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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憲法是如何起草製訂成文

(2026-05-01 06:40:50) 下一個

美國的憲法是如何起草製訂成文

 

 


《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憲法。》

《投票權的普及性別平等:第 19 條(1920 年)賦予女性投票權。

消除門檻:第 24 條(1964 年)廢除人頭稅,確保窮人投票權。》

《第 22 條(1951 年)規定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針對羅斯福連任四屆的情況)。》

《1787 年在費城召開的製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旨在解決獨立初期《邦聯條例》下中央政府軟弱無力的問題。》

《費城製憲會議(1787年5月-9月)會議規模:來自 12 個州(羅德島州拒絕參加)的 55 名代表聚集費城獨立廳。》《 55 名代表》

《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最終定稿上簽字。》

《正式生效:1788年6月,第 9 個州(新罕布什爾州)批準後,憲法獲得法律效力。新政府於 1789年3月4日 正式在紐約成立並施行該憲法。》

《結果:經過投票,代表們最終選擇了單一總統製,但通過縮短任期和設立彈劾機製來抵消“潛在君主”的威脅。》

《美國憲法通過修正案製度(Article V),在保持原文不變的基礎上,以“附錄”形式進行增補。截至 2026 年,美國共有 27 條 有效修正案。這兩百多年間的修改邏輯可以概括為:從“保障民權”到“擴大民主”,再到“優化政府運作”。》

《奠定權利基石:《權利法案》(1-10 條)時間:1791 年核心:為了安撫反對派,明確禁止政府侵犯個人自由。》

《第二次製憲:內戰後的“重建修正案”(13-15 條)

時間:1865-1870 年核心:廢除奴隸製,重新定義公民權與平等。

重大變革:第 13 條:正式廢除奴隸製。》

《第 14 條:極其關鍵。規定各州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正當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護”。這後來成為民權運動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第 15 條:禁止因種族、膚色限製投票權。》

《投票權的普及性別平等:第 19 條(1920 年)賦予女性投票權。

消除門檻:第 24 條(1964 年)廢除人頭稅,確保窮人投票權。》

《第 22 條(1951 年)規定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針對羅斯福連任四屆的情況)。》


A:美國的憲法是如何起草製訂成文

Al: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憲法。其起草過程的核心是 1787 年在費城召開的製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旨在解決獨立初期《邦聯條例》下中央政府軟弱無力的問題。

以下是美國憲法從起草到成文的關鍵階段:

1. 背景:邦聯體製的危機權力分散:獨立戰爭後,13 個州依據《邦聯條例》組成的聯盟非常鬆散,中央政府沒有征稅權、貿易管製權,也無法有效執行外交條約。謝斯起義:1787 年初發生的謝斯起義暴露了政府缺乏常備軍、無法維護社會秩序的隱患,促使華盛頓等領導人決定尋求變革。

2. 費城製憲會議(1787年5月-9月)會議規模:來自 12 個州(羅德島州拒絕參加)的 55 名代表聚集費城獨立廳。核心人物:喬治·華盛頓:擔任會議主席,以其威望確保會議的合法性。

詹姆斯·麥迪遜:被稱為“憲法之父”,提出了聯邦製的核心構想。戈文納·莫裏斯:執筆起草了憲法的最終文本,並撰寫了著名的序言。偉大的妥協:代表們在“大州與小州”、“南方與北方”利益之間反複博弈,最終達成“康涅狄格妥協”,確立了眾議院(按人口比例)和參議院(每州固定兩名)的雙院製結構。

3. 從草案到生效正式簽署: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最終定稿上簽字。各州批準:憲法隨後送交各州。在這一過程中,漢密爾頓等人撰寫了《聯邦黨人文集》進行辯護。

正式生效:1788年6月,第 9 個州(新罕布什爾州)批準後,憲法獲得法律效力。新政府於 1789年3月4日 正式在紐約成立並施行該憲法。

4. 權力法案的補充起因:由於最初的憲法文本缺乏對個人權利的明確保障,部分代表拒絕簽字。

結果:1791 年,作為對民眾訴求的回應,前十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獲得批準,成為成文憲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當時關於三權分立的具體辯論細節

Al:在費城製憲會議上,關於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辯論並非停留在“要不要分立”的理論層麵(當時絕大多數代表受孟德斯鳩影響,對此已有共識),而是集中在“如何分”以及“如何防範權力過度集中”的細節上。以下是當時辯論中火藥味最濃的幾個關鍵點:

1. 行政權:是“一個人”還是“一群人”?這是辯論中最激烈的焦點之一。代表們對君主製有著本能的恐懼。一人派:詹姆斯·威爾遜主張設立單一首腦,認為這能保證政府的活力(Vigor)、果斷和責任歸屬。多人派:弗吉尼亞州長倫道夫強烈反對,他將單一行政首腦稱為“君主製的胚胎”,主張由三個人組成的委員會來行使行政權,以互相牽製。結果:經過投票,代表們最終選擇了單一總統製,但通過縮短任期和設立彈劾機製來抵消“潛在君主”的威脅。

2. 行政與立法的“糾纏”:總統的否決權為了實現“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麥迪遜語),代表們爭論總統是否應該擁有否決法律的權力。絕對否決權:漢密爾頓支持總統擁有像英國國王那樣的絕對否決權,認為這是保護行政分支免受立法分支“侵蝕”的必需武器。反對意見:富蘭克林等人對此深感憂慮,擔心這會讓總統淩駕於民意之上。妥協方案:確立了有限否決權,即總統可以退回法案,但國會兩院若能以 2/3 多數再次通過,則否決無效。

3. 司法權:最弱的分支如何自保?在設計之初,司法部被認為是“最不危險的分支”(漢密爾頓語),因為它既沒有“錢袋子”(財政權),也沒有“劍柄子”(軍權)。選拔權的博弈:起初《弗吉尼亞方案》建議由國會任命法官,但有人擔心這會讓法官變成國會的附庸。獨立性的確立:最終決定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並規定法官任期終身且薪酬不得在任內削減。這確保了法官不必為了討好選民或政客而歪曲法律。

4. 誰來監督憲法?關於“誰有權判定法律違憲”,當時也有不同方案。修訂委員會方案:麥迪遜曾提議建立一個由總統和部分法官組成的“修訂委員會”,在法律生效前進行審查。

結果:該提議被否決。代表們傾向於讓司法和行政保持更清晰的邊界,從而為後來馬歇爾大法官確立“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留下了空間。

辯論核心邏輯:製衡(Checks and Balances)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中完美總結了這些細節背後的意圖:“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在組織一個由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於:你必須首先使政府能控製被統治者,然後再迫使政府控製住它自己。”

A:看看修正案是如何在後續兩百年間修改憲法的?

At:美國憲法通過修正案製度(Article V),在保持原文不變的基礎上,以“附錄”形式進行增補。截至 2026 年,美國共有 27 條 有效修正案。這兩百多年間的修改邏輯可以概括為:從“保障民權”到“擴大民主”,再到“優化政府運作”。

1. 奠定權利基石:《權利法案》(1-10 條)時間:1791 年核心:為了安撫反對派,明確禁止政府侵犯個人自由。關鍵內容:

第 1 條:保障宗教、言論、新聞、集會及請願自由。

第 2 條:保障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第 4-8 條:確立正當法律程序,免受非法搜查和殘酷懲罰。

2. 第二次製憲:內戰後的“重建修正案”(13-15 條)

時間:1865-1870 年核心:廢除奴隸製,重新定義公民權與平等。

重大變革:第 13 條:正式廢除奴隸製。

第 14 條:極其關鍵。規定各州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正當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護”。這後來成為民權運動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第 15 條:禁止因種族、膚色限製投票權。

3. 民主的擴張:

投票權的普及性別平等:第 19 條(1920 年)賦予女性投票權。

消除門檻:第 24 條(1964 年)廢除人頭稅,確保窮人投票權。

降低年齡:第 26 條(1971 年)將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背景是越戰時期“夠歲打仗就夠歲投票”的訴求)。

4. 機製修補:政府運作的精細化總統任期:

第 22 條(1951 年)規定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針對羅斯福連任四屆的情況)。

繼任程序:第 25 條(1967 年)明確了總統因傷病無法視事時的權力移交程序。

漫長的等待:第 27 條(1992 年通過)其實是 1789 年提出的。它規定國會議員給自己漲工資必須在下屆選舉後才能生效。這條修正案跨越了 202 年 才完成批準。

 總結:兩百年的演變趨勢階段主要驅動力結果建國初期恐懼集權限製政府,保護個人(權利法案)內戰時期國家統一廢除奴隸製,確立法律平等進步主義時期社會正義賦予女性投票權、開征所得稅現代時期行政規範細化總統任期、繼任機製、投票年齡。

A:“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在組織一個由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於:你必須首先使政府能控製被統治者,然後再迫使政府控製住它自己。”

《經過投票,代表們最終選擇了單一總統製,但通過縮短任期和設立彈劾機製來抵消“潛在君主”的威脅。》

【誰】能夠迫使政府控製住它自己?誰來監督憲法?誰有權判定法律違憲?立法院?司法院?反對黨?新聞媒體?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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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bing1993 回複 悄悄話 誰在造謠說毛澤東時代沒有憲法






真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五四憲法》。

《五四憲法》的起草工作從 1953 年底開始,到 1954 年 9 月正式通過,曆時約 9 個月。《曆時約 9 個月。》

征求了各民主黨派、團體和廣大群眾的意見:這次意見征集是一次覆蓋全國的民主製憲運動,主要分為“精英座談”和“全民討論”兩個階段。《精英座談》《全民討論》。

知識精英與各界人士討論(1954年 3月-6月)在草案正式公布前,起草委員會首先在精英階層內部征求意見。在北京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了 8000 多人。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學術界、宗教界及無黨派人士。曆時兩個多月,共收集到 5900 多條 修改意見。

《精英座談》:組織了 8000 多人。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學術界、宗教界及無黨派人士。曆時兩個多月,共收集到 5900 多條 修改意見。

《全民討論》:全國規模的全民討論(1954年 6月-9月)。1954 年 6 月 14 日,憲法草案正式公布,開啟了長達兩個多月的全民互動。全國參加討論的人數達 1.5 億人,約占當時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各地的工礦、農村、學校和機關都召開了座談會。共收到 118 萬餘條(一說 138 萬餘條)修改和補充意見。

例如,當時有人提議在憲法中明確寫上“國家元首”字樣,但毛澤東認為這種寫法“不科學”,最終將其抹去。

《五四憲法》將【《國家元首》最終將其抹去。】相比較:【走資派鄧小平恢複《國家元首》八年製。】【走資派習近平複辟《國家元首》終身製。】

經過廣泛討論後的修正稿,最終提交到第一屆全國人大,並獲得全票通過。

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澤東率領憲法起草小組進駐杭州西湖,曆時77個日夜,幾易其稿,最終奠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草案的初稿。

毛澤東的案頭擺滿了各國的憲法資料。他開列了閱讀書單,帶頭研讀了蘇聯、法國、德國等社會主義及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譯本,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不能憑空臆造”的方針。

憲法起草小組采取邊學、邊寫、邊改的模式。1954年2月17日擬定初稿,隨後在京杭兩地互動下,曆經二讀稿、三讀稿、四讀稿等,前前後後反複修改了七八次,字斟句酌。

1954年3月至6月,全國政協委員、各大行政區、省市領導、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軍隊等各界代表共 8000 多人 參加了討論。

討論中,僅政協全國委員會組織的座談會就分組開會 260 次。這 8000 多人共提出了 5900 多條 修改意見和疑問。

《1.5 億人全民討論(世界立憲史的奇跡)》: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並於6月16日在《人民日報》刊登全文,隨即開啟了聲勢浩大的全民大討論。

時間與參與度: 從6月中旬到9月上旬,曆時近三個月。全國共有 1.5 億多人 參加討論(約占當時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

海量意見: 廣大群眾共提出了 110 多萬條 修改和補充意見(其中針對憲法草案正文的意見達 52 萬多條,其餘為針對同期的“五法草案”)。

最終,經過全民充分討論修改後的憲法送審稿,在1954年9月20日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 1197 名代表以全票讚成正式通過。

《七五憲法》的成文曆經數年,具有濃厚的群眾運動和全民大民主的結晶。1970年3月,毛澤東主席提出召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修改憲法的建議。隨後成立了憲法修改小組。

1970年中共九屆二中全會基本通過了憲法修改草案,並於當年9月12日發出通知,由基層單位組織廣大群眾進行全民討論。

1975年1月5日至8日,中共十屆二中全會討論並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決定提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討論。

1975年1月13日至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17日當天,2864名代表一致通過了這部修改後的新憲法。

《1975年憲法的主要內容》:

《七五憲法》極為精簡,除序言外,分為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共4章30條。其核心政治主張如下:
1. 指導思想與階級路線

確立指導思想: 規定“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國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

堅持基本路線: 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明確指出社會主義社會始終存在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 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明確指出社會主義社會始終存在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

一元化領導: 明確“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

2. 國家機構的重大調整

不設國家主席: 撤銷了國家主席建製。《 撤銷了國家主席建製》

統率武裝力量: 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精簡國家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大幅精簡了行政條文。

革委會體製: 確立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也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檢察權轉移: 撤銷各級人民檢察院,其職權改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

3. 經濟與社會生活

所有製形式: 規定我國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生產資料所有製,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

允許個體勞動: 規定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合法範圍內從事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允許個體勞動》

社員自留地: 規定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規定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

4. 公民權利的特色規定

大鳴大放: 將“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四大)寫進憲法總綱,作為創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政治局麵的新形式。《大鳴大放: 將“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四大)寫進憲法總綱》《創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政治局麵》

罷工自由: 在公民基本權利中,增加了“公民有罷工的自由”。《在公民基本權利中,增加了“公民有罷工的自由”。》

1975年公開報導的新聞內容

1975年1月19日及隨後數日的《人民日報》頭版,以極大的篇幅刊登了修憲與四屆人大的新聞。當時的輿論宣傳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核心論點:

人民民主的勝利: 報導強調,草案是“經過全國各族人民反複討論產生的,是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產物”。

工農兵占主體: 新聞特意指出,出席大會的代表中,工農兵代表占了百分之七十二,充分體現了無產階級專政的性質。《工農兵占主體》《工農兵代表占了百分之七十二,充分體現了無產階級專政的性質。》

張春橋的修憲報告: 1975年1月20日,《人民日報》全文刊登了張春橋代表中共中央作的《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報告中強調:這次修改憲法,是為了使憲法更加有利於鞏固黨對國家機構的一元化領導,有利於鞏固和加強無產階級專政。

國內外熱烈反響: 大會閉幕後,連續數天刊登全國各地軍民熱烈慶祝四屆人大勝利召開、堅決擁護新憲法的通訊,以及亞非拉等友好國家發來的賀電。

您是否需要查閱1975年《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中關於取消國家主席或大鳴大放的具體闡述原文?

A:關於取消國家主席或大鳴大放的具體闡述原文?

Al:關於1975年修憲中“取消國家主席”和“大鳴大放”的具體闡述,最權威的原始文獻出處為:1975年1月13日張春橋代表中共中央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

以下為您摘錄該報告中關於這兩項內容的報導原文和闡述字句:

關於“不設國家主席”的闡述原文《不設國家主席》

在張春橋的報告中,對不設國家主席並沒有長篇大論的辯解,而是直接將其歸入“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和“精簡機構”的邏輯中。

【報告原文摘錄】:

“……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國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就是我國人民從一百多年來的曆史經驗中得出的結論,現在寫進了修改草案總綱。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又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由於不設國家主席,草案對一九五四年憲法關於國家機構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這些規定,必將有利於加強黨對國家機構的一元化領導,符合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 《不設國家主席》

關於“大鳴大放”及“罷工自由”的闡述原文

報告對“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四大)給予了極高的評價,並將其作為防止修正主義、保證人民監督權的重要社會主義新生事物。《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防止修正主義、保證人民監督權的重要社會主義新生事物。》

【報告原文摘錄】:無法看到原文。都是1978年之後的官方和反共精英右派分子造謠抹黑妖魔化汙名化《七五憲法》的內容。當然Al也無法搬到當時的原文。都被走資派特色政府的官網刪除了。

《七五憲法》是從《五四憲法》原有文本中的“106條精簡至《七五憲法》隻有30條”的做法,在當時張春橋的《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中被明確界定為“貫徹了群眾路線”、“使憲法更加精幹、明確,容易為群眾所掌握”。《貫徹了群眾路線》《使憲法更加精幹、明確,容易為群眾所掌握》。

在1975年《七五憲法》中,對於“工農兵”在國家權力機關中的地位,有著非常特殊且鮮明的時代規定。

1975年憲法在“第一章 總綱”中,直接通過根本大法的條文,確立了工農兵在各級政權機關中的“絕對主體”地位:

憲法第三條第一款原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在1954年憲法中,類似的表述僅為“人民行使國家的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未對代表的階級成分作限製。

1975年憲法直接將“工農兵”三個字寫入了政權組織條文,並用“為主體”一詞進行了硬性定性。這在技術上意味著,任何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如果工農兵代表不占多數,就違背了這一條憲法的規定。

《任何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如果工農兵代表不占多數,就違背了這一條憲法的規定。》盡管憲法條文為了保持精簡,沒有寫明“工農兵必須占百分之多少”的死板數字,但在實際執行和當時的政治運作中,存在著極高的硬性指導比例。

根據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勝利閉幕後,《人民日報》等官方媒體公開報導的新聞數據顯示,這一“為主體”的要求在換屆選舉中得到了極其徹底的貫徹:

實際出席人數: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人數為 2864人。
工農兵實際占比: 官方新聞特別強調,在全部代表中,工業、農業、軍隊(即工農兵)基層的代表,占了總數的 72%。婦女代表占比: 婦女代表占 22%。少數民族占比: 少數民族代表占 12%。

為了確保工農兵能夠在不具備傳統精英“競選”能力的情況下順利進入最高權力機關,1975年憲法在代表的產生方式上也做了重大的技術修改:法條表述: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取消了1954年憲法中的“無記名投票”等具體選舉程序,改為了由黨組織主導的“民主協商”。這種方式在當時技術上最直接的用處,就是能夠通過行政和政治手段,直接把一線的鋼鐵工人、公社社員、連隊戰士成批地“協商”進代表名單裏,從而在結果上百分之百地保證“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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