的方麵來說,公民個人對他人的容忍、寬容是必有的心態,整個社會要能夠容納差異。社會上總是有太多不合己意的人和事,但是自己不會貿然幹涉(當然可以心生反感,但是批評要有禮貌)。抽象地說,無論他人追求幸福的行為與自己的價值觀多麽不同,隻要沒有傷害到誰,都應該允許存在。寬容的價值在我們的社會相對來說是比較突出的。沒有寬容,我們的社會不可能像今天這樣呈現宗教、意識形態、生活方式等方麵的多樣化局麵。今天我們不時能夠聽到對社會道德“敗壞”的感歎,對社會主義集體價值觀失落的批評,但是它們通常並不動員誰來強迫當事人放棄什麽。現在還真的很難得有幾個人把自己當“人民”,能夠理直氣壯地把意誌加諸別人身上。

  第四,從比較積極的方麵來說,對他人、尤其是對陌生人的同情之心是公民性的重要內容。在大共同體內,同情之心無遠弗近,不因財富、宗教、教育、年齡、性別、美醜的差別而失效。關心、幫助親戚朋友,這是中國社會固有的日常生活經驗,而聲援、資助不認識、不相幹的人,卻是近些年在社會自發形成的新風尚。傳統時代,一個地方的人因為災害發生生活必需品的匱乏時,他們或者分別去他鄉乞討,或者組織起來作為土匪去搶劫。現在的情況是,一個地方發生災害,成為社會關注的對象,各地的捐獻會匯集過來。這就是不同於傳統時代的現代公民社會的情形。

  第五,需要個體更主動的一種內涵——誌願者精神。公民性使社會領域與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區分開來保持獨立、自治的屬性,主要依靠的就是誌願者精神。不是因為權力的驅使,不是因為金錢的算計,而是因為個人的價值觀、個人的主體意識,一個人自願站出來幫助他人,參加公益活動。誌願者精神在一個社會的存量是社會在多大程度上是一個公民社會的關鍵指標。汶川地震發生後,陳光標帶著私人公司的大型機械去救援,300萬個人誌願者先後奔赴災區。這些都是中國社會在特殊的事件中激發起來的誌願者精神的表現。我們在日常幫助左鄰右舍,那是鄉情;我們在不認識的同胞有難時奉獻自己的時間、財產,那是公民精神。最近這些年,誌願者精神越來越多地體現在青年人的成長過程之中,大學生不論是參加學工部組織的還是自己去參與的誌願服務都在大幅成長。

  第六,把他人當作平等的一員予以尊重,相信他具有和自己一樣的理性、一樣的價值追求、一樣的選擇權利,這是公民性的各種內涵的核心價值。當然,這種尊重是所有公民之間相互的,它才構成公民性的內涵。這是比寬容更高、更難達到的價值。這就要求不以自己的判斷為唯一的正確判斷的選項,不以自己的理想為社會理想的唯一選項。如果雙方的理想能夠相合,那就可能一起結社行事,如果不合,也不貶低別人的結社。這樣的社會,才有機會提供廣泛的自由結社的社會土壤,才有機會出現一個在理論上人人按照自己的認識、價值追求自己的理念、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的公民社會。我們認為,中國的結社現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體現了這項社會價值。

  第七,上述內涵的養成都和共同體意識的養成構成互為表裏的共生關係。把對於熟人的“自然”態度投射到素昧平生的他人身上,有賴於共同體意識作為心理基礎。對熟人世界之外的大共同體的認同需要抽象符號、想象能力和日常經驗之間反複的、長期的相互驗證。在養成把他人和自己都同樣當作共同體的一員的思維習慣之後。個人才可能傾向於把他人當作公民加以善待。共同體意識在近代以來是不斷得到強化的,用這個尺度來衡量,中國社會的公民性指標在全世界都算是比較高的。如果說公民性是個人之間以共同體意識為前提的相互善待,那麽,有了第七條作為基礎,其餘各個指標的不斷改善就有了較好的社會生態。

  今天,我們不再能像“人民”那樣認為自己正確,而隻能像“公民”一樣和別人好好說話,求同存異;誰也不能再通過把別人列為階級敵人而置自己於競爭的優勢地位,誰都得準備和他人平等競爭。我們在學會並習慣不把同胞當敵人,而把所有陌生的人當潛在的合作夥伴。所有這些都顯示我們在自己的共同體裏已經大致領會隻能把自己當作公民中的一員。這是我們已經廣泛共享的價值,也已經是我們的集體心態。以此而論,中國社會在主流價值上除了被認知為一個公民社會,不可能是別的什麽。

三、公民社會行動主體的構成

  從行動主體來說,社會是人的社會,公民社會同時有自己的構成實體,這就是其成員自願結合的組織。這些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不以奪權為目的,因為成員的旨趣相投而平等地結合在一起,因為與其他的社會主體能夠合作而一起做事,是公民之間相互善待的專門組織,所以它們成立起來就是專門(主要)營造一個社會的公民性的組織。現代社會既是一個高度商業化的社會,也是一個權力鬥爭高度泛化的社會,但是這種社會還能夠是屬於人的社會,具有一些人性的棲身之所,就在於其同時發展了這些營造公民性的組織。因此,從這些基本的認識來研究誰在自願結社,結了什麽社,是公民社會研究的重要課題。

  自願結社所形成的組織的命名,各有其不同的側重方麵。國際上通常采用的名稱主要有“非政府組織” (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非營利組織”(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s)、“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公司和行政機構之外的組織)、“公民社會的組織”(CSO——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中國學界大致沿用這套概念,各個學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偏好從其中選擇使用。但是中國的官方有自己的選擇,其選擇經曆了一個很清楚的變化軌跡,那就是從“社會團體”到“民間組織”再到“社會組織”。

  原來使用的“社會團體”一名,因為不能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範圍是狹窄了;“民間組織”隱含著排除政府成立的或政府幫助成立的非營利組織的意思,確實不能夠涵蓋中國的此類組織。故而,另外采用一個適應中國現實的概念是有必要的。但是。采用“社會組織”這一概念也需要做界定的工作。“社會組織”在廣義上就是社會中的組織,可以包括政府組織、企業組織、非政府和非營利的組織。像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鐵公司、阿拉善SEE生態保護協會都是社會中的組織,但是它們在性質上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因此,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組織是狹義的,可以根據字麵解釋為:“是社會中的第三部門組織”的縮寫,也可以說是“公民社會的非營利組織”的簡稱。現在,“社會組織”已經在政府文獻中穩定下來,並在一般出版物中流行開來,形成了取代“民間組織”之勢。我們應該把這個現象理解為“社會組織”的概念可能更符合中國的現實情況和思想需要,其內涵為“社會領域的組織”。

  要回答“公民社會是由什麽組織構成的”,則社會組織的分類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按照行政管理規章的正式分類,中國政府把它們分為3類予以登記注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這一分類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形成的,現在看來明顯具有那個時期的局限:分類是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計的,沒有考慮納入兩類組織,一是已經在行政管理內的組織,如人民團體(工會、婦聯等);二是不同意承認其存在的組織,如家族組織、廟會。因此,這個分類不是基於社會組織的存在現實的科學分類,而是方便行政操作的分類,並且作為分類基礎的邏輯關係也不清楚。

  懷特、豪威爾和尚曉援較早就以社會組織與政府關係的距離為參照劃分了4類組織。(21)第一類是人民團體,主要包括參加全國政協的八大人民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工商聯、科協、僑聯、台聯、青聯等。這類社團充當黨和社會之間的“傳送帶”,它們直接由政府組織,是黨或國家的組織體係的一個部分。第二類是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這類組織涵蓋麵很廣,包括商會與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學會、聯誼會、文體團等等。根據與政府關係的親疏程度,還可以把這一類再細分為官辦社團(GONGO)、半官半民間組織和自治程度較高的社團。第三類是生存在夾縫中的公民社會組織,大多數沒有得到政府的正式認可,隻有少數組織通過特殊關係進行了登記注冊,或者以注冊社團的二級機構的身份存在。第四類是不能公開活動的“地下公民社會”組織,包括激進的政治組織、地下宗教組織以及秘密社團等。這個分類的涵蓋麵比較廣,對於呈現中國的社會組織的多樣性是比較有效的。

  國內有很多學者做過分類的研究。如,俞可平在2006年發表文章,根據各種組織的主要特征,把它們做以下9類的劃分:(1)行業組織;(2)慈善性機構;(3)學術團體;(4)政治團體(如工會、青年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5)社區組織(如業主委員會);(6)社會服務組織;(7)公民互助組織;(8)同人組織;(9)非營利性谘詢服務組織。他又說,按照管理的需要,社會組織可以分為這樣7類:(1)群眾團體或人民團體;(2)自治團體(村委會、居委會);(3)行業團體;(4)學術團體;(5)社區團體;(6)社會團體;(7)公益性基金會。(22)這種分類對於我們了解社會組織的概貌是有幫助的,但是從分類的邏輯來說還需要調整,因為有的類別之間存在交叉關係。

  我們可以再嚐試幾種分類,以便最大可能地呈現社會組織在中國存在的實際情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社會組織可以劃分為:具有法人身份的組織和不具有法人身份的組織。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的統計隻反映法人組織,到近年全國的社會組織隻有40多萬家。一些地方登記為法人的組織與未登記的組織的數量之差達到10倍。(23)在類似經驗的判斷下,一些學者估計全國的社會組織是300~500萬家。王紹光和何建宇把未登記的組織和免於登記的群眾團體都測算在內,估計全國的社會組織是813萬家。(24)由此,我們很清楚地看到,對於中國公民社會的評估必須突破法人組織的範圍。多年以來,一些學者隻是以行政注冊的這類社會組織為對象評價中國的公民社會,其立論往往是不準確的。

  從組織文化的角度來看,社會組織可以劃分為西式社團形式的組織(如各種學會、校友會、環保社團)、政府機構式的組織(如原來的政府部門轉型的行業協會、人民團體)、傳統形式的組織(如家族、廟會、民間文藝方麵的花會)。由於一些立論以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組織為參照,把中國出現的新式的組織當作公民社會的實體,而把傳統形式的組織看作中國不具有公民社會屬性的指標,所以對中國的社會組織的草根性評價偏低。另一些立論過多地看到政府機構式的組織在社會中的比重,對中國發育出了多少獨立於單位社會的組織評價偏低,也就對中國是否生長出一個相對獨立的公民社會持保守的看法。

  概括地說,中國公民社會的行動主體既包括登記注冊的組織,也應該包括沒有或免於登記注冊的各種組織;既包括一個一個的公民自願結合的組織,也應該包括政府幫助建立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全部組織;既包括活動在城市的組織,也應該包括活躍在農村地區的各種社會組織。中國的曆史傳統、社會主義新傳統以及改革開放所催生的新型組織文化共同構成了中國非營利組織的土壤。這就是中國的現實。在社會領域,三種根源的社會組織不應該相互排斥,而應該相互承認,共同合作。一起提供本來就嚴重供給不足的社會服務。

 四、結語

  Civil society(“公民社會”)的概念在翻譯上逐漸從“市民社會”為主演變為以“公民社會”為主,在對象範圍上逐漸從現代都市擴展到整個國家共同體,在行動主體上逐漸從城市居民的自願結社和現代產業分工下的非營利組織擴大到包含農民的各種結社的所有公民組織,在與國家的關係上逐漸從強調獨立乃至對立轉而強調非行政與非營利屬性下與政府和企業的合作。在過去20多年裏,公民社會從一個排斥很多中國現實的外來概念已經演變為一個對於中國現實極其具有包容性的概念,從一個少數學者用以談論非常有限的中國現實的概念演變為一個中國公民自我指涉與認同的日常概念。

  公民社會已然是中國的現實,這不僅是由中國的憲法所預設的,而且是由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和廣泛的公民結社很現實地代表著的。全能國家和單位社會的30年轉型,終於產生了一種中國式的公民社會的雛形。個人不再全麵地隸屬於工作單位,可以便利地與各種認識或不認識的人在社團裏結成平等的成員關係,願意不計報酬地付出自己的勞動或者願意捐獻自己的錢財以幫助與自己沒有直接關係或者自己不承擔直接責任的人。雖然這種個人的公民屬性在人口中的分布並不均勻,但是無論從社會表現還是媒體呈現來看,都算得上社會主流價值。我們已經進入這樣一個時代,現在國人之間關係的最大公約數當然是公民,不管是個人之間還是個人與國家之間,不管是在權利上還是在義務上,我們都別無選擇地要以“公民”相待。

注釋:

  ①柯亨和阿拉托在1992年出版《公民社會和政治理論》,他們主張,公民社會的研究應該以社會為中心,而不應該以國家或者經濟為中心(Jean L. Cohen & Andrew Arato,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MIT Press,1992)。這也是我們的研究所采取的立場。

  ②“civil society”曾出現“市民社會”、“民間社會”和“公民社會”等3種譯法。在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中通譯為“市民社會”,在20世紀90年代初仍較多地依傳統譯為“市民社會”,而在90年代後期以來,“公民社會”譯法更為普遍。本文在引用時,照錄前人所用的中譯,但行文論述時則采用“公民社會”的譯法。

  ③拉丁文的civis/公民、civitas/公民權/公民社會、civilis/公民的,來源於希臘文的polites、politeia和politike。公元前1世紀,西塞羅將亞裏士多德的politike Koinonia概念轉譯為拉丁文的societas civilis,以後在英文中寫作civil society。

  ④[古希臘]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140麵。

  ⑤[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楊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74頁。

  ⑥[意]葛蘭西:《葛蘭西文選》,毛韻澤等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43頁、第574頁。

  ⑦以上概念史的梳理參見何增科《市民社會概念的曆史演變》,《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第5期。

  ⑧如孫立平《國家與社會的結構分化》,鄧正來、景躍進《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同載於《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謝維和《社會資源流動與社會分化:中國市民社會的客觀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3年,總第4期。

  ⑨何增科:《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64頁。

  ⑩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概念、分類與製度環境》,《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

  (11)徐永光,《2008,中國公民社會元年》,《NPO縱橫》2008年第4期。

  (12)朱健剛,陳健民:《抗震救災:中國公民社會崛起的契機?》,《二十一世紀》2009年8月號。

  (13)高丙中,袁瑞軍:《中國公民社會發展藍皮書2008》,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

  (14)參閱王名主編《中國民間組織30年》,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陳健民《走向公民社會:中港的經驗與挑戰》,香港:上書局,2010年。

  (15)Shils,Edward,The Virtue of Civility:Selected Essays on Liberalism,Tradition,and Civil Society,edited by Steven Grosby,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7,p.322.

  (16)“隱含”是就語義來說的,在語用上,“公民”恰恰是要標舉其他人是“私人”、非“新民”、“落後群眾”。

  (17)範文瀾1949年5月在北京大學以《誰是曆史的主人》為題發表演講,闡述生產力在曆史發展中的作用,最後說“過去曆史是以帝王為主人的曆史,我們今天要推翻它。曆史是勞動人民的曆史,勞動人民是曆史的主人”。

  (18)Shils,Edward,The Virtue of Civility:Selected Essays on Liberalism,Tradition,and Civil Society,edited by Steven Grosby,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7,pp.338~339.

  (19)Sinopoli,Richard C. ,“Thick-Skinned Liberalism:Redefining Civility”,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5,vol.89,Np.3,p.612.

  (20)《南方都市報》2010年7月27日以《牽繩小姐惹爭議,東莞民警被停職》(記者韓成良)為題報道,公安部最近下發通知說,廣東、湖北兩地基層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工作中發生讓小姐和嫖客曝光的事件,反映出當前一些地方基層公安機關和民警片麵追求打擊效果、輕視保障人權的觀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公開、公正、文明、理性執法,執法方式嚴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了違法人員的人格尊嚴。要求各地重視,對已經發生的事件進行處理。

  (21)White, G. , Howell, J. , & Shang, X. 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22)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概念、分類與製度環境》,《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

  (23)葉建平等人報道,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長趙軍表示,據他了解,存在大量沒有登記的社會組織,這些社會組織可能是已經登記的10倍以上。參閱《基層政府對草根組織認識改變:互動合作增強》,《半月談》2010年第23期。

  (24)王紹光,何建宇:《中國式的社團革命:對社團全景圖的定量描述》,載高丙中等主編《中國公民社會發展藍皮書2008》,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

來源:《思想戰線》(昆明)2012年1期 作者:高丙中

發布於 2016-10-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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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斯黛爾
我們離“公民社會”的實現究竟還有多遠……?
2021-11-16
最浪漫的事
“公民社會”最早出現在古希臘先哲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中,指的是“城邦國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個合法界定的法律體係之下結成的倫理--政治共同體”。
公元前1世紀時,古羅馬政治理論家西塞羅將其轉譯為拉丁文,“不僅指單個國家,而且指業已發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在保留“政治社會”含義的同時,更多的帶有“文明社會”的含義。此後,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紀的奧古斯丁、托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學家在內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亞裏士多德和西塞羅的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的。
17—18世紀期間,適應近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了社會契約論以反對封建王權的君權神授思想。他們認為,人類最初是生活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之中的,但這種自然社會由於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過權利讓渡並訂立社會契約的方式過渡到公民社會。於是,“公民社會”獲得了與自然狀態相對應的含義,與“政治國家”是同義語,指的是人們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種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從亞裏士多德、西塞羅到洛克、盧梭等的古典公民社會概念,與政治社會、政治國家相同一,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紀的前資本主義的社會狀況,即國家與社會並未分離或者並未完全分離,整個社會表現為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結構。這一狀況在中世紀達到頂峰--“中世紀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因為市民社會就是政治社會,因為市民社會的有機原則就是國家的原則。”“市民等級和政治等級的同一就是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同一的表現。”
2020-07-09
MCU
 
公民社會的主體當然是公民,但是卻有效的受決策層意誌的影響,一個不正常的人或是一紙不正常的文件就可以完全摧毀曆史構建的基石,但是我無法評判其好壞。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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