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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段講的是贖罪日的條例。這也是在七月這個特殊的月份中的第二個節氣。相比與之前有關贖罪日的條例是側重在祭司的職分(16:1-34),這一次則是側重在以色列會眾的參與。經文不斷強調了兩個要求。首先,就是刻苦己心;凡是不刻苦己心的,必從民中剪除。其次,就是什麽工都不可作;凡在這日作什麽工的,神必將他從民中除滅。
這也讓我們看到贖罪日當天所發生事情的更加整全的畫麵。一方麵在會幕這裏,是祭司所操持的各樣獻祭贖罪的祭祀禮儀;而另一方麵在會幕意外,是會眾在當中的參與。會眾並不是就待在那裏等著祭司完成各樣禮儀之後他們就可以自動得到赦免。相反,雖然會眾在會幕的獻祭禮儀上並不能作什麽,但他們在各自的住處也要用規定給他們的方式積極地參與。而他們的參與方式,一個是“要作”的事,即刻苦己心,為自己所犯的罪而在神麵前認罪悔改,有深切的哀慟,並立誌遠離罪惡。另一個是“不能作”的事,即什麽工都不可作,以便專心在認罪悔改,以及等候祭司完成贖罪之禮,他們的罪可以得到神的赦免。神通過這“不能作”,一方麵提醒我們,救恩並不是我們可以靠著自己做什麽可以賺取、可以換來的;另一方麵也是提醒我們要專心仰望神的救恩,不能被別的事情分心。這就好像我們在等待著一個重要消息的時候,大家都屏住呼吸,安靜地、專注地、急切地等待,不但不會作任何事情來使自己分心,也不會分心去做任何其它的事情。
通過這“作”與“不作”,不單隻是凸顯贖罪日的神聖,也顯明神在贖罪的事上對祂子民的心意。的確,獻祭的事隻能由神所揀選的大祭司才能承擔,任何人都無法替代。但這並不意味著被贖罪的人不需要作任何事情就可以享受神的赦罪之恩。相反,被贖罪的人要作他們應該作的事情,就是切實地認罪悔改,並且渴望、等候神的赦罪之恩。如果人沒有這個心的話,即便在大祭司那裏完成了獻祭贖罪的過程,被贖罪之人這裏依然得不到赦免;不但得不到赦免,而且還會因為他們沒有聽從神的吩咐而被剪除。這就好像《希伯來書》的作者所指出的,我們如果忽略這麽偉大的救恩,那怎能逃罪呢?(來2:3)
今天,我們知道耶穌基督作為神所設立的唯一可以我們贖罪的大祭司,已經完成了在贖罪方麵大祭司所應當完成的事情。那麽,在我們接受救恩的這一方,我們是如何回應的呢?很可能,我們切實完成了“任何工都不可作”的吩咐,的確什麽也沒有作,或者是出於聽命,或者是出於原本就懶惰的心,什麽也不願意付出、隻想要最後的結果。但是,我們很多時候並沒有切實完成“要刻苦己心”的吩咐,對自己的罪沒有深切的痛悔,對自己的罪沒有發自內心的厭惡,對遠離罪惡、追求聖潔沒有深深的渴求。我們都知道要因信稱義、因信得拯救。那麽什麽是“信”呢?實際上,按照神的吩咐“作”和“不作”,這就是對“信”的很好解釋了。惟願我們在當中都有所領受。
默想經文:整段經文。
靜默思想:默想條例中的“作”與“不作”,規範我們對神的信心。體會神的心意,回應神的救贖之恩。