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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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掉神眼中看為惡的事(16:18-17:13)

(2023-10-25 17:02:04) 下一個

第38段講的是秉公審斷。整段經文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就是指出要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要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16:18-20);其次,就是指出神所憎惡的幾件事情,例如設立木偶柱像,以及將有瑕疵的牛羊獻給神(16:21-17:1);第三,就是列出一些審判的實例作為更加具體的審判指引,例如當有拜日月天象的事情發生時該如何處理,以及如何處理難斷的案件(17:2-13)。從這些可以看到,審判不單隻是字麵上的斷案,更要帶出行動,執行所審斷的結果。如果隻是審斷但卻沒有執行的話,那麽秉公審斷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經文中有一個相似的片語多次重複,就是“神所看為惡的事”。例如列舉了神所憎惡的事情(16:22;17:2),以及在執行斷案的過程中要將那惡從神的百姓中除掉(17:7,12)。先是指出什麽是神所憎惡的,接下來告誡要將神所憎惡的除掉。這樣,也就讓我們看到在設立審判官和官長秉公審斷的時候,所要遵循的原則就是以神所憎惡的為標準,而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將神看為惡的事情從百姓中除掉,以此來禁戒百姓遠離神所看為惡的事情,追求神的公平公義,好叫他能以存活,承受神所賜的產業。

今天,我們作為神的子民,也是要遵行同樣的原則,在我們當中除去神眼中看為惡的事情。我們的審判標準不是世界的標準,不是個人的喜好,不是社會的風俗,而單單是神的標準、神的心意。同時,不單隻是以神的標準來評判,更是要執行神的標準,將神看為惡的事情從我們中間除掉。當然,在今天我們所處的社會中,並不是以基督教信仰為主導的,所以許多的法規、條例並不是以神的標準來製定,而不用說不是按照神的標準來執行了。例如我們不能私立刑罰去處決違反了神的規定的人,無論是在社會還是在教會,我們都無法這樣去行。然而,這並非意味著神的規定就淪為了一句空話。我們雖然無法去按照神的律法去處罰那些神看為惡的人和事情,但我們至少應該要求自己按照神的標準遠離神所看為惡的事情,並且勸誡身邊的人。我們知道,神必有最後的審判,神的話絕對不是空話。

默想經文:“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17:7)

靜默思想:默想這一個嚴肅、嚴厲的場景,體會神的心意,敬畏神,行在神的心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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