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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創建工農紅軍靠民主軍紀

(2022-09-28 06:00:08) 下一個

毛澤東創建工農紅軍靠民主軍紀

 

古田會議,是中國工農紅軍第四軍在1929年12月28日至29日在福建省上杭縣古田村召開的第九次黨的代表大會,即紅軍第四軍黨的第九次代表大會,因會議在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縣古田村召開,史稱“古田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共紅四軍前敵委員會,毛澤東當選為書記。為糾正黨內和軍隊中出現的極端民主化、非組織化等錯誤傾向,毛澤東首次提出“使黨員的思想和黨內的生活都政治化,科學化”的思想,為共產黨的建設指明了正確方向。這次會議解決了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建黨、建軍的曆史性難題,對中國革命產生深遠影響  ,因而在中國共產黨和工農紅軍的發展史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1928年4月,毛澤東率領的工農革命軍與朱德、陳毅率領的湘南起義部隊在井岡山勝利會師,合編為工農革命軍第四軍,5月改編為中國工農紅軍第四軍,簡稱紅四軍,朱德任軍長,毛澤東任黨代表,陳毅任政治部主任。11月,紅四軍前敵委員會成立,毛澤東任書記。隨後,紅四軍在朱德、毛澤東、陳毅等領導下,打破了敵人對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四次圍攻,並於1929年1月起向贛南、閩西進軍,開創了贛南、閩西革命根據地,奠定了後來的中央革命根據地的基礎。

隨著形勢的發展和革命隊伍的擴大,紅四軍及其黨組織內加入了大量農民和其他小資產階級出身的同誌,加上環境險惡,戰鬥頻繁,生活艱苦,部隊得不到及時教育和整訓。因此,極端民主化、重軍事輕政治、不重視建立鞏固的根據地、流寇思想和軍閥主義等非無產階級思想在紅四軍內滋長嚴重。作為紅四軍黨的前委書記的毛澤東曾力圖糾正這些錯誤的思想傾向。但是,由於當時的曆史條件,紅四軍黨內特別是領導層內在創建根據地、在紅軍中實行民主集中等原則問題上存在著認識上的分歧和爭論,特別是在是否設置軍委問題,發生激烈爭論。毛澤東的正確主張沒有能夠為紅四軍領導層的大多數同誌所接受。紅四軍前委甚至以行軍打仗和軍情緊急為由,暫時停止軍委辦公,把權力集中到前委,由前委直接領導軍內各級黨委的整頓。

1929年12月下旬,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即古田會議)在福建上杭縣古田召開。大會由陳毅主持。會上,毛澤東根據中央來信的精神和紅四軍具體情況作政治報告,朱德作軍事報告,陳毅傳達中央批示信並作反對槍斃逃兵的報告。會議認真總結了紅軍創建以來黨在同各種錯誤思想、錯誤傾向作鬥爭的過程中積累起來的豐富經驗,統一了思想認識,一致通過了多種決議案,其中最重要的是關於糾正黨內錯誤思想的決議。這些決議案係統地解決了建黨建軍的一係列根本問題。古田會議決議案的中心思想是要用無產階級思想進行軍隊和黨的建設。古田會議根據中共中央批示,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共紅四軍前敵委員會,毛澤東當選為書記。

古田會議上,毛澤東作政治報告,朱德作軍事報告,陳毅傳達中央九月來信。大會經過熱烈討論,一致通過了毛澤東代表前委起草的約3萬餘字的8個決議案,總稱《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即古田會議決議,其中第一部分,也是最為核心的內容是《關於糾正黨內的錯誤思想。會議選舉毛澤東、朱德、陳毅、羅榮桓等11人為中共紅四軍前委委員,毛澤東重新當選為書記。

古田會議決議係統總結了自1927年以來我黨創立紅軍的鬥爭經驗,強調用馬列主義和黨的正確路線教育黨和軍隊,劃清了人民軍隊同舊軍隊的界限,確定了無產階級的建軍路線。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麵:進一步確立了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原則,強調了加強政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論述了黨的思想建設原則,強調要用無產階級思想克服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闡述了黨的組織建設原則,明確指出了“曆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生活”的重要性。闡述了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原則,強調要重視黨支部的作用。同時還規定了健全支部生活,嚴格黨的紀律等項措施。

古田會議之後,紅軍中違犯軍紀的現象大大減少了,但毛澤東絲毫沒有放鬆對紅軍官兵的紀律要求。1930年3月20日,紅四軍到達南康縣唐江鎮,毛澤東和朱德於次日發布紅四軍軍部關於整頓軍風軍紀的訓令,提出“務使各官兵一體遵照三條紀律六大注意,使紅軍精神及主旨深入於一般群眾”,申明“凡違反軍風軍紀者,無論大小必於查究” 。此後,毛澤東、朱德簽發了《全銜訓令第七號——加強雜務人員教育的訓令》,將“三條紀律”與“六大注意”相提並論,初步形成了後來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雛形。由於根據地的擴大以及紅色政權的建立,紅軍籌款的來源逐漸不完全依靠打土豪了,毛澤東便把“三大紀律”中的“打土豪要歸公”改為“籌款要歸公”,後又改為“一切繳獲要歸公”,後來又將“不拿工人農民一點東西”改為“不拿群眾一針一線”。

抗戰時期,毛澤東也多次就軍紀問題做出過重要指示。1944年11月1日,毛澤東在出席八路軍南下支隊的誓師大會上,鼓勵南下支隊的指戰員要像“王者之師”那樣遵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真正做到紀律嚴明,秋毫無犯。1945年4月,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毛澤東在作口頭報告時再次說到軍隊的紀律問題:“一個軍隊,要有統一的紀律,要聽號令:立正,稍息,向左看,向右看,開步走,瞄準放。不然敵人在前麵,一個往東放,一個往西放,是要被敵人消滅的。”

1947年10月10日,在解放戰爭的形勢發生根本變化的時候,毛澤東起草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其中提到:“必須提高紀律性,堅決執行命令,執行政策,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官兵一致,全軍一致,不允許任何破壞紀律的現象存在。”與此同時,毛澤東為解放軍總部起草了《關於重新頒布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訓令》,統一規定“三大紀律”為:“(一)一切行動聽指揮;(二)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三)一切繳獲要歸公。”“八項注意”是:“(一)說話和氣;(二)買賣公平;(三)借東西要還;(四)損壞東西要賠;(五)不打人罵人;(六)不損壞莊稼;(七)不調戲婦女;(八)不虐待俘虜。”毛澤東要求全軍“以此為準,深入教育,嚴格執行” 。

新中國成立以後,毛澤東對軍隊遵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要求始終沒有放鬆。毛澤東不僅十分重視《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軍事法的製定,也時常發表有關軍規軍紀的講話和報告。1950年6月,毛澤東在審閱聶榮臻向政協一屆二次會議的軍事報告中特意加上一段文字:“全軍必須維持良好的紀律,改善官兵關係和軍民關係。”

1950年10月,在中國人民誌願軍出兵朝鮮前夕,毛澤東發布命令:中國人民誌願軍必須“嚴格地遵守軍事紀律和政治紀律,這是保證完成軍事任務的一個極重要的政治基礎”。1952年,他起草並發出了《軍委關於糾正放鬆軍事教育和紀律廢弛現象的指示》,要求全軍“進行一次整頓紀律的工作,以嚴格執行命令指示,嚴格軍風紀,嚴格遵守製度,……對於嚴重違反紀律和損壞武器、裝備的行為,應予認真的追究責任,和給予應得的處罰” 。

不以軍功折抵違犯軍紀的行為。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早期的軍事法中,尚未嚴格區分現代意義上的軍事行政法、軍事刑法以及軍事刑事訴訟法,軍事違紀行為與軍事犯罪行為的區分也並不明顯,違犯軍紀的行為常常就是犯罪,要用軍法的方法懲罰。毛澤東對軍規軍紀看得十分重要,對於違犯軍規軍紀的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懲處。即使違犯者曾經立下軍功,也要賞罰分明,功過不能相抵。

在三灣改編後不久就出現了團長陳浩等人企圖煽動士兵逃跑的事件,毛澤東通過召開前委擴大會議統一意見,以特別軍事法庭的名義判處陳浩等四名軍官死刑。這一功過分明的態度,引起了全軍的震動。

1929年的古田會議上,毛澤東提出要“編製紅軍法規”以嚴肅軍紀。短短幾個月內,中央軍事委員會就通過了《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暫行條例草案》《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等紅軍法規。

在1932年2月,毛澤東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名義與副主席項英、張國燾一起發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就蘇區軍事裁判所的組織係統、組成人員、組織任務、審判程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這是一部專門的軍事刑事訴訟法,在早期軍事法製建設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1933年4月,毛澤東等又發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命令——為檢查和取締私人槍支禁止冒穿軍服事》,這是一部單行的軍事刑法,主要規定了非法持有槍支以私藏軍火論罪、不得隨意穿紅軍軍服等內容。

1933年12月,毛澤東和項英等發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處置紅軍中逃跑分子的命令。命令宣布:拖槍逃跑者,一經捕獲就一律就地槍決;組織逃跑者,一律逮捕經公審槍決;屢次逃跑、造謠破壞紅軍及歸隊運動者,一律逮捕送法庭處以有期徒刑直到槍決;因政治覺悟不夠而個人逃回者,各級政府應加強對他們的宣傳鼓動,使他們自願歸隊,決不能采取逮捕禁閉等辦法;任何逃跑分子絕對不許收容在後方機關、部隊、團體中工作和服務。

這些命令和規定,既是軍紀,也帶有軍事刑法的性質。即使在長征途中,在戰鬥十分頻繁艱苦的歲月裏,毛澤東和他的戰友們也沒有忘記中國工農紅軍紀律的重要性。

在毛澤東看來,軍法和軍紀的本質是一致的,違反軍法或者軍紀都是對革命的犯罪,都應當追究責任,受到懲罰和教育。因此,“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本身既可以說是軍事紀律,也可以說是軍事刑法,違反這些規定,輕者予以批評教育,重者可以處以極刑。對於那些位高權重的軍人,尤其不能姑息縱容其違犯軍紀的行為。

1937年10月5日,延安抗日軍政大學第3期第6隊隊長、共產黨員黃克功因對陝北公學女學生劉茜逼婚未遂而將劉茜開槍打死,在當地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為了消除影響,嚴肅紀律,毛澤東下定決心決定處以黃克功極刑。毛澤東親自寫信給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信中說:“黃克功過去鬥爭曆史是光榮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和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 這一事件再次表明,毛澤東對革命軍人的紀律要求是嚴格的,對於嚴重違反軍法的行為必須嚴懲,絕不以過去的功績為掩飾和折抵。

毛澤東的軍事法思想是毛澤東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不同於毛澤東對純軍事問題的論述,也不同於毛澤東對其他法律問題的闡述,而是關於怎樣用製度、規範去指導和約束軍事活動的一整套法律思想體係。

作為卓越的政治家和軍事家,毛澤東的軍事法思想帶有強烈的政治氣息和時代特征。

毛澤東軍事法思想的首要特征便是實用性,用今日的通俗語言說就是十分接地氣。譬如“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就準確地把握了軍隊紀律的需要與紅軍戰士的理解能力,對於保持部隊的凝聚力功不可沒。

毛澤東軍事法思想的另一個特征就是靈活性,即根據政治軍事鬥爭的需要不斷調整軍事法的內容。比如戰爭法則中的自衛原則,在敵強我弱的時候,毛澤東強調“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便是為了保持自己的力量,避免過早與敵決戰。

但在全國革命形勢發生根本變化後,毛澤東提出務將戰犯追究到底,又是為了革命勝利後取得政治鬥爭的主動。

毛澤東軍事法思想的特征還在於全局性,即對於軍隊的組織原則和製度、軍人的紀律和職責、軍事犯罪及其懲罰、軍事人道主義和戰爭法則等有關軍事法的宏觀和微觀問題,毛澤東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提出了許多著名的論斷,反映了其軍事法思想的全麵性、綜合性特征。

毛澤東長期作為黨、政、軍的最高領導,他的軍事法思想深刻影響了黨和國家的軍事法製建設。毛澤東關於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軍隊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以及軍事指揮權的相對集中等軍事組織法思想,至今仍是指導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設的根本方針。由毛澤東奠定基礎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至今也仍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寶貴的精神財富,同時也是軍事行政法的核心與靈魂。毛澤東所倡導的軍法從嚴、軍人從嚴的原則,在中國軍事刑法中有全麵的反映。毛澤東提出的戰爭中的自衛原則、寬待戰俘原則和懲辦戰犯的思想,對國際軍事法的發展更是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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