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德州水災的告急和朝核危機的激化,前一陣鬧鬧轟轟的抗議內戰南方將領塑像被移事件終於慢慢退出了媒體的焦點。我對這個事件原本沒有預設立場,但因為新納粹和三K黨的介入,而傾向於尊重地方民意來決定塑像的命運。不過這個大潮的裏的一個收尾事件,美國內戰期間的首席大法官唐尼(Roger Taney)的塑像被馬裏蘭州政府從立法院門口移除,卻引起了我的無限感慨和遺憾。
這位唐尼,是美國曆史上最偉大的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繼任者(至於這位馬歇爾為何偉大,以後有時間再寫),也是曆史上任期第二長的首席大法官,長達28年,在美國憲政曆史上有重要地位。在此之前,他還曾任國防部長和司法部長,被提名為財政部長,大概是美國曆史上履曆最全麵的政治家和法學家了。但是,和他偉大的前任馬歇爾相比,唐尼卻被公認為美國曆史上最糟糕的大法官。他倒黴就倒黴在由他領銜審理的一樁名為Dred Scott v. Sandford的案件。
要談這個Dred Scott v. Sandford案的重要性,就不能不回到三十多年前的1820年,當時美國南方的黑奴經濟和北方的廢奴主張為了掌握美國的明天而勢同水火,眼看國家就要分裂了。為了南北還能繼續在一口鍋裏吃飯,國會的能人們通過了一個一國兩製的妥協方案,規定在國家空曠廣大的西部土地上,以北緯36度劃線,北部(除密蘇裏以外)是自由區,南部則允許奴隸製度的存在,史稱《密蘇裏妥協》。這個“一國兩製”在30多年內維係了國家的統一,但是這個平衡卻在1857年被一個名叫Dred Scott的黑奴給打破了。原來他被主人Sanford從老家帶到了明尼蘇達這樣一個北緯36度以北的自由區,然後又搬到了密蘇裏這個奴隸州。Dred Scott尋思既然奴隸製在明尼蘇達是非法的,那麽他和主人的的附庸關係應該在那時就自動解除。他的主人當然說天下那有這麽便宜的事,於是Dred Scott向法院提告要求自己給自己贖身。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來到唐尼的手下。可就是這位被廣泛認為是溫和派的唐大法官,卻做出了讓人難以置信的裁決。首先,他判定Dred Scott不得自由,這也就罷了,唐尼卻覺得在《密蘇裏妥協》之下,奴隸的要求有道理;而主人的拒絕也有道理。既然被告原告都在理,那麽問題出在什麽地方?是法律出了問題。美國憲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自由遷徙權,憑什麽奴隸主到自己國家的北方一趟就平白無故失掉了黑奴這樣一項最重要的私有財產?因此唐尼推斷《密蘇裏妥協》是違憲和無效的。這樣,南方的畜奴勢力當然喜不自勝,因為奴隸製度終於可以跨過北緯36度而在全國暢行無阻。這條維係南北和平30年的遮羞布,就被這樣活生生地被扯了下來。而陷入絕望的北方進步力量在四年後依靠人口優勢,從剛剛成立沒幾年的代表激進廢奴勢力的共和黨中選擇了林肯為總統。這相當於向得意洋洋的南方奴隸主比出了中指,一場大浩劫大內戰陰雲籠罩,the rest is history。
唐尼最為人詬病的是他在判詞中第三個種族主義十足的觀點,即源於非洲的黑人過於低下,不管你是黑奴還是黑人自由民,你永遠也不可能成為美國公民。1872年,南方的地方白人種族主義勢力複辟,馬裏蘭的地方官員公然表揚唐尼在Dred Scott一案的裁決偉光正(Just, Righteous and Right),在州立法院門前樹立了唐尼的坐像。也正是這個原因,結合新納粹白人至上主義者在移除雕像問題上搗亂,原本支持保留唐尼像的馬裏蘭州長Hogan改變了初衷,下令在一個月黑風高之夜把塑像悄悄挪走。因為等到第二天早晨三K黨發現了塑像失蹤,生米煮成熟飯,再發飆也晚了,哈哈。
但是經過長期思考,我對唐尼卻形成了和主流相反的觀點。首先看看唐尼個人對奴隸製是什麽態度。華盛頓在臨死前解放了自己的奴隸,被認為是進步的表現。而唐尼在四十出頭(他87歲才去世)就解放了自己繼承的十幾個奴隸,據說還給了其中老邁力衰者一些補助金,這個善舉和他在晚年收入拮據的困境直接相關。那個時候偉大的林肯總統還穿開襠褲呢。那麽如何解釋他在Dred Scott一案中的超常的反動表現呢?唐尼曾經毅然放棄自己價值連城的私產黑奴,為什麽在幾十年後麵對可憐的dred scott夫婦和他們年幼女兒,卻不肯高抬貴手,反而如此冷酷無情呢?因為大法官的職責是詮釋憲法,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任意篡改法律,正如體育比賽的裁判一樣。現任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說:Judges and justices are servants of the law, not the other way around. Judges are like umpires. Umpires don't make the rules; they apply them。
那麽再看看美國的立國之本憲法就黑奴身份是如何表態的,憲法第一款第二節:“…人口統計包括所有的自由民,包括限期服役的雇工,排除不交稅的印地安人,加上五分之三的其他人種”(… adding to the whole Number of free Persons, including those bound to Service for a Term of Years, and excluding Indians not taxed, three fifths of all other Persons)。 美國憲法在奴隸問題上的無恥和偽善就在於,他自己都無顏在文本中明目張膽寫下“black slaves”一詞,隻好欲蓋彌彰地用“其他人等”來代替。這個條款紅口白牙道出黑奴每人隻占一個白人五分之三的分量,憲法作者的黑人不是完整的人的願意,昭然若揭,後人又怎能強求唐尼法官違背憲法的本意而讓這五分之三的人成為平等公民?
Dred Scott能否重獲自由?再看憲法中明文規定的《追捕逃奴條例》,憲法第四款第二節第三條:“為奴的人即使從所在地逃往另一州,也不能逃脫奴役,相反必須歸還主人”(No person held to service or labour in one state, under the laws thereof, escaping into another, shall, in consequence of any law or regulation therein, be discharged from such service or labour, but shall be delivered up on claim of the party to whom such service or labour may be due)。據此,原告Dred Scott聲稱在自由州呆過就自動解除奴隸身份的理論自然無效。所以美國自由和畜奴製並存的一國兩製製違憲,一個終身為奴子孫後代永世不得翻身的人也不可能被憲法保護而享受life, liberty and pursuit of happiness,唐尼是對的,根據憲法白紙黑字,黑奴不可能成為美國公民。
華人作為少數民族,對黑奴的遭遇也許可以感同身受。這讓我想到加州高院1854年在一個著名的The People vs Hall的案例,比Dred Scott案還早了三年。這個判決規定在加州,華人指控白人犯罪的證詞不能作為合法的呈堂證供。道理何在?讓我引用判決原文“Chinese were "a race of people whom nature has marked as inferior, and who are incapable of progress or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beyond a certain point, as their history has shown; differing in language, opinions, color, and physical conformation; between whom and ourselves nature has placed an impassable difference" and as such had no right "”。翻譯過來,說的就是根據曆史的證據,中國人是劣等民族,由於語言膚色長相觀點的差別,不可能融入和不可能有享有在法庭上的平等權利。
回到黑奴問題上,唐尼所做的,不過是用血淋淋的真話把憲法醜陋的一麵毫不留情地揭露出來,讓任何類似《密蘇裏妥協》之類渾水摸魚的做法再無立足之地。這個國家需要在奴隸問題上做一個徹底的了斷,這就是內戰,它大大地縮短了罪惡的奴隸製度的生命,也給美國造成了損失人口2%的災難,但是唐尼並不是罪魁禍首。讀到這裏,你也許理解這正是我對唐尼像被移深感遺憾的原因,其實並非如此。因為我發現了以上的推理的一個邏輯漏洞,這個漏洞是什麽?寫到這裏這個文章已經太長,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祝樓主周末愉快!
I went through the opposite - i was a strict believer of sticking to the existing text, but then i saw bad law being made. Rest assured, judges are very conservative across the board. Their "liberal" way of interpreting the law will strike you as being way too semantic.
我原來想的跟你一樣,但是現在有改變。最近讀了一些書,我發現美國人這個引以為傲的”judicial review”的權力太大了。司法獨立是西方廣泛存在的,但是幾個未經選舉擁有終身職位的人,就可以廢掉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表所確立的法律,這是全世界,即使在英美法係裏也是獨一無二的,而且判決一旦作出,就成為先例,後世難以改變(比如這個dred scott判例,是靠一場死亡2%人口的內戰才翻案的)。
強調忠於“原意”,也許是大法官自律的一種方式吧。
看法律高手們的討論, 漲知識,漲見識。
舉個簡單的例子,“人”的解釋。現在不用解釋,因為有common sense,你要把個玩偶解釋成人,怎麽也說不通。但將來萬一出現人造人,克隆人,這些算不算“人”?隻怕保守派與自由派法官會有不同的解釋。憲法中有沒有什麽地方限製對這類情況的解釋了麽?
"Judges are servants of the law" doesn't mean that they are slaves of its text. I always feel the so-called "textualism" does more harm than good. I like what the Court said in the same sex marriage case --"we may not see the nature of injustice in our own times". Nine most brilliant legal minds of the country should do more than semantically interpreting ancient text.
對於法律來說,就是interpret the laws。我很好奇有沒有哪位大法官會認為這一項,不是法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