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上篇博文所言,近年來美國大規模惡性槍擊案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但是政府加強槍支管理的努力卻舉步維艱,有人說這是因為美國有支持擁槍的憲法第二修正案,語言如下:“一支紀律優良的民兵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可是仔細深究第二修正案的上下文,他首先強調的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我的理解,在美國建國伊始,美國沒有常備軍,日常防務要仰仗一隻由普通公民組成,訓練有素嚴格管理的地方民兵(militia)。這種情形在現代社會也有影子,比如永遠的中立國瑞士,不設數目龐大的專業軍隊,但是藏武於民,一旦有事,即可全民皆兵,所以他周邊雖然都是德法意這樣的強鄰,但是誰也不敢惹他。我以前的一個瑞士同事,就曾向我們這些美國同事吹噓炫耀過他家藏的全自動武器。隻是對美國來說,事異時移,這個國家現在已經成為一個窮兵黷武全球駐軍的國家,國防的需要已經不需要普通公民的參與,那麽把平民武裝到牙齒就是多此一舉。
但是最高法院並非如此解讀。2008年最高法院有一個Washington DC vs Heller案件的判決,正式把公民個人的擁槍權從建立地方民兵組織的需要中獨立出來,給以憲法正式的保護。這個判決對後世影響巨大,被認為是兩年前去世的斯佳麗亞大法官最重要的遺產。但也正是斯佳麗亞在判決書中鄭重說明:“和大部分的權利一樣,第二修正案所保護的擁槍權並非沒有限製”(like most rights, the right secured by the Second Amendment is not unlimited)。所以說憲法第二修正案並不是控槍法案不能實行的原因。
另外,立法的主動權在國會,最高法院隻能被動地確認或否決。而近年來國會在限製槍支泛濫方麵毫無進展,是否是因為美國社會有沒有加強槍支管理限製的共識呢?似乎遠遠不是,有民調表明大部分美國人支持加強對攻擊性步槍的管理,在堅定的共和黨人中,這一比例也從未低於50%。 哪怕是NRA(全國步槍協會)的成員,也有高達70%的比例讚成更加嚴格的購槍背景調查。而在2012年康州小學Sandy Hook大屠殺之後,由保守的民主黨人Joe Manchin和溫和派共和黨人Pat Toomey提出的跨黨派法案,目的就是加大槍支交易背景調查的力度。但是表決的結果是54票讚成,41位共和黨人和5位民主當人投下反對票,這個法案就達不到通過所需要的絕對多數而胎死腹中。
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在美國好像卻反了過來。這個背景調查法案,明明是讚成派以54比46領先,但是由於美國會參院的通過法案必須要求60票絕對多數的慣例(fillibuster),結果是少數派笑到最後。有人解釋說這個原則是為了保證重大法律的通過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姑且信他。
另一個違法民主基本原則的是總統選舉的“選舉團”製度,這個製度讓川普在輸掉將近三百萬普選票的情況下居然贏得了總統寶座,而這樣一個少數人的總統,在施政中還基本不考慮占大多數的反對派的感情,這是大半年來社會嚴重撕裂亂相的根源。再考慮到本世紀初的小布什也是依賴少數選票而成為總統,也就是說21世紀頭三位總統裏就有兩個是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而上位的。但有人說選舉團製度是照顧美國中央和州地方兩權分立的曆史和現實,姑且信他。
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總統指定,和民主投票不沾邊。總統選舉和參院規則,如上所述,違反了少數服從多數普世真理。如果說這些都可以忍了,那麽眾議院可以說是美國聯邦體係中碩果僅存的遵循“一人一票”民主原則的機構了,它的一個別名是“the People’s House”,做事應該是以“人民的名義”了吧。可是認真看看結果卻讓人嚇一跳。早在7年前的2012國會中期選舉,民主黨總體得票比共和黨多一百四十萬,但結果是共和黨在眾院以234票對201的優勢掌握控製權,一直保持到今天。有人說是經濟和就業原因造成的左派選票的集中造成了這樣的結果。比如,教育水平高,工作機會多的大城市匯聚了大量高學曆高收入精英人才,他們在政治天平上一般傾向於左派;而都市便利的生活和扶貧條件也吸引了大批窮人,他們也是民主黨的票倉。這樣的一個都市,民主黨得票率可能在70%以上,而贏得選舉隻要50%就夠了,那麽民主黨多出來的那20%選票就等於浪費。這樣的經濟原因造成了少數選民控製國會多數的現象,我們姑且相信。
如果說在幅員遼闊,地方差異極大的全國範圍內上出現了暫時的政治勢力分布不均,倒還說得過去。但是如果用放大鏡看一眼一個人口結構單純的農業州威斯康星,結果卻更加觸目驚心。在2012年的州一級的立法機構選舉上,共和黨得票率為48%,是少數派,但是他們卻贏得了99個州議員席位中的60個,不但是多數,而且是絕對多數。這就不能用經濟和選民分布來解釋了,原來是共和黨州政府為了本黨利益而故意操作選區劃分的結果。為了保證黨派控製權,他們運用大數據指導的優化算法,盡可能讓反對黨的選票集中在有限的幾個選區,而讓本黨的選票充分擴散,發揮最大功用,這個英語術語叫Gerrymandering,詞源何解?以後有機會再談。其結果,就是民主黨輕鬆拿下幾個占70%-80%絕對優勢的左派選區,而共和黨不僅保住自己的鐵盤,還可以利用自己選票分散的優勢,以微弱優勢拿下很多比分接近的選區,從而在最終席位上占據絕對優勢。
傳統的政治學裏,民主要義是“選民挑選政客”。而在威斯康星州的政治裏,卻成了“政客挑選選民”。舉個假想例子,如果在賭城屠殺後,某個選區人民心向控槍,本區鐵杆擁槍派的共和黨議員麵臨落選。沒關係,威州政府可以大展神通重劃選區,趕走一個左派占優的鎮,新劃進一個保守派優勢的鎮,依然讓本黨議員連任無憂。在某種意義上,這種惡意操作選區劃分的做法在實質上剝奪了部分選民的選舉權。所以,今年秋天,威州這個操作選區的行為被放置在最高法院的案頭,麵臨憲法最高的檢驗。這個案子被認為是本界最高法院最重要的案子,因為它決定了未來民主政治的走向。
為什麽共和黨政客對任何控槍的方案都條件反射般地反對?早在2000年,一位地產娛樂界名人寫了一本書叫《一個我們應得的美國》(The America We Deserve),一語道出了天機:“共和黨唯NRA馬首是瞻,甚至拒絕哪怕是有限的控槍方案”(The Republicans walk the NRA line and refuse even limited restrictions)。這個NRA全國步槍協會是美國曆史上最財大氣粗也是勢力最大的特殊利益集團,每次選舉都拍出巨資在初選中讚助擁槍立場最強硬的保守政客,在普選中打擊支持控槍的左派候選人。即使和NRA立場不同的共和黨人,也噤若寒蟬不敢越雷池半步,而隻能在NRA劃的線上跳舞。因為當民意無法有效製約政客的行為的時候,利益集團就會趁虛而入。
16年後,這位敢說真話的地產娛樂界名人參加總統大選並居然勝利,他對控槍的立場也從“擁護禁止攻擊性步槍(賭城屠殺的凶器)”(I support the ban on assault weapons and I also support a slightly longer waiting period to purchase a gun)變成了“NRA和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最大支持者”。
二月份,這位總統簽署了法律,解除了對部分有精神問題人士購槍的限令。這個法令固然讓槍支製造商的買主群體擴大,但是不要忘了,屠殺Sandy Hook小學27名小學生及其老師的凶手,以及刺殺國會議員Gabrielle Giffords和其他六人的凶手,都是精神病患者。
如果沒有賭城屠殺,共和黨國會本來醞釀在槍案的同一個禮拜推出合法化槍支消音器的法案,由於國會的多數和總統的支持,這是一個投票必過的法律。真若那樣,消音器製造商肯定笑了,因為NRA又給他們爭取到了商機,賭城殺手也肯定會笑,開槍如果聽不到槍聲,受害者無法判斷子彈的來處,警察無法定位搶手的位置,他的戰果很可能會大大增加,真有點讓人不寒而栗。
而真正讓人不寒而栗的,是昨天一位拄著拐杖接受媒體采訪的共和黨國會領袖Steve Scalise,此人三個月前遭到半自動步槍射擊致殘,險些丟了性命。當被問道他是否相信公民擁槍權是無限的,他堅定的回答了YES(CHUCK TODD: But is it unlimited? REP. STEVE SCALISE: It is. It is.)。作為一個殺傷型武器的受害者,他的擁槍立場依然鋒芒畢露毫不退讓,甚至和誓死保衛第二修正案的保守大法官斯佳麗亞唱了反調。我不曉得是這是他的真實信仰,還是在利益集團淫威下的故弄玄虛言不由衷。
無論是哪一種,都足以讓我為子孫後代的未來而擔心。
嘿嘿。
原因不全在這裏。從曆史上看,美國黑人這個民族,其實和美利堅合眾國的建國是不共戴天的。現在社會矛盾激化,他們對國旗鬧點情緒,絕不出人意料。具體怎麽回事,且聽下回分解,嗬嗬。
喲,想圈粉啊? 這兒的池子是不是小了點。 考慮從政吧,先從city council 開始。 嗬嗬
實話!加個限定詞,華人左派圈粉難,哈哈。
幫你分析了一下,左派理性的多一些,狂熱的粉絲就少些:)
神奇,或許。 But absolutely Trump free.
lol
奇怪的是,憲法規定,民眾可以擁有武器,而不僅僅隻是槍。為什麽那些以反抗國家暴政而支持不控槍的人,不去爭取擁有火箭彈核武器的權利呢?你們那幾條破槍,除了屠殺無辜民眾外,還想反抗國家機器?
lol
博主真幽默。
消音器技術近百年來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發展。不僅如此,整個槍械技術一百年來也沒有實質性的發展。懂槍的人都知道,在可見的將來都不可能“發展到極大消音”。 而且我們討論的是現在的消音器,不是還沒發展出來的消音器。
我倒是同意限製bump stock。 那玩意對瘋子有用, 對合法槍民沒用處。
美國是個講人權的國家,不存在政府隨便給公民貼深井冰標簽的問題。文中所談問題,是患者因為病情嚴重,不能理財,自願向social security admin掛號。這樣的人,是不應該去著急買槍的。
裝睡的人叫不醒。
1 money is free speech.
2 corporate is person.
控槍法案屢屢失敗,主要原因是歪曲事實無法以理服人。
為什麽美國黑人沒有”國家”的概念呢?
權利從來是少數人乃至個人的權利,不能被“多數”的喜好剝奪。這也就是為什麽憲法裏麵有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擁槍權是Bill of Rights 的老二。不能因為你們害怕槍,就剝奪我等持槍良民的權利。
寫得極其好,道出了支持控槍的公民們的心聲。 想想也挺傷感,即使在我們這樣的政治體係裏,權力竟然可以堂而皇之地被利益和暴力所挾持。康州小學校事件之後,多少人站出來要求改革,一度都讓人感到了希望,去年民主黨眾議員在國會裏還24小時靜坐示威了。 現在我們在哪兒? 真叫是欲哭無淚。+1
武裝反抗暴政的地方多了去了,任何內戰打得不亦樂乎的國家,比如敘利亞索馬裏,不都是那樣嗎?
造成這樣多數服從少數的局麵,利益集團還有很多方法。除了博文中說的那些,lobbyists 和PACs 影響很大,它們都為各自的利益集團服務。NRA是一個,AARP是另一個政客們不敢得罪的團體。
Lobbyists成天在政客中打轉轉,利益交換實質就是合法的賄賂。最高法院前幾年解除了 對Corporation 政治捐款的限製。Individual普通選民,和有組織的PACs之爭,強弱一目了然。和gerrymandering一樣,這些也是不平等的民主規則。
您不得不親自拿起武器與 firstuncle 並肩作戰的日子指日可待。
又想賭博了。 :)
為什麽部分美國人堅持大殺傷力步槍?因為他們極易改裝成衝鋒槍,為什麽要這麽大殺傷力?因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我下篇再談談。
很多州規定,差異小到一定程度,就自動重新計票,是為了防止數票出錯這樣的誤差,這個門檻一般是0.1%或0.5%的差距。
----- 不光是統計學上的問題,如果重新投票,很多人會改變投票的意向。這個也應該考慮進去。
允許不允許這樣的人持槍,是檢驗一個人有無common sense的信號,請自行診斷,哈哈。
NPR在這個議題上今天的分析文章,與你的文章論點頗多congruent:
"The NRA Wasn't Always Against Gun Restrictions",
w w w.npr.org/2017/10/10/556578593/the-nra-wasnt-always-against-gun-restrictions
去掉 w 間的空格。
讓共和黨控槍/禁槍, 難。 除了利益集團, 我覺得還有一個因素, 那就是浸在他們骨髓的一種東西。共和黨是堅持“ 叢林規則”的。 誰強誰贏,贏者為王。而強的表現之一,就是有槍。 有槍即強。 美國這個國家靠著強大的軍事力量,想打誰就打誰。 到了個人, 有了槍, 誰mess with 我,我就可以一槍打死。 所以槍在他們眼中太重要了。 以前在History 頻道看過一部紀錄片 into the west。 早期的歐洲移民在西進的過程中, 就是靠著手中的槍殺戮印第安人,然後把土地搶過來的。從那時起, 大部分美國人就是在擁槍的社會長大的。 到了現在,即使槍已經用來殺無辜的人,即使他們自己有槍都有可能在公共場合都會被槍手幹掉, 但讓他們放棄槍,他們還是不願意。 Guns make the powerless feel powerful. 好多美國人要的就是那種powerful的感覺。
Arizona的 民主黨Gabrielle Giffords 同樣被槍手射傷(頭部受損)。 她現在是堅決支持控槍的。有沒有數據顯示在美國是支持控槍的人多還是支持擁槍的人多? 我為什麽老覺得美國大多數民眾是支持擁槍的呢? 如果是這樣, 少數人隻能服從多數人了。
我在不同的社會環境長大, 我看不到擁槍有多大的利。
“投票/選舉”是一門有趣且枯燥的學問,從過去單純的多數少數,演變為複雜的統計學,再加上現代心理學。 不認同“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的原則”這句話。人類文明史中“民主”是個變量,誇張地講“民主”中不存在“原則”。如果少數方願意接受“少數服從多數”,則這是不錯的民主的結果;如果多數方強調“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的原則”,則已經是一種威權了。
認同:如果要增加一些權利(例如任命政府官員,或同性戀婚姻),可以用簡單多數。如果要廢除人們已有的權利(例如擁槍權),就要有“絕對多數”。
R:D =51:49的結果,很多時候,並不具有統計學上的意義。換句話來說,如果過幾天再投一次票,結果有可能相反,R:D =49:51。 如果再再投一次票,又有兩種可能性。 這樣說來,這種簡單多數沒有意義。但是投票又不能進行很多次。所以就要“絕對多數”,如果是超過某個數值的結果,就是再投一次,結果很大可能是用樣的,即代表了投票人的的真實意圖。
“曲肱而枕”說了權利的問題。再補充一點。權利是曆史慣性所形成的。如果要增加一些權利(例如任命政府官員,或同性戀婚姻),可以用簡單多數。如果要廢除人們已有的權利(例如擁槍權),就要有“絕對多數”。
----- 其實我也是讚成嚴格控槍,甚至禁槍的。 以上隻是從投票角度看問題。
現代社會裏和民主相製約的是權利。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就是權利的一種體現。權利簡單地來說就是不能通過投票來輕易剝奪的權力。比如大家都不喜歡3K黨,但是他們還是可以自由表達。如果沒有權利保護,那麽你是少數派,別人就可以輕易地“專政”你,因為少數派是“人民的敵人”。這在古希臘發生很多次。
作者在這裏強調人數多就應該取勝,實際上是有失偏頗的。
美國無論是持槍權,還是選舉,都和美國的曆史有關。曆史的慣性很大。而作者隻有自己腦子裏一個“絕對多數”,或者似是而非的“50.01%的絕對真理”,隻要世間的事情不符合他腦子裏的“絕對真理”,就是別人錯了。 他自己絕對正確。
相對中國,美國州權很大。這個選舉製度就是州權的一種體現。世界上人不是傻子,似乎隻有作者CNG會算比例。
很多國家,比如德國,都有議會5%的門檻。隻有選舉得票超過5%的才在議會裏有席位。假如兩個黨,一個得票5.01%,一個得票4.99%,一個有席位一個沒有。希望cng也為這個選舉製度討公道,要不就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